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刘书硕:医保诈骗——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路径(二)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6-24

摘要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核心内涵,将主观明知作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确立了主观罪过在定罪评价中的重要地位。在刑法理论体系中,故意涵盖事实性认识、评价性认识与意志因素三大核心维度。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故意犯罪的主观明知是裁判认定难点,包括无实害结果下犯罪责任形式边界模糊、危害结果发生后司法评价侧重客观损害结果、多重复合危害结果下叠加客观后果进而推定整体故意成立。除此之外,司法裁判者采用“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以纾解主观证明困境,采用刑事推定作为法定的替代证明方式,专门用于解决主观要素证明不能的司法难题,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已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罪名体系中构建了成熟的明知推定规范体系。推定规范适用逻辑体现为基础事实查证属实后,推定事实产生临时成立的法律效力,被告人依法享有反驳抗辩的权利,未尽有效反驳则需承担推定不利的诉讼后果。立足于刑事辩护的实务立场,结合笔者办理的真实案例,结合犯罪故意核心理论争议,通过事实判断与规范约束的双重规制,厘清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规范认定边界,化解理论争议与实务乱象,实现追诉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故意犯罪;主观明知;刑事推定;司法认定

 

 

刘书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主观明知推定的审查思路:多维体系化判断范式

 

依托犯罪故意完整理论体系,结合前文梳理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错误论核心规则,主观明知的推定需构建多维、闭环、可抗辩的体系化判断范式,彻底突破传统单一结果导向、片面事实判断的机械裁判思维。完整的明知推定事实判断体系包含三重核心维度:以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作为推定正当性基础、以行为人层级化注意义务的实质审查作为归责依据、以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全时段行为动态作为事实补强,三维度相互校验、结合故意理论核心规则综合判断,最大限度还原行为人真实主观认知,下面结合笔者经办的案件进行论证。

 

(一)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夯实推定基础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知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是刑事推定正当性的双重法理基石,是区分合法推定与恣意裁判的核心标准,也是承载犯罪故意认知要素、规范意志要素认定的首要范式。在主观认知无直接证据支撑的证明困境下,经验法则打通客观事实与主观心态的关联壁垒,逻辑规则保障推定过程严谨无瑕疵,二者结合前文故意理论,形成完整的推定逻辑链条。

 

刑事司法领域的经验法则是经长期实践验证、具备普适性的盖然性判断准则,区别于个体主观直觉,广泛适用于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明知认定疑难类案。各类反常交易模式、规避性操作、背离行业惯例的行为,均可依托司法经验,推定行为人具备事实性认知与基础违法性认知。例如,行为人采用隐秘交易、偏离市场价格、规避监管核查等反常行为,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经验,可推定其知晓行为存在法益侵害风险,具备犯罪故意所需的基础明知。

 

同时,必须坚守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属性,禁止机械推定。结合违法性认识的阶层差异,普通民众与专业主体的经验判断标准需差异化适配:专业从业者具备法定或行业合规义务,对专业领域的违法风险具备更高识别能力,反常行为对应的明知盖然性更高;而普通民众无专业认知基础,对行政犯等脱离日常认知的违法情形,即便存在轻微反常行为,也不能直接推定其具备完整的违法性明知,需结合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一步审查。

 

形式逻辑规则为推定提供刚性约束,要求推定必须满足基础事实真实、关联高度盖然、结论排他唯一的核心要件,同时契合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论等理论规则。其一,基础事实必须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排除孤证与非法证据;其二,严格遵循因果关系无需明知的理论结论,不得因行为人对具体因果流程认知偏差、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直接否定事前明知;其三,通过逻辑穷尽规则,排除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正当化情状错误等合法抗辩情形,确保推定结论排除合理怀疑。实务中仅凭单一反常行为推定明知、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故意等裁判方式,均违背逻辑规则与故意理论,属于违法推定。

 

(二)审查行为人的层级化注意义务精准归责

注意义务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范畴,是评价行为人主观可责性、界分故意明知与过失预见的关键标尺,其本质是对行为人法规范遵守义务的层级化界定,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高度绑定。当前推定失范的核心问题,是义务标准一刀切、随意拔高普通民众认知义务,忽视违法性认识的个体差异,混淆故意与过失的规范边界。结合理论研究,需构建三层级注意义务体系,实现义务标准与主体认知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精准适配。

 

第一,法定强制性注意义务。适用于金融、网络、公职、特种经营等专业主体,由法律法规明确创设,审慎层级最高。该类主体经专业合规培训、具备专业风险识别能力,法定要求其知晓行业合规规范与违法边界,具备完整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若专业主体违背法定合规义务实施反常行为,可直接推定其对行为的事实属性与违法属性具备明知,抗辩空间狭窄,仅能以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抗辩理由。

 

第二,行业惯例性注意义务。适用于商事经营、中介服务等市场化从业者,无成文法条直接规定,依托行业长期合规惯例形成。从业者需识别行业常规违法风险,具备基础的规范违反性认知。若行为人实施违背行业惯例的规避行为,可推定其具备概括性明知,但该推定具备较大抗辩空间。可结合从业年限、合规培训经历、行业惯例模糊性等事实,证明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而击破明知推定链条。

 

第三,普通生活审慎注意义务。是全体公民的最低行为底线,仅要求识别极端反常、显著违法的行为风险,审慎层级最低,不具备单独推定故意明知的规范效力。普通民众无专业认知储备,对行政犯、专业领域违法行为无天然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便存在轻微反常行为、事后造成危害结果,也不得推定其具备故意明知,仅可能成立过失。这一规则完美衔接违法性认识理论,杜绝以普通生活义务拔高归责标准、混淆故意与过失的实务乱象。

 

明知推定的义务审查必须坚守主体适配、层级匹配、客观可履行三大原则,同时结合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标准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因信息不对称、认知缺陷、信赖有效司法判决或行政解释等客观原因,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且错误不可避免,即便存在义务违反行为,也不得推定主观明知成立。

 

(三)依托全时段行为动态开展整体性明知评价

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与罪过心态具备连续性、整体性特征,需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全时段行为综合判断,契合犯罪故意“认知+意志”的完整构造,避免单一行为碎片化认定。全流程行为表现能够完整印证行为人事实性认知、违法性认知及意志态度,精准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心态。

 

事前预备行为是预判行为人认知与预谋的核心依据。事前主动准备工具、选择隐蔽时空、规避监管、预设违法流程等行为,能够直接印证行为人事前已认知行为的违法属性,具备明确的事实性与违法性认知,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明知推定盖然性极高。反之,无任何事前预备、偶然参与、被动协助的行为模式,可证明行为人无事前违法认知,缺乏故意的意志要素,无法推定故意明知成立。

 

事中实行行为是认定明知、区分意志形态的核心载体。实行过程中的反常操作、风控规避、持续推进风险行为等细节,能够直观印证行为人实时认知违法、漠视法益的主观心态。结合放任的认定标准,若行为人察觉行为风险后,未采取防果措施、对结果发生持漠然态度,即便无积极追求结果的行为,也可推定其具备间接故意的明知与放任心态;若行为人察觉风险后及时终止行为、主动止损,可证明其无放任意志,排除故意明知成立。同时,事中行为细节可精准区分确定明知与概括明知,杜绝笼统推定、整体归责的问题。

 

事后处置行为是补强或推翻推定的重要辅助依据,能够反向印证行为时的真实罪过心态。案发后销毁证据、串供逃匿、掩饰违法事实等规避行为,可补强明知推定链条,印证行为人行为时知晓行为违法、具备故意罪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修复法益、全程配合调查的行为,可反向证明其行为时无明确违法认知,或无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志,有效击破机械推定结论。该全时段评价范式,彻底解决了无实害结果责任模糊、有结果故意夸大、多结果笼统归责的实务难题。

 

二、主观明知推定的认定规则

 

主观明知推定兼具实体规范与程序双重属性,需依托刑法基本原则与诉讼证明规则构建刚性约束体系,同时严格契合犯罪故意的教义学内涵,杜绝脱离故意本质的机械适用。当前司法推定乱象的核心,不仅是事实判断方法缺失,更是推定规则虚化、突破实体与程序底线所致。结合犯罪故意理论与司法实务规律,明知推定必须恪守三项核心法定规则,形成从评价逻辑、归责法理到程序底线的全维度约束。

 

(一)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层级判断规则

 

f某作为医院主任医生,客观上具有在虚假病例上签字,默许科室内存在违规的行为,与此同时,其本人收治的病人不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明确反对g科有空挂床的情况,并且f莫没有授意或指使医护人员在HIS系统中对“空挂床”、体检式住院、虚增医药服务项目等虚假医嘱进行操作执行。

 

先客观后主观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核心体现,是矫正结果归罪、主观臆断的第一道防线,完全适配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为基础、主观心态为核心”的构造逻辑。该规则要求明知推定必须坚守“客观事实全面查清—主观心态审慎推导”的固定顺位,禁止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罪过、以客观行为替代主观认知。

 

在客观事实层面,需全面核查行为方式、交易模式、风险程度、全时段行为表现、法益侵害结果及因果关联等全部要素,固定完整的客观事实基础,同时严格区分事实性要素与评价性要素,厘清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地点等要素的明知认定边界。在主观推导层面,需结合客观事实的反常程度,匹配行为人义务层级、认知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事实性认知与违法性认知,精准界定希望、放任等不同意志形态。

 

该规则能够有效规制多结果堆砌故意、笼统归责的乱象,要求主观明知的程度、故意形态必须与客观行为违法层级精准适配:客观行为轻微反常的,仅可推定概括性模糊认知,不得拔高为确定性故意;行政犯等特殊罪名,仅可推定其具备规范违反认知,不得苛求刑法层面的可罚性认知;多重复合结果案件,需逐行为、逐结果匹配对应罪过,杜绝笼统叠加归责。

 

(二)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罪责原则

 

f某在病例上签字是履职行为,主观上没有配合伪造、变造虚假病例的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逃跑,但对科室存在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认识,本人作为科室的主任,具有管理科室的职责,在涉及诈骗的行为中,可以评价为起到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故意归责的基础性法理前提,核心要求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瞬时,必须具备对应的明知认知与罪过心态,禁止跨时点评价、错位归责。该原则精准适配犯罪故意的时空属性,能够有效解决实务中事后心态替代事前罪过、心态堆砌评价的错误问题。

 

结合故意理论,主观明知、违法性认知、放任意志等核心要素,均以行为实施瞬时为唯一评价时点,事前预备心态、事后认知与补救心态均不得纳入行为时罪过评价范畴。其一,行为人案发后知晓行为违法、识别风险危害,属于事后认知,无溯及效力,不得据此推定行为时具备违法性明知;其二,事后规避、掩饰行为仅可作为补强推定的辅助依据,不能单独证明行为时的故意心态;其三,复杂复合行为案件中,需逐阶段区分认知差异,精准划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的边界,杜绝笼统认定全程故意。

 

该原则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法理依据,可有效击破错位推定:对于行为人行为时无违法性认识、仅事后知晓违法的案件,可直接否定故意明知成立,实现精准辩护,保障罪责刑相适应。

 

(三)遵循法定证明标准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f某的主观明知是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中,检察官对f某的主观明知程度认为存疑,后续退侦的过程中对这一步部分证据进行了补证加强,作为辩护律师,本案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从出罪、罪轻的角度进行了举证与论证。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是明知推定的程序底线,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推定盖然性属性的必然配套规则,二者结合故意理论的争议边界,形成推定适用的终极约束。刑事推定仅为高度盖然性判断,并非绝对客观真实,天然存在合理怀疑空间,不得变相降低证明标准。

 

法定证明标准要求明知推定必须满足三重刚性条件:一是基础事实确实充分,无证据瑕疵与事实漏洞;二是客观事实与主观明知的关联唯一,能够基本排除过失、不知情、认识错误等合理情形;三是推定结论契合故意理论规则,无理论冲突与逻辑断裂。结合违法性认识、错误论等核心争议,若行为人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正当化情状错误等合法抗辩事由,即便客观行为存在反常,也不得推定明知成立。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于三类核心争议场景,完美化解理论争议带来的裁判模糊:一是违法性认识存疑,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规范违反认知的,作出有利被告人认定;二是错误类型存疑,无法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适用具体法定符合说作出轻缓认定;三是放任心态存疑,无法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优先认定为过失心态。同时,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统一界定为刑事推定而非过失预见,区分推论与推定的细微差异,弱化形式争议,聚焦推定机制的规范适用,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权。

 

三、结语

 

主观明知的规范化推定,是衔接犯罪故意基础理论与刑事司法实务的核心纽带,既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故意认定理论争议、破解实务裁判乱象的关键抓手。犯罪故意作为刑法理论的核心传统课题,其认知要素、意志要素、认识错误、违法性认知等核心理论争议,长期困扰司法裁判,导致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混乱、故意过失边界模糊、机械推定与结果归罪泛滥。在直接证据天然缺失的司法现状下,刑事推定是破解主观明知证明困境的合法路径,但实务乱象的根源并非推定制度本身,而是推定适用脱离教义学理论支撑、判断范式片面、规范规则虚化所致。

 

主观明知的规范化推定体系,必须实现理论内核与实务规则的深度融合。在理论层面,需厘清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双重内涵,明确因果关系无需纳入明知范畴,规范放任的综合认定标准,划定认识错误的抗辩边界,摒弃片面、单一的传统认知,坚守故意的规范本质与人格可责性内核。在事实判断层面,构建经验逻辑协同规制、义务层级实质审查、全时段行为整体评价的三维范式,结合主体认知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开展差异化推定,杜绝一刀切的机械裁判。在规范规则层面,恪守先客观后主观的评价逻辑、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罪责原则、法定证明标准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程序底线,全方位约束司法裁量边界。

 

立足于刑事司法与辩护实务,科学的推定体系,既能有效化解违法性认识、放任认定、错误处理等理论争议对实务的干扰,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又能为刑事辩护提供清晰的抗辩逻辑与法理依据,精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罪与非罪的边界,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新时代刑事司法实践,唯有坚持理论赋能实务、规则约束裁量,精准规范适用主观明知推定,才能平衡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实现个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推动刑事裁判精细化、法治化发展,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