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张旭华主讲:《事实认定的常见误区和修正方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8-13

2026年8月10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五十多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事实认定的常见误区和修正方法》,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张旭华律师担任主讲人。

 

张旭华律师指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本身及证明过程并无明显争议,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却可能截然相反。围绕这一问题,他结合亲办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事实认定误区及相应的修正方法进行了分享。

 

首先,张旭华律师以两起贪污案件为例,指出实践中容易出现“先确定案件性质、再寻找对应罪名、最后反向认定案件事实”的误区。一旦预设案件属于职务犯罪,便容易进一步寻找贪污罪等罪名,并据此解释相关资金处分行为。对此,他指出,应首先明确具体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是否实际发生法益侵害,再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核心,寻找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具体行为。

 

其次,张旭华律师结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分析了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归因问题。该案中,设计图纸存在错误,施工环节亦存在违规操作,控方据此认为设计错误属于“源头错误”,并将事故责任追溯至设计环节。

 

他指出,在法益侵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要寻找和该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还应准确区分单位义务与个人义务,重点审查行为人本人负有何种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实际违反,以及相关违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归责关系

 

再次,张旭华律师结合一起猥亵案,分析了将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提前纳入违法性判断的误区。他指出,我国传统理论常将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统合于“社会危害性”之中,但如果因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高,便反向认定原本缺乏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构成犯罪,容易导致定罪范围不当扩大。对此,事实认定仍应回归犯罪构成本身,首先审查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性。

 

随后,张旭华律师以一起敲诈勒索案为例指出,实践中还存在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再由主观目的反推客观行为性质的误区。他强调,刑法规制的是行为,而非单纯的思想或者目的。如果一种行为在客观上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性,就不能仅因行为人具有某种非法目的而认定犯罪。因此,事实认定应坚持先客观、后主观,首先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再进一步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张旭华律师以一起行贿案件为例,对实践中常见的“穿透式认定”进行了分析。他指出,面对春节拜年、人情往来等行为,实践中常出现“名为拜年,实为行贿”的“穿透式认定”。对此,他指出,所谓“穿透”本身并无问题,但如果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就容易由“穿透认定”演变为“跳跃认定”,进而省略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过程。

 

本次学习持续一个半小时,通过张旭华律师的分享,参会人员对事实认定的常见误区和修正方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