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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心得丨石润杰:三天三夜,刑辩思维的拆解与重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28

前言

2026年7月15日至17日,尚权律师事务所2026年度“梦想起航”刑辩新人集训营在北京举办。作为律所新晋律师助理,我全程参与本次高强度培训。迪力亚律师在授课之初曾将本次集训称作一场“魔鬼训练营”,为期三天的密集授课、模拟演练,不仅是对身心的全面锤炼,更彻底完成了我原有刑辩思维体系的拆解与重塑。

 

我自研二起便开始刑事业务实习,参与实务办案已有两年之久,此前一度自认掌握了基础刑辩实操技能,但经过本次系统集训后我才认识到:过往积累不过是浮于海面的冰山一角,专业刑辩背后的逻辑体系、攻防技巧与职业思维,远比我想象中更为严谨、深邃。

 

 

石润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接待前置检索:专业信任始于细致筹备

 

迪力亚律师、蔡元培教授等授课老师在授课过程中都强调了接待前检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我们放下委托人电话的那一刻,就应结合所了解的案件信息进行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覆盖涉案罪名法条、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权威实务解读等全部关联内容。

 

在此之前,我总认为律师的正式工作始于委托合同签订,前期接待仅依靠基础法律知识应对即可,甚至片面觉得资深律师无需提前做足检索准备。但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地体悟到,不论律师经验多么丰富,案件大小,都应当在接待前就做好相当程度的准备。检索不仅是技术准备,更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当委托人看到你手中那份详尽的检索报告时,他感受到的不仅是专业,更是你对案件的重视与投入。

 

试想,连法大教授都需要在接待客户前进行检索的准备,我们这些初入行的新人又有什么理由不做好充分的准备呢?

 

二、法庭发问不仅仅是单向“发问”

 

本次集训由张晓凯律师主讲法庭发问实务,课程时长虽短,但干货密度极高,细致区分了针对控方证人、辩方证人、被告人的差异化发问逻辑与实操技巧,内容厚重,至今我仍在反复梳理消化。

 

在准备模拟演练的过程中,我将全部精力投入了问题的设计当中,力求每一个问题环环相扣,让被告人的当庭陈述精准贴合我方辩点。

 

模拟演练开始后,公诉人率先进行发问,过程中在我方当事人的回答不符合公诉人的预期时,公诉人多次使用施压式话术,反复要求我方当事人“摆正态度、好好回答”,言语带有明显胁迫倾向。彼时我一心等待公诉人发问结束,急于开展自己预设的发问环节,全程未对公诉人不当讯问方式提出任何异议。

 

演练点评环节,张晓凯律师虽肯定了我发问提纲的逻辑性,却也同时指出我的致命疏漏:“公诉人的发问可以称之为违法的范本,但辩护人一方一个都没有指出!”张晓凯律师的点评令我瞬间警醒。公诉人反复要求被告人注意态度,本质是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施压甚至是“威胁”,属于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庭审发问,而作为辩护人,我未能第一时间识别并当庭提出异议,是辩护履职的重大缺失。

 

由此我深刻领会:法庭发问从来不是辩护人或者公诉人单方面的陈述展示,而是控辩双方实时博弈的交锋场。辩护律师既要精于设计己方问题、固定有利事实,更要全程专注倾听、细致观察、即时反应,对公诉方一切不当发问行为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三、法庭质证并非“多多益善”

 

关于质证的授课由毛立新老师领衔,在授课过程中毛老师提到:“质证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服务于自己的辩点。”初听此言我未能完全领会深意,直至模拟演练后方才读懂其中精髓。

 

在质证的模拟演练环节,我担任的角色是公诉人,举证的内容大多为程序性文书,包括立案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对方辩护人针对相关证据,几乎是逐一、全部地提出质证意见并希望法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设身处地思考,若我当时身处辩护人席位,大概率也会采取这种“全面挑错”的质证模式。

 

后续毛立新老师、张宇鹏副主任在点评时均指出,质证不是堆砌异议,而是精准打击。辩护人虽然对几乎所有证据都提出了质证意见,但部分证据明显对被告人有利,没有排除的必要,反而可能因此削弱了辩护的整体力度。

 

例如,本案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系警方的线人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要求其实施犯罪,进而证明被告人的犯意是被线人主动引起的,也就构成了《昆明纪要》所谓的“犯意引诱”。但是,辩护人认为通话记录的取证具有非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若真的予以涤除,反而削弱了相关辩点的合理性。又如,针对案卷中的《提讯提解证》,辩护人同样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但事实上,该证据本身并无问题,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辩护人应提醒合议庭注意这一证据所记载的内容,而非不加区分地一味要求排除。

 

质证的本质,是服务于辩点的“手术刀”,而非漫天飞舞的“烟雾弹”。发现问题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能力是要学会取舍,懂得在纷繁的证据中精准识别哪些是“弹药”,哪些是“陷阱”,哪些是“护盾”。

 

四、以控方视角对辩点进行打磨

 

如上所述,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中存在一份《提讯提解证》,其中记载的两次提审记录在案卷中不存在相关的讯问笔录。参训部分律师以此为依据指出:被告人在这两次提审过程中作出了无罪供述,但是公诉人或者侦查机关对相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了隐瞒。这一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我担任辩护人的角色时也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发问和辩护观点的设计。

 

但是,在质证的模拟演练环节我所担任的角色是公诉人,区分于辩护人面对这一证据而获得的“欣喜”,公诉人面临的则是苦恼——该如何在法庭上解释这一情况?为此,我反复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突然发现两次提审时间恰好与本案《鉴定意见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送达时间完全重合。由此可推知,侦查人员两次提审仅用于送达法律文书,并未开展讯问,自然没有讯问笔录,并非刻意隐匿证据,此前构建的辩点随即出现重大逻辑漏洞。

 

这一发现让我真正理解了换位思考的含义,辩护人看待相关证据时,往往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一旦发现看似有力的突破口便急于定型观点,忽略控方的反驳空间。事实上,只有把自己代入公诉人的角色,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审视证据,才可能发现辩点背后存在的漏洞与陷阱,进而对辩护观点进行调整和修正。

 

五、知不足而后进——终身学习是刑辩人必修课

 

本次培训除通用质证技巧外,还针对鉴定意见设置了两类专项质证课程——醉驾案件检验报告质证、电子数据的质证。通过这两堂课,我清晰地看见了自身专业储备的短板,也更加坚定持续学习的职业信念。

 

醉驾类鉴定意见质证由田笑律师主讲,此前我曾片面认为醉驾案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不存在复杂专业门槛,参与培训后才知晓,这背后的知识门槛远超我的想象。血液检验的鉴定主体、相关时限、检材样本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等环节均存在严格的程序要求,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例如,在这次授课中我第一次了解了“抗凝采血管”这一物品,《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检验报告理论上就是不可取的,此类细分专业知识是我此前从未接触,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陌生的领域。

 

关于电子数据的质证,则由朱桐辉教授进行授课,正如其幻灯片标题所述,这是一场“高阶版”的培训,课程中涉及的大量内容已经完全超出了我的经验和知识框架。例如,在取证录像中,可关注“是否已事前登录”“是否在相邻时间有修改、备份记录”等蛛丝马迹来判断相关电子数据是否可能已被污染;又如,可通过阅卷服务器日志来判断服务器是否此前频繁遭受过“攻击”,也即判断是否存在“远洋捕捞”的可能——由有关机构先定位了证据,再由侦查机关通过“人造管辖连接点”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这些技巧打破了我“电子数据属于技术壁垒,律师难以介入质证”的固有认知,通过刻苦地学习与钻研,同样可以找到其中的破绽与辩点。

 

以上两堂专项质证的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知识的浅薄与匮乏,也让我更加坚定了持续学习的决心,不畏难,不设限。

 

六、结语

 

三天三夜集训落幕,高文龙主任作总结发言时提到“尚权不设围墙”,这句话令我感触颇深。于律所而言,开放包容、互通有无,不设专业交流的围墙;于我们每一名青年刑辩人而言,更应当打破自我局限的围墙:主动与同行交流办案思路,虚心向资深律师、法学专家请教疑难问题,不因跨学科专业壁垒心生畏惧,不因陌生领域选择回避退缩。唯有保持开放学习的心态,不断拓宽专业边界,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刑辩长路漫漫,道阻且长。此次集训不是学习的终点,而是我正式踏上刑辩执业道路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