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程雷等: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融入羁押听证的程序优化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6-05

摘要

 

随着数智检察的全面推进与检察听证制度的深化发展,逮捕羁押听证与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的融合适用,成为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转型的核心路径。两项机制在实践融合中面临程序衔接不畅、评估标准与结果运用不透明、配套保障不足等现实困境。应依托数智检察背景,将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融入羁押听证,围绕“评估支撑听证、听证检验评估”的逻辑,从构建标准透明、智能协同的评估体系,打造繁简分流、实质参与的听证程序,建立双向互促的闭环衔接机制,以及夯实数据共享与权利保障根基四个方面进行系统优化,以切实提升逮捕审查的公正性、精准性与公信力。

 

关键词:数智检察;逮捕羁押听证;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

 

我国传统的审查逮捕程序具有一定的行政化、书面化色彩,对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要件的判断易流于主观与形式。近年来,最高检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试点,旨在以“诉讼化审查”和“精细化评估”破解逮捕适用中的恣意与模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听证与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存在“各自为战”的状态。数智检察战略的深入实施,为促进二者的深度融合与系统性优化提供了重要的改革契机。

 

一、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与羁押听证的关系

 

(一)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羁押审查标准化

 

社会危险性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逮捕核心条件,但其内涵的模糊性易导致“构罪即捕”或依赖主观经验判断。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机制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将抽象概念分解为具体、可验证的评估项目并进行综合测算。其根本价值在于,将依赖于个体经验的主观判断,转化为依据统一标准的显性评估,为逮捕必要性判断提供相对客观的数据基础。例如,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形成的包含6大类106项指标的评估体系,便是力求通过数据回溯实现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稳定性。

 

(二)羁押听证:羁押审查诉讼化

 

羁押听证制度的建立,旨在打破封闭的“书面审”模式,构建“控辩裁”三方参与的诉讼化模式,实现了以检察官作为中立审查主体的司法审查体系。其程序功能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审查逮捕的全流程:首先,通过对公安侦查形成监督制约,倒逼其规范取证行为;其次,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形成程序约束,使裁决建立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最后,强化对后续程序的衔接,提升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的可接受性。

 

(三)羁押听证与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融合的必要性

 

在羁押听证中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是构建完整、高效司法化审查闭环的核心。评估为听证提供了需要审查的“标的”和辩论的“焦点”,它将分散的证据整合为结构化的评估报告,使听证能围绕具体指标、分数和风险等级展开质证与辩论。反之,听证为评估提供了公开检验与动态校正的“场域”。评估报告中的每一项得分、每一个证据都需要在听证中接受辩方的质疑和听证员的审视。最终,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需求。在羁押听证中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使犯罪嫌疑人更为直观地面对羁押理由,增强其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与信任。

 

二、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在羁押听证中的适用困境

 

(一)程序适配困境

 

审查逮捕仅有7日的法定时限,给评估与听证的衔接带来天然压力。评估需要收集、核实多项指标数据,可能挤压甚至推迟听证准备时间。与此同时,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无阅卷权,导致听证中的质证功能弱化。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往往由检察机关内部在听证前“静默”完成。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无阅卷权,导致其无法在听证前知悉评估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在听证中难以对评估结论进行有效质证,使听证的对抗性大打折扣。

 

(二)结果运用困境

 

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结果在羁押听证中的运用,普遍存在黑箱化、形式化的问题。在结果呈现方式上,多数案件仅向听证参与方展示最终的评估分数,部分基层检察院仅显示结果是否达到逮捕的设定分数线,而不公开具体的指标构成权重赋分规则等。这种结果运用方式,导致辩护人无法客观了解单项指标的权重与得分情况,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辩护,也导致听证员无法全面掌握个案中的具体社会危险性因素,无法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的非羁押风险,最终让羁押听证成为“结论通报会”。

 

(三)配套机制困境

 

一项运行良好的机制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撑,当前羁押听证中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的配套机制建设仍存在明显短板。

 

1.侦检协作配合不佳。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侦检双方的理念尚未统一,导致捕前分流机制运行不畅,大量本可以直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逮捕,挤占了真正需要适用羁押听证案件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于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后续的取保候审监管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目前仅有个别地区能够实现检警协同配合,利用电子技术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全方位监管,这一实践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羁押听证环节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判断。

 

2.权利救济保障不畅。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评估完成前,无法知晓评估的具体指标及测算依据,到了羁押听证环节才直接面对审查评估的最终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自身无法有效行使异议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其不认可的评估结果、听证评议结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按照现行程序规则,既无法申请重新听证,逮捕环节的法定审限也不允许启动重复的评估与听证程序,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难以落地。

 

三、数智检察背景下制度优化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体系

 

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优化,必须严格恪守《刑事诉讼法》的法定框架,破解当前指标与权重设定科学性不足的核心问题。

 

1.要以法定要件为核心,构建分层分类的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必须严格围绕《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展开,杜绝法外设标。数智检察促进检察机关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回录分析海量历史逮捕案件,科学归纳、动态调整各类罪名的核心风险指标及其权重,建立分类化、差异化的评估模型。

 

2.要明确评估的法律定位,规范评估结果的适用规则。必须明确审查评估是司法裁量的辅助工具而非替代者。可推广“评估-复核-说理”三阶适用制度:案件受理后必须先行启动评估;检察官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实质性复核;无论是否采纳评估结论,均需在文书中充分说理。

 

(二)优化羁押听证程序运行模式

 

羁押听证是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核心载体,其优化必须聚焦审查逮捕7日法定审限的特殊性,破解当前程序适配性不足、对抗性虚化的核心难题。

 

1.构建刚性与弹性结合的多元听证启动机制。划定听证启动的刚性底线,明确五类应当强制启动听证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社会危险性认定有重大异议的;评估结果为低风险但检察机关拟作出逮捕决定的;拟对特殊群体逮捕的等。同时,拓宽启动渠道并完善救济机制,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启动听证;增设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建议启动渠道。

 

2.创新繁简分流的多元化听证程序模式,破解审限紧张的核心难题。结合案件复杂程度、争议大小,建立“普通-简易”二阶听证程序制度,同时探索异步、错时、远程听证等灵活模式。创新设置“听证前异步证据开示”制度,在听证召开前通过线上平台完成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开示与书面质证,听证现场仅围绕争议焦点审理,保障质证充分性。

 

3.保障听证参与主体的实质性参与。一是强化侦查机关的举证与参与义务,明确其是社会危险性的举证主体,听证时必须派员到场,以“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不举证即视为未完成举证责任,直接影响提请批准逮捕结果”为核心机制,形成刚性约束。二是完善辩方权利保障制度,明确逮捕阶段羁押听证必须有辩护人参与。三是规范听证员选任与履职机制,建立专业听证员库;明确听证员有权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其意见应纳入检察官决策参考范围。

 

(三)构建评估与听证的衔接融合机制

 

必须以制度形式构建二者双向衔接、相互支撑的闭环机制,实现客观评估数据与司法听证程序的深度融合,这也是数智检察背景下制度优化的核心创新点。

 

1.确立“评估前置、听证核心”的全流程闭环规则。以制度形式明确逮捕案件标准化办理流程:案件受理→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核→符合听证启动条件的召开羁押听证→结合评估结果与听证情况决定是否作出逮捕决定。其中,要明确其中刚性规则:羁押听证是社会危险性认定有分歧案件的核心审查环节,实现“有争议必听证”,最终的逮捕决定作出必须综合考量评估结果与听证各方意见。

 

2.构建听证对评估的实质性监督校正机制,破解评估结果黑箱化的问题。要将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作为听证的核心审查内容,重点核查评估数据是否真实、指标适用是否准确。要赋予辩方在听证中对评估报告的完整质证权,允许其申请专家辅助人发表专业意见。此外,要建立听证反馈优化机制,对听证中发现的指标体系、权重设置等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并动态调整。

 

3.以数智检察为支撑,完善二者融合的技术保障。以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适用场景与边界,将案件信息录入、风险要素抓取、文书辅助生成等重复性工作交由人工智能完成,同时明确其生成内容仅为办案辅助参考。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全流程合规审查制度。通过智能技术实现评估与听证环节的全流程线上留痕、全程可追溯。

 

(四)夯实数据共享与权利保障的配套根基

 

数智检察的关键在于打通数据壁垒。应推动建立跨政法机关、行政部门的数据协同平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调取与社会危险性判断相关的各类数据,为评估提供立体“画像”。同时,利用数智技术强化权利保障。开发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小程序,在评估初期即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评估事项、权利及渠道;建立线上异议平台,允许辩方对评估数据提出异议并上传反证,检察官需在线受理、复核并反馈。将评估与听证的规范适用、说理充分性、程序合法性等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进行数字化巡查和考核,倒逼制度的实质化运行。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4月(司法实务版)

课题组组长: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课题组成员: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明南,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

王   悦,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检察官

郭隽健,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李古月,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魏   嘉,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