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3-23

魏永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之一。帮信罪的设立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共同犯罪呈现主体匿名化、行为隐蔽化、主体之间缺乏双向沟通与明确分工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能抓获帮助犯而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而依据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在没有查明正犯以及正犯与帮助犯的犯意联络时,便难以对帮助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帮信罪应运而生。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但真正“激活”该罪的是2020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自2020年“断卡”开始,帮信案件呈“井喷”之势,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呈现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2021年前三个季度全国起诉帮信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位列全部罪名第四。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目前,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我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个什么呢?他是一个80后,2024年2月,一名外国人Shan Johnson以购买家具为诱饵与嫌疑人在软件“阿里旺旺”上取得联系,要求嫌疑人帮助其做国内订单代理,并声称处理完别的订单后才能和嫌疑人进行家具交易。因为嫌疑人家具生意以出口为主。在行业中帮助买家采购其他物品、帮助结算属于正常情况。2024年5月嫌疑人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重庆市公安局冻结后,第一时间主动到达办案单位说明情况并积极地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所有的材料和线索。
当事人没有被羁押,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样辩护人与当事人的沟通相对比较方便。因为当事人在外省,所以我们就用视频会议的形式沟通案情、解答法律规定。因为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经复制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所以沟通起来非常顺畅。后来某安又补充了相关材料,我们辩护人也是在第一时间阅卷,并且在阅卷后联系当事人核实相关材料,就某检对当事人的再次讯问进行了辅导。
从司法实践来看,帮信罪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如何区分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共犯、如何理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如何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等。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完整罪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明知”是帮信罪的主观认识要素,是构罪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理论界对于明知的内容、程度与时点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的观点,由此导致实践处理不一,不仅影响着具体个案的处理效果,而且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2024年5月案发之前,嫌疑人始终认为其行为系帮助Shan Johnson做国内采购商品的“代理”,帮助其支付货款,其并不知道本案的涉案钱款的来源,更不知道涉案钱款属于“犯罪所得”。另外,根据嫌疑人陈述,帮助客户在国内采购的情况在国际家具贸易行业时有发生,因此根据行业习惯,嫌疑人也没有认为“代理支付”行为异常、进而推测涉案钱款是犯罪所得的理由,不属于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没有掩饰、隐瞒犯罪的主观犯意,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坚定的信念,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某检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完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