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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0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上午8时45分,论坛进入开幕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法治时代》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先后作开幕主旨演讲。

 

 

樊崇义教授首先指出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短板。一是侦查阶段辩护权不足;二是值班律师功能异化;三是辩护权利保障立法刚性不足;四是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五是控辩协商地位失衡。

 

其次,樊崇义教授针对前述问题,指明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方向。第一,确立有效辩护原则法定化;第二,强化辩护律师全流程执业权利,其中包含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保障辩护律师通信权、意见被采纳权、重塑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控辩平等协商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刚性权利救济等七个方面需要修改。

 

接着,樊崇义教授阐述了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四个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二是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四是有利于实现法治现代化。

 

最后,樊崇义教授指出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十二个困境和问题。第一,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观念、标准和要求当前认识还不统一;第二,权力配置层面,公检法监责权边界平衡难度大;第三,立法价值目标冲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难以平衡;第四,立法模式选择存在争议;第五,证据制度改革现实困境;第六,程序出罪构建制度争议大;第七,财产处置制度短板突出;第八,管辖制度立法不足;第九,数字时代司法带来的全新挑战,规则供给滞后;第十,刑事执行程序碎片化问题难以解决;第十一,部分重大问题理论共识实践经验不足,理论分歧较大,仓促入法容易引发争议;第十二,如何解决部门立法问题。

 

 

陈国庆大检察官首先提出保障律师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其次,陈国庆检察官指出了当前辩护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的一些问题。包括委托辩护律师转达程序、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明确委托辩护优于指定辩护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侦查期间辩护人知情权等问题。陈国庆检察官认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认真总结辩护制度还存在的问题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完善。

 

最后,陈国庆检察官在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建立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于刑诉法修改在辩护制度上的相关意见建议。

 

 

陈卫东教授在肯定刑事诉讼法历经三次修改,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的同时,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一些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律师多有负面评价;二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接纳,甚至抵触刑事辩护律师。由于刑事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受阻,甚至引发了一系列怪象。因此,各位学者、律师应当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积极发声、呼吁,为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

 

接着,陈卫东教授指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第一,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并融合到法典当中,刑事辩护应当覆盖到侦查阶段;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更好地保障律师辩护权;第三,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提高辩护质量,一方面,要提高辩护意见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要推动律师肩负起辩护职责,实现有效辩护。

 

 

孙长永教授围绕“第一次侦查讯问前的律师辩护权"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孙长永教授认为,侦查讯问是我国整个刑事诉讼中最落后的环节,如果立法上不能对这个环节做实质性改善,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上必将继续保持弱肉强食的特征。基于此,孙长永教授提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应当获得律师的帮助,通过有效辩护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随后,孙长永教授分别从比较法角度、法解释角度论证了律师在第一次讯问前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行性。最后,孙长永教授提出,保障律师在第一次讯问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讯问权,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有利于侦查人员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午10时00分,论坛进入主旨报告环节,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律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二级教授冀祥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闵春雷先后作主旨报告。

 

 

冀祥德教授首先回顾了他与张青松律师关于创办尚权所以及连续举办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策划过程,对尚权所先后在张青松、常铮、毛立新、高文龙带领下,一路披荆斩棘、一路坚守前行、一路收获满满表示祝贺。然后,结合本次论坛主题,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指出本次律师法的修改,着重考察律师身份定位的变迁。他认为,本次律师法修改有三大亮点: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党的领导与党建引领写入律师法;二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明确规定,期待能够有进一步举措保证落实;三是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入法,普遍辩护在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他指出,本次律师法修改取得很大进步,但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他重点谈了三点建议:第一,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第二,推进有效辩护制度化;第三,完善普遍辩护配套机制。他强调,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之一,我们要在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一个准入辩护、有效辩护、普遍辩护相互关联、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

 

 

顾永忠教授围绕强化律师手段性辩护权利这一问题作主旨报告。首先,顾永忠教授对律师的辩护权利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是条件性辩护权利;第二类是手段性辩护权利;第三类是保障救济型权利。其次,顾永忠教授阐明了强化律师手段性辩护权利作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的理由。顾永忠教授认为,相比于审判权、追诉权,辩护权明显偏弱,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就是要补齐短板。最后,顾永忠教授提出为了强化手段性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着重修改:一是强化侦查过程中律师对强制措施的实质参与;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好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桥梁;三是在审判阶段,针对不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从而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闵春雷教授围绕刑事诉讼中辩方申请权性质及实现这一问题作主旨报告。首先,闵春雷教授明确,辩方申请权是指被追诉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官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程序或证据的请求,以期开启一定程序或诉讼活动,实现特定诉讼利益的权利的总称。其次,闵春雷教授指出辩方申请权保障不足的原因: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以诉的裁判机制去解决辩方申请的方法和制度;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方申请权的规定不够完备、明确;三是部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最后,闵春雷教授明确了辩方申请权的诉权本质与裁判方的裁判义务,提出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案。第一,对辩方申请权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二,强化辩方申请权对裁判权的制约,压缩法院裁量权空间;第三,确立法院准许辩方申请的一般原则以及例外情况;第四,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争取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程序问题;第五,完善辩方申请权的救济措施。

 

 

与会嘉宾集体合影后,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辩护制度完善与刑事辩护”,由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律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海南国际学院执行院长吴宏耀教授指出,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怎么能够让法律援助制度更有效,或者说,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如何让犯罪嫌疑人更便利更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全覆盖应当延伸到侦查阶段,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应当保障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聘请辩护律师或获得法律援助之前,均能通过值班律师获得最基本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另一方面,愿意从事、能够从事刑事辩护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在哪里?我们应当从刑事辩护队伍培育角度去思考法律援助律师的队伍建设问题,以便为青年律师走上刑事辩护道路提供更友好的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认为,要给辩护律师提供更多的工作场景、更多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程雷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三点期待:第一,既要关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的辩护权,也要关注代理权,律师并非只为被追诉方服务;第二,既要关注权利本身,也要关注权利如何救济;第三,既要关注定罪量刑,也要关注涉案财产处理,还要关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教授围绕职务犯罪辩护难的问题展开论述。潘金贵教授首先指出职务犯罪辩护目前面临着程序空转、辩护意见难被采纳等问题。随后,潘金贵教授针对职务犯罪辩护难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第一,理论上应当正确处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第二,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可以通过条文设计,把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纳入刑事诉讼法框架,帮助律师行使辩护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指出,辩护制度能够检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程度。韩旭教授从五个方面论述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难有重大突破。第一,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障,重义务轻权利;第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导致辩护制度不健全;第三,审判中心主义难以确立;第四,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权力博弈的结果,辩护权的扩张会限制追诉权有话语权的办案机关并不希望辩护权扩张;第五,目前的刑事辩护环境并不乐观。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在讨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问题时,必然要考虑关注审前辩护的功能问题。同时,杨矿生律师指出,审前辩护目前存在三大制度短板:第一,律师的审前辩护权利配置严重不足;第二,审前过滤目前仅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单方自我过滤,律师很难参与其中;第三,部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随后,杨矿生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立法明确审前过滤纠错的职能、地位;二是应当设立刚性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审前辩护意见进行说理和反馈;三是审前辩护的核心权利应当进一步细化、强化,补齐短板。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目前存在的问题,本质上是没有处理好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许兰亭律师指出,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第二,由于审判机关未能正确处理程序性问题,经常引发辩审冲突;第三,庭审实质化效果不佳,卷宗中心主义还是主导逻辑。随后,他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八点建议:第一,优化委托辩护制度;第二,扩大代为委托辩护主体的范围;第三,确立委托辩护优先的原则;第四,进一步保障调查取证权;第五,构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机制;第六,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七,明确辩护人查阅、复制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权利;第八,提高二审开庭率。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的痛点问题。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诉人只能委托两名辩护人,导致辩护人办理多个罪名案件时存在困难;第二,由于被追诉人只能委托两名辩护人,导致庭审期间辩护人与公诉人人数不对等;第三,被追诉人第一次接受讯问前无法会见,被追诉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会见难,职务犯罪案件留置阶段无法会见;第四,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明确;第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法申请调查令。

 

 

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立法完善,应当高度关注立法、司法良性互动。要精准划分哪些是立法问题,哪些是司法问题,从而精准判断哪些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哪些问题依赖司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看守所挤兑律师会见权、司法机关漠视律师意见、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均属于司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教授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简要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从宏观层面上,需要将辩护置于诉的场域去考虑,运用诉的理论去解构。进一步而言,需要考虑辩护是在诉讼职能维度,还是在诉讼制度维度,或者是在诉讼权利维度去考虑,不同维度的完善落脚点可能有所不同。从微观层面上,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修改为例,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和法律援助。例如,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也要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检察机关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允许律师在场。要推进从事未成年人业务的律师队伍的专业化。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指出,由于目前没有建立起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导致被追诉人难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发声。而学者、律师应当为被追诉人发声。为被追诉人发声往往忤逆大众情绪,我们要敢于站在少数人一边发出自己坚定的声音,让失语者发声,让代言者有力,是我们对历史的交代,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

 

 

下午13时20分,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是“强制措施制度完善与刑事辩护”。本单元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律师主持。五位发言人与四位与谈人围绕强制措施的适用边界、程序监督与辩护权保障展开交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问题提出意见。他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异化为刑讯逼供的新手段,暴钦瑞案即为典型。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居新规,在审批层级、侦执分离、固定住处认定、检察监督等方面作出诸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文件有效但应当向社会公开,否则律师无法有效监督,违法适用难以纠正。他进一步指出,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宜仅将指居适用范围限缩于危害国家安全等少数罪名,新规中的合理条款可以上升为法律。未来应推动指居制度的规范化与法治化,避免在敏感案件中引发人权风险与政治争议。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出发,讨论强制措施的类型与适用对象。他指出,现有规范所列措施与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权利限制并不一致,一些限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做法游离于法定体系之外。证人、案外人同样可能遭受人身或财产限制,却缺乏清晰的程序地位和保障。对此,他主张从强制措施的实际功能与权利影响出发,将相关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制度完善的前提是认真对待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防止通过变换措施规避法定审批与程序约束。他强调,只有将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要求落实到具体诉讼程序,才能避免制度修补后出现新的规避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认为,应通过加强辩护权保障,提高逮捕适用的程序成本。他指出,仅在逮捕的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判断上强调从严把握,尚不足以形成有效约束,应使羁押决定伴随更充分的程序保障。首先,将逮捕这一关键环节纳入强制辩护的考虑范围,不能仅依据案件严重程度或当事人特殊身份配置法律帮助;其次,赋予辩护律师阅卷等必要权能,使其能够了解证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避免审查批捕中的辩护流于形式;最后,对辩护权的限制应具备正当目的、明确法律授权并符合比例原则,不能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同意,以强制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辩护保障约束逮捕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秦宗文教授聚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他指出,目前同步录音录像仅用于证明证据合法性,未被定位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这一观念应当转变。他建议:一是扩大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至全部案件;二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不完整的法律后果应由控方承担,该录未录、该移未移,导致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的,相关口供应予排除;三是保障辩护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复制权,同时课以保密义务。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指出,刑事羁押应当服务于保障侦查和诉讼顺利进行,在不妨碍诉讼的情况下,应以取保候审为常态、羁押为例外。实践中,将是否认罪认罚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相联系,容易使羁押成为促使当事人认罪的筹码,使其以尽快获得自由替代对案件是非的判断,也可能增加后续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现实阻力。他建议,对过失犯罪原则上适用取保候审;对故意犯罪,同样应围绕是否妨碍侦查、诉讼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现实中,羁押这一强制措施在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与认罪与否挂钩,在审判阶段与是否判实刑或缓刑挂钩,这是执法对立法本意现实中的扭曲。完全可以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依法判处实刑,判刑之日再收押。减轻法院判无罪时的国家赔偿责任压力,为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创造条件。促使强制措施回归其程序保障而不变相干预实体认定的司法功能。

 

 

随后,门金玲、朱桐辉、陈雄飞、张宇鹏作为本单元与谈人,结合理论与实务问题先后发表与谈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结合办案经历,关注拘留决定作出后长期不执行的问题。她指出,有的案件在开出拘留证后,办案人员把拘留证当成威慑工具,警察出面让当事人就经济纠纷反复协商,数月后若协商不成凭原拘留证实施拘留,使强制措施异化为谈判施压手段。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拘留适用条件是“现行”“紧急”,拘留的最长时限也不过37天,若拘留证签发后警察见着当事人不实施抓捕,而是反复谈判,证明适用拘留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她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明确拘留证的效力期限以及拘留条件消失后的撤销义务,不能让一份拘留文书无限期产生随时剥夺公民自由的效果。即便现行立法之下,辩护律师也要细致核对文书形成、实际执行与到案沟通的时间,通过法律解释,依据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围绕程序违法事由据理力争。

 

 

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结合办案与调研经历,讨论了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反复延长的问题。他指出,一些案件通过变换程序名目,使羁押期限的系统记录保持未超期状态,却未实质解决久押不决的问题。制度运行不能停留于形式合规,长期封闭羁押既损害人身权利,也可能影响供述自愿性与案件事实认定。他认为,完善强制措施不仅要关注期限和适用条件,还应关注制度背后的司法责任与职业良知,防止以新的名称延续原有的权利限制。同时,可丰富取保候审的配套监管方式,增强办案机关采用非羁押措施的意愿,并重视羁押场所的现实条件。他强调,应探索有效的司法审查和诉讼制约结构,使期限届满后的解除、变更要求真正落实,避免权利保障被程序变通架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陈雄飞律师从立法模式、程序完善和刑期折抵三个方面讨论强制措施的修法完善。他认为,在强制措施的设定上,“授权型可以模式”优于“义务型应当模式”,前者既限定了适用范围和办案机关的权限,同时也为不采取强制措施留下空间,后者不能实现这些功能。但在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设定上,则应以明确列举并辅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应当”,以减少模糊标准带来的裁量。他提出,既然监视居住以符合逮捕条件为前提,就宜明确检察机关审查程序,避免由侦查机关自行判断。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该考虑指居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对因办案机关原因造成长期羁押的,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时,也宜考虑刑期折抵。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律师围绕审查批捕实质化与指居监督提出建议。他指出,听取律师意见在实践中常停留于提交书面材料,应完善面对面的程序参与,建议审查批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在监视居住方面,他主张删除以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为由适用措施的宽泛条款,减少指居被用于获取口供的空间。针对个案中讯问人员配置、笔录签名及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问题,应加强实质审查,不能仅凭情况说明确认取证合法。他进一步建议,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探索指居期间全程录像,防范正式讯问之外的施压和诱导,并明确违法办案后果,使办案人员真正尊重程序要求,提升监督约束的实际效力。

 

 

下午14时30分,论坛进入第三单元,本单元的主题是“证据制度完善与刑事辩护”。本单元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文龙律师主持。四位发言人与四位与谈人围绕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大数据与算法证据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展开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教授指出,严密的证据规范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当前的司法规范中尽管有许多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启动与排除困难、控诉方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况说明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推定制度滥用等。欲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避免控方通过推定、司法认知等方式将证明责任转嫁给辩方;第二,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补正与合理解释规则被异化为实物证据不排除条款,非法言词证据取得方式转向疲劳询问、引诱等更隐秘的柔性手段,立法应当加强对此类情况的应对;第三,过于依赖印证,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不利于辩方权利的实现,应当进一步强化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认为,本次修法是刑事诉讼法完善的重大契机,结合近期历次研讨的成果来看,涉及证据规则的内容并不多。一方面,当前的诸多涉及“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类似上述“规则”主要意图是指导司法人员如何比较和取舍卷宗笔录,实质是法官卷宗审理指引规则。证据规则的内核应当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规范事实审理者在法庭上的心证形成。另一方面,大部分律师均主张取消现行法上严格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但这种立法修改恰恰会增加现实中的辩护难度。当前每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均有对应的收集、质证、保管等规则作为支撑,而所谓“种类”一旦取消,会面临缺乏程序规制的困境。真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阙如,单方面强调法定证据种类的取消,属于本末倒置。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戬教授从制度演进角度讨论证据规则完善。她指出,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持续提出问题、推动学界讨论,是促进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应理性观察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定位及移送规则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审判为中心”不仅关乎庭审,也要求审前取证与起诉活动回应审判的证据要求,并通过律师实质参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她提出,可考虑将至少一次会见作为法律援助的必要要求,防止值班律师服务流于形式。同时,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并非修改条文即可完成,还涉及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能力准备及庭审规则配套。改革应持续追问制约制度运行的深层原因,在具体权能与实施条件上寻求突破。

 

 

西北政法大学刘仁琦教授以具体案例为例,点明大数据证据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直面的议题。他认为大数据证据的使用正在进一步加剧控辩不平衡,当前与大数据证据相关的规则主要为控方的技术操作规范,缺乏对辩方权利的关照。他认为司法实践中大数据证据正在面临选择性摘录、数据黑箱、数据倾倒等问题。当证据生成逻辑掌握在算法与大数据手中时,阅卷权、质证权传统的行使方式难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对此,他建议构建大数据证据分层开示规则,在鉴真规则之外建立可解释规则,并明确大数据分析材料的证明边界,防止以鉴代审。

 

 

与谈环节,奚玮、冯俊伟、刘卫东、张旭华围绕技术性证据、审前程序和财产权保障等问题进一步交流。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奚玮律师围绕算法证据的可质证性提出了系统性见解。 他指出,算法的介入不仅改变了证据的载体形态,更重塑了证据的形成机制——当鉴定人自身也难以清晰解释模型的内在逻辑时,传统质证方式便面临结构性挑战。为此,他主张将数据来源、算法逻辑与输出合理性三个层面的审查,从依赖律师个人能力的个案实践,上升为法定程序要求。他建议构建技术性证据特别质证规则:一方面,控方应随案移送基础数据与算法说明;另一方面,对于关键参数等核心问题,经调查仍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算法公开问题上,他强调,公开并非简单的信息披露,而应重在提供可理解的解释——包括数据的缺陷、参数的设置以及推理的过程,避免“黑箱结论”径行进入裁判视野。此外,他还建议赋予专家辅助人查阅资料、了解案情以及建议重新验证等实质性权限,为辩方有效质证提供技术与程序层面的双重支撑。

 

 

与谈环节,奚玮、冯俊伟、刘卫东、张旭华围绕技术性证据、审前程序和财产权保障等问题进一步交流。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奚玮律师围绕算法证据的可质证性提出了系统性见解。 他指出,算法的介入不仅改变了证据的载体形态,更重塑了证据的形成机制——当鉴定人自身也难以清晰解释模型的内在逻辑时,传统质证方式便面临结构性挑战。为此,他主张将数据来源、算法逻辑与输出合理性三个层面的审查,从依赖律师个人能力的个案实践,上升为法定程序要求。他建议构建技术性证据特别质证规则:一方面,控方应随案移送基础数据与算法说明;另一方面,对于关键参数等核心问题,经调查仍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算法公开问题上,他强调,公开并非简单的信息披露,而应重在提供可理解的解释——包括数据的缺陷、参数的设置以及推理的过程,避免“黑箱结论”径行进入裁判视野。此外,他还建议赋予专家辅助人查阅资料、了解案情以及建议重新验证等实质性权限,为辩方有效质证提供技术与程序层面的双重支撑。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围绕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提出建议。他认为,实践中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仍然突出,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强调客观证据的地位,探索确立“客观证据优先、言词证据次之”的原则。他指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具有较强可变性,即使证人到庭,也不能当然保证陈述真实,办案人员应重视对客观事实的调查,而非先取得供述再围绕供述组织证据证明。结合冤错案件教训和职务犯罪辩护经历,他强调,应防止单凭言词证据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把对客观证据的重视落实到取证和审查全过程。这既有助于减少围绕口供施压的冲动,也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围绕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与财产属性,梳理制度运行中的四方面问题:一是违法所得认定边界被扩大,导致对物强制措施适用随意;二是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地位和权益保障不够清晰,出庭条件与救济渠道有待完善;三是先行处置存在任意性,应区分证据保全与实体的财产处分;四是对物之诉的立法回应不足,相关程序仍需探索。他提出,无论采取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还是将财产审理与定罪量刑区分为不同环节,都应明确涉案财物举证责任、权属证明事项、权利人出庭条件和证明标准,防止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财产即已被实质处分,要通过程序完善加强财产权保障。

 

 

闭幕式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主持。毛立新律师代表尚权所作会议总结。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律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届论坛恰逢尚权所成立二十周年,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展开研讨,具有重要意义。与会嘉宾聚焦基本原则、辩护权保障、强制措施和证据制度等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尚权所将在会后整理嘉宾的发言,通过公众号刊发并在归纳汇总后向有关立法机关反映,推动研讨成果转化。他回顾了律所二十年来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的探索,感谢合办单位、学术界与实务界同仁、会务团队的鼎力支持。他表示,尚权所将继续践行专业主义与长期主义,坚守以个案推动法治的初心,持续办好刑事辩护论坛,为完善我国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和推动刑事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最后,胡佼松律师感谢学界、实务界同仁长期以来的支持,并宣布本届论坛圆满结束,期待与各位嘉宾在下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再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