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8-13
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枢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与信息对称机制,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投资者权益保护与金融风险防控的根本依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内幕信息犯罪,本质是滥用信息特权、破坏市场公平的失信型犯罪,通过扭曲信息披露规则、制造交易不公,严重侵蚀资本市场公信力,制约资本市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随着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内幕信息犯罪呈现隐蔽化、链条化、圈层化新特征,传统粗放式、一刀切的刑法适用模式,逐渐显现惩治靶向模糊、治理重心偏移、源头规制缺失等弊端。为适配资本市场治理新需求,202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立足内幕信息犯罪生成机理与司法实践痛点,重塑裁判规则与量刑体系,彻底扭转同质化司法适用困境,呈现出鲜明的刑法适用精准化导向。
一、刑法适用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新解释》构建的刑法适用精准化体系,并非单一的量刑标准优化,而是立足犯罪本质与治理规律的全方位制度革新,包含主体规制精准化与治理链条精准化两层含义,实现了对内幕信息犯罪的靶向治理与源头治理双向突破。
第一,从犯罪生成机理出发,实现刑法适用的主体精准靶向。内幕信息犯罪的危害本质并非普通市场交易瑕疵,而是信息权利的滥用,不同主体的行为机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存在本质差异,这是刑法精准适用的法理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真正能够创制、掌控、传播内幕信息,实质性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的,并非普通中小投资者,而是资本市场的关键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核心决策人员,以及掌握涉密信息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履职人员等。该类群体掌控内幕信息的生成、酝酿、流转全过程,具备主动创设违法条件、策划圈层交易、传导内幕信息的能力,其行为属于依托职务与信息特权的主动谋利行为,主观恶性深、隐蔽性强、危害辐射范围广,是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核心诱因。反观普通投资者,仅能被动、偶然获取碎片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被动性,几乎不具备扭曲市场秩序的能力,社会危害相对有限。基于这一差异化犯罪机理,《新解释》摒弃传统无差别规制模式,将刑法适用重心精准聚焦于关键主体,通过抬高入罪门槛、从严规制核心主体违法行为,实现“严惩权力套利、宽容偶然违规”的精准适配,让刑事制裁真正作用于危害市场秩序的实质违法行为。
第二,从犯罪治理逻辑出发,实现刑法适用的源头精准管控。传统司法治理长期聚焦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前的交易行为,规制节点后置,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关键主体常利用内幕信息“意向酝酿—正式动议”的时间差,提前布局交易、泄露信息,规避刑事追责,导致大量源头性违法犯罪逃脱制裁。为破解这一治理难题,《新解释》强化源头治理思维,通过前移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节点,补齐全链条规制短板。新规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初步意向、或是依据该初步意向开展交易的时间,即为敏感期起算时点,将法律规制边界从信息正式动议阶段,前置至信息萌芽酝酿阶段。同时严格收紧抗辩免责事由,杜绝核心主体以“常规交易计划”为借口实施虚假抗辩、规避处罚。该规则调整彻底封堵源头监管漏洞,实现对内幕信息从生成、酝酿、传播到交易的全周期刑法规制,完成从事后惩戒向事前源头管控的精准转型,从根源上遏制关键主体的信息套利行为。
二、宽严分层:精准化适用的规则具象落地
《新解释》构建起“宽严相济、分层施策”的刑法适用体系,通过大幅优化入罪与量刑标准、细化惩戒规则,将精准治理理念落地为可实操的司法裁判标准,同时通过明确的数额梯度差异,清晰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边界。
宽宥容错层面,新规坚守刑法谦抑性,对普通投资者轻微、偶发、低危害行为适度出罪,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市场。相较于2012年旧司法解释,本次修订大幅抬高入罪门槛与量刑梯度,彻底解决轻微行为刑事化问题。旧规中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期货保证金30万元、获利避损15万元即可入罪,标准偏低、易造成市场正常交易行为的过度犯罪化。《新解释》分层设置入罪标准,实现数额标准合理扩容:针对普通市场主体,证券交易成交额入罪门槛提升至200万元,为旧规的4倍;期货保证金门槛提升至100万元,约为旧规的3.3倍;获利避损门槛提升至50万元,约为旧规的3.3倍;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共犯、再犯等特殊主体,入罪门槛减半设置,成交额100万元、保证金50万元、获利避损25万元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实现精准打击重点主体。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格量刑标准同步大幅提升:旧规对应标准为证券成交额250万元、期货保证金150万元、获利避损75万元;《新解释》将该档标准明确为证券成交额2000万元、期货保证金1000万元、获利避损500万元,分别为旧规的8倍、约6.7倍、约6.7倍,合理拉大轻罪与重罪的量刑差距,实现罪刑均衡。对于普通投资者偶然获知信息、交易规模小、未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排除刑事追责,交由行政监管规制,既守住刑法谦抑底线,也激发市场交易活力。
在从严规制层面,新规聚焦关键主体源头违法,织密刑事法网、提升违法成本。针对核心主体主动泄密、自营套利、屡罚屡犯、有偿牟利等恶性行为,新规明确五类从重处罚情形,实行降档从重追责,无需达到高额数额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通过前移敏感期、收紧抗辩事由、累计计算多次交易数额、统一共同犯罪追责标准等规则,全方位压缩恶意违法的生存空间。这种差异化规制模式,既不纵容核心主体的恶性违法,也不苛责普通市场主体的轻微过失,实现刑法适用的精准匹配。
三、内幕信息犯罪刑法精准化适用的重大价值
《新解释》推动的刑法适用精准化转型,突破了传统粗放治理的制度桎梏,在刑法目的实现、法治理念落地、市场利益平衡等方面,具备多重价值,是新时代资本市场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突破,是证券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其一,高质效实现刑法惩戒与保护的双重目的。刑法的目的在于惩治严重犯罪、保护法益。过往粗放式司法模式,要么过度追责、误伤轻微市场行为,违背保护市场主体的法治初衷;要么规制滞后、纵容源头恶性犯罪,无法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精准化刑法适用,精准锁定真正侵害资本市场法益的关键主体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从严惩治源头套利、圈层泄密行为,有效维护市场信息公平与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出罪轻微违规行为,避免刑罚滥用,保障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高质效平衡了刑法的惩戒功能与保障功能。
其二,深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强调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传统同质化裁判标准,无法区分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危害差异,极易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罚的司法失衡问题。精准化转型立足犯罪机理差异,构建分层治理体系:对被动、偶然、低危害的行为依法从宽,彰显司法温度;对主动、恶意、高危害的关键主体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彰显司法刚性。这种差异化适用模式,彻底摒弃机械司法,真正实现宽严有据、罪责刑相适应,让宽严相济政策在资本市场司法领域落地生根。
其三,多维平衡市场秩序、司法公正与市场活力的辩证关系。资本市场治理需要兼顾秩序规制与创新发展,严苛无差别的刑事规制会抑制证券市场活力,宽松无序的治理模式会破坏市场公平。精准化刑法适用有效破解二者矛盾,一方面通过从严打击源头内幕交易,肃清市场乱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容错轻微违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激发资本市场创新活力。同时,统一精细化的裁判规则,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实现秩序、公正、活力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
四、刑法精准化适用的实现路径:强化必定性与配套协同
司法解释的规则革新为刑法精准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但精准化治理的长效落地,不仅依赖规则完善,更需要强化刑罚必定性、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打通司法适用、行政监管、源头防控的全链条,避免精准化规则流于形式。
第一,强化刑罚必定性,筑牢精准治理威慑根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苛性,而在于刑罚的必定性。当前部分内幕信息犯罪存在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追责概率低的问题,导致部分关键主体心存侥幸,敢于突破法律红线。落实精准化治理,必须提升犯罪追责覆盖率,强化“犯罪必被究”的必定性。司法机关应依托大数据、智能化监管手段,精准筛查圈层交易、关联交易、异常时段交易等隐蔽违法线索,破解取证难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所有恶性源头内幕信息犯罪均能依法追责,杜绝选择性司法,让精准化严惩规则真正落地见效。
第二,健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构建分层协同治理体系。精准化治理需要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双向协同、无缝衔接。监管部门应依托新规标准,细化行政违法认定规则,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对轻微违规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源头恶性案件,快速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同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研判常态化机制,打通监管数据与司法办案数据壁垒,实现事前监管预警、事中精准核查、事后严厉追责的全链条协同治理。
第三,完善源头防控与诚信约束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精准化治理既要事后精准惩戒,更要事前源头防控。针对关键主体,应健全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制度、涉密人员报备制度、交易限制制度,压缩信息套利空间;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体系,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行业禁入、资格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从制度层面约束核心主体履职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内幕信息犯罪滋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