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29

魏敏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读书时习惯于从抽象的法理中、在专业文章的分析中理解“事实”这个概念、理解“事实认定”的过程。一个粗浅的认知是:证据分析连带着事实认定从来都是难且更难的命题。有幸参与到所里开展的刑辩全流程培训,对理论上的命题有了切入实践的参悟。感谢尚权,让大家能够借着平台输出一些不成熟的零散思考:
我们所相信的,是事实吗?
研修案例中,围绕实体性事实——“有没有彪哥”“当事人吸没吸”、程序性事实——“打没打”“毒品是否同一”等问题,我们三组就在案证据衍生出了无数个针对案件的故事版本。可以说,程序是由人组织、有人参与的活动,“三大四小两种人”立场各异,就注定我们对事实的回溯是“盲人摸象”。在理智与情感的交错中,每个人都在编织自己认知中的事实。我们无法百分百还原客观真实,所以与其说我们相信的是“事实”,不如说相信的是“我们认为的事实”。紧盯着言词证据的矛盾,推断证人的感知、记忆、叙述能力以及诚实性;依据程序瑕疵,推断侦查背景与“潜规则”;根据笔录卷宗,阐释作案动机。有太多涉及人的事实无法被定义,所有的这些都只是借助个体的“认知”,去无限接近有罪与否、情节轻重的事实。我们认定的,从来不是真实,而是经过程序组织、被不同参与者裁剪、拼合后的事实。
所以,程序性异议从不是影响效率的、无意义的干扰。理想状态下,异议就应多提,这不是针对举证方的“没事找事”,而是对程序正义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尊重。
梁某案中,我曾倾向于“骑墙式辩护”的思路,无罪不成,便求罪轻。期间,有老师一语点破,“骑墙式”这一概念本身就在“污名化”辩护工作。我们所相信的是事实吗?不过也是后来人在自己所在立场上对事实零敲碎打的还原,依据事实、推演规则后的结论,也未必有统一且正确的答案。所以,无罪与罪轻辩护在理论上的共存,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减损也应当换来实体权益的弥补。这不仅是理性推演的必然导向,也是尊重“人之为人”的情感选择。
我们相信的事实,是什么?
随着阅卷深入,在案证据所显示的梁某清晨七点接到的公号电话、违背常理的100元/g的毒品定价、讯问时间长达一小时但却只有两页的有罪供述、抓获与搜查扣押的极短时差,都在挑战着证据推论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对指控事实的“合理怀疑”开始累积:刑讯逼供的可能、毒品来源不一致的可能、梁某清晨接到的电话是否来自用公号拨出的线人……这些零散的证据以及推论链条,让“原子化”的怀疑逐渐动摇了最初“有罪、罪重”的信念,甚至让人产生存在“拔高凑数”办案可能的认知。
我们相信的事实,究竟是“整体性”事实,还是这些“原子化”事实?可以说,“整体性”事实的根基,恰恰来源于对“原子化”事实的分析。在这之间摇摆,不是逻辑混乱,而是科学合理的认知过程。
所以,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讨论才如此重要。我怀疑此证据认定的中间事实,选择相信彼证据认定的彼中间事实,最终对终局事实保持审慎的犹豫,这没有任何问题。对“原子化”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的不同认知,也会让证据推理的结果,生出不同可能,最终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我们对事实的认定,仅来源于相信吗?
课外时,我认真问一个未受法律教育的人:“5000块,替我把这包白色粉末从A带到B,你干吗?”他反问:“那是毒品吗?那我是不是在运毒?”接着又问:“外卖员、快递员不知情,算运毒吗?”他没有受过法学训练,下意识会关注物品定性,进而推演行为定性。但实践中,从来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确定认知,我们永远无法确定运输者知不知道自己携带是毒品。我向他解释“常情常理”“社会一般人认知”,即在裁判者眼中,百元跑腿费是正常,5000元则推定“明知”。
但一个追问始终盘旋:如果有人就是相信自己的劳动值得高酬,就是不知情,法律却推定其“明知”;如果有人就是知晓,选择百元钱运过去。在法律评价里,前者够“刑”,后者则不“刑”。但是,在评判者的视角里,前者该不会是傻子吧。
其实,有一串问题值得思考:傻子知道自己傻吗?将其认定为傻子是傲慢吗?认知能力应不应当受到评判?这种推定是正义的吗?作为事实认定者,我们都渴望一刀切规范和标准的存在:XX元以上推定明知,XX元以下不知。但规则在这个过程中,是正义的化身,还是回避认知和裁断的借口?把一个“傻子”定罪,与放走一个“投机者”,孰轻孰重?
也许法律人的三段论训练,早已刻进脑海。但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始终困难。毕竟,事实认定的责任压身时,谁都愿意轻巧地说一句“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愿意诉诸相信的力量。但规则之外对人的判断,恰恰是事实认定者永远无法逃避的责任,良知之意是有良心的认知。规范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容易无限遵从规范、耻于袒露认知;也容易回避规范,在经验主义这个庞然大物面前放弃抵抗。深以为然一位老师的观点,做刑辩就是:“左手法条主义,右手经验主义,”当然这也应是事实认定者的“准据法”。
担当相信的责任,做勇敢的事实认定者。
事实认定的迷宫中,要能接受认知的使命,担得起相信的责任。证据分析方法论——印证、叙事、图示……让我们有工具可用。但最终认定事实,靠的是良知、理性与内心确信。刑诉不同于其它诉讼活动,认知不能“大概”“差不多”,每一细微事实的认定都关涉到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理想中的事实认定过程,是所有参与者为了还原案件事实而去共同追溯、查验,去核验证据分析和推理有无违背经验理性,而不是站在不同立场上、你赢我输的争斗。但是现实情况下,可能还是要留存战斗精神,说不准一个走神,就只能留下己方证人应对“诱导性发问”。可以说,刑诉程序场域永远需要参与者们精神的高度集中。
学生时代没参加过此类活动,起初胆怯,但真正参与分析案件、与组内伙伴合作、交流新奇想法时,还是很开心。同组同行沟通力、协调力都很强,和大家交流,就像信号发射精准找到了接收站。遗憾的就是,最后在辩论环节我组作为控方立场,同组律师熬夜写就的辩护词也没机会展示。
三天时间不长,但课程密集。每天快结束时,颈椎都在报警,这大概就是“长脑子”的预兆。虽然没能被老师们“拔苗助长”成功,但冒个尖还是有的。接待、会见、阅卷、取证、发问、质证、辩论、书写……课程很满,从各位老师们的身上学到很多,也希望未来能够一睹各位庭审的风采。
一个发现:各位讲席老师都消瘦,说明刑辩律师确实是“消得人憔悴”的职业。辛苦,却有意义。站在当事人一侧,对抗国家公权,重构社会公众对“某些人确该负其罪”的认知;做着“摇旗呐喊”的工作,却似乎哪面都不讨好;担心“他日无人为我呐喊”,也害怕在沉默中灭亡。或许只有执拗的理想主义者、对程序和系统精密运转的崇尚者,才能做好刑辩工作。
刑辩律师所掌握的也不是奇技淫巧,而是对程序运转中风险隐患的报错机制;所追求的不止是实体正义、更是对程序问题的回应与呼号。斗争向来不以极端为耻,退一步,退下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失权,也是法治进程的失衡。理想状态下,我喜欢的律师职业也正如“尚法护权”的所训一般,始终为真相而奔走、为真理而辩护。
以上想法,启蒙于求学时老师们观点的启发,来源于研修过程中的思考碰撞。没有郑重提及各位授课老师、同组成员的名字,不是不尊重大家观点的表达,而是因为思路依然踌躇于规范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摇摆中,不知道有些话总结概括是否合适。所以只能呈现这份“阉割版”的研修学习笔记,里面描述的内容虽不完整,却是我认知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