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研修心得丨陈诗妮:刑辩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27

陈诗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整整三天的培训课程,从接待委托人,再到法庭辩论,几乎覆盖了刑事辩护的全流程。然而,当我回顾这段高密度的学习旅程,印在我脑海里的,是“取舍”二字。站在刑辩的门前向内张望,我渐渐意识到,对新人而言最难的功课,或许不是学会“做什么”,而是读懂“不做什么”。

 

一、有所为,精准地做

 

在课程中,老师们多次强调,做刑辩需要抓住重点。蔡元培老师讲刑事辩护要点的发现与提炼时提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我们需要将控方事实拆分到最小单元,并找到每一个单元对应的证据;宋立翔律师讲阅卷时,也强调了同样的逻辑。紧接着,蔡老师又提出,提炼辩点时无需每个单元都去提炼,而要重点打某一两个最薄弱的单元。

 

我意识到,“有所为”的真正含义,不是什么都做,而是把全部精力钉在最有价值的那一两个点上,钉穿它。假设控方的指控逻辑是一条锁链,我们不需要把每一节都砸一遍,而是只要找到最细的那一节,全力砸断它,整条锁链就断了。

 

再比如胡佼松主任讲到如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他提到,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时机至关重要,最好是在第25天或26天提出,成功率更高。培训之前,我对程序节点的理解无非就是“尽快”。但胡主任的解释让我意识到,时机这件事远不是越早越好。太早提出变更申请,公安还处于侦查的攻坚期,对案件的判断尚未定型,几乎不可能同意放人;太晚提交,检察院已经形成了批捕的倾向性意见,再去申请就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被直接忽略。第25天到第26天之所以是窗口期,恰恰因为这个节点上公安的侦查意见初步成型、检察院的审查尚未最终落定,留出了那么一线博弈的空间。

 

精准地做,不只是要选对地方用力,还要选对时间出手。空间与时间,两个维度都踩准了,才称得上真正的精准。

 

二、有所不为,克制地停

 

如果说“有所为”考验的是能力,那“有所不为”考验的则是定力。培训中让我印象最深的,恰恰是那些“不要”和“不必”。

 

不该说的话,一句都不说。在接待委托人环节,迪力亚律师叮嘱,“电话咨询以聆听为主,不用提出具体建议”“多说无益,言多必失”。我以前总认为,当事人打电话来咨询,说得越多越显得自己专业。但培训告诉我,在不充分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仓促给出建议,本质是一种不负责任。

 

同样,他也强调“避免对案件做肯定性、唯一性的预判”,把多种可能性告诉当事人,但绝不把话说死。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为案件的走向受到太多因素影响,轻易承诺不仅违背职业伦理,更可能让当事人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说得少,不是因为不知道,而是因为知道得还不够。

 

不该记的内容,一个字都不写。高主任讲会见笔录的功能时,特别提醒,要有所记录,有所忽略。没必要把每句话都逐字记录。有的东西不要记在正式的会见笔录里,哪怕记在另外一张纸。一开始我觉得有些意外,但仔细想想就明白,会见笔录是要提交给办案机关的,有的沟通内容是策略层面的讨论,有些是情绪上的宣泄,它们对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帮助,贸然记入正式笔录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知道什么该写进笔录、什么该留在另一张纸上,这种分寸感,恰恰是刑辩律师在长期实践中磨出来的职业直觉。

 

不该打的靶子,一枪都不开。质证环节的模拟演练,是这次培训里对我冲击最大的一段。准备质证的过程中,我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把所有问题都挑出来,证明我看到了、我读懂了。于是我在演练时,几乎把控方提出的每一份证据统统质疑了一遍。张宇鹏副主任的点评一针见血:我们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要为辩护目的服务。有些证据虽然存在问题,但其如果对我方有利,就不应该对其提出质证意见。在其他小组的演练中,毛老师也同样强调,如果一份证据对我方有利,哪怕证据千疮百孔,一定要认下来,不要提出质证。

 

我第一次清晰地认识到,专业的质证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挑出来,而是只挑那些对辩护目的有用的问题。有些证据确实不完美,但它恰恰证明了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就应该稳稳地接住它,而不是因为所谓的“专业洁癖”而把它推出去。

 

同样的逻辑也体现在辩论环节。有些控辩冲突看起来剑拔弩张,实际上对案件结果毫无影响。如果对方提了一个明显站不住脚的观点,法官心里已经有了判断,此时我们并不应该冲上去反驳一通,这只会让法庭觉得你在浪费时间。知道什么时候沉默,比知道什么时候开口更难。

 

三、永远以辩护目的为要

 

在三天的培训时,授课老师、律师反复强调一个词:辩护目的。我们阅卷是为了它,质证是为了它,辩论还是为了它。正如张宇鹏副主任在讲法庭辩论准备时所说,辩护意见的构建以质证意见为基础,而合格的阅卷意味着质证意见的完成,合格的质证意味着辩护意见的完成。阅卷不是从头到尾通读一遍就结束了,而是为了拆解指控逻辑、找到可攻击的薄弱点;质证不是把每份证据都质疑一遍才算尽职,而是为了排除对当事人最具威胁的证据、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辩论不是为了在法庭上和公诉人一较高下,而是为了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推向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向。这三步环环相扣,而连接它们的线索,始终是辩护目的。

 

辩护目的到底是什么,到底是要无罪还是罪轻?确认好目的之后,所有的动作都要像激光一样聚焦在最终目标上,而不是像散弹一样到处打,留一地弹痕却打不中靶心。阅卷的时候,我们要从成百上千的材料中,只挑出对辩护目的有用的那几十页重点打磨;质证的时候,我们要从几十份证据中,只攻击对辩护目的构成威胁的那几份;辩论的时候,我们要从十几个论点中,只选择对辩护目的最有支撑力的那三五个来展开。每一个细节动作的选择,都必须指向最终的辩护目标。凡是对目标没有贡献的动作,不管看起来多精彩,都不应该出现在法庭上。

 

辩护目的永远是取舍的关键。它是“有所为”的依据,也是“有所不为”的边界。整个辩护过程都由这条主线一以贯之,以辩护目的为本,才能做出真正清醒的取舍。

 

刑辩的智慧,或许从来不在于会多少技术,而在于面对那一地散落的细节时,有没有能力判断,哪一个该捡起来,哪一个该轻轻绕过去。而我希望在未来的职业生涯里,自己也能成为知道哪一根手指该按下去、哪一根手指该收回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