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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大讲堂”第二讲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01

2025年11月29日,“法律职业大讲堂”第二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2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一、王迎龙教授主持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与嘉宾进行了介绍。本次讲座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律师辩护”,由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法学》副主编易延友教授主讲。易延友教授不仅理论功底深厚,还作为兼职律师,曾承办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陈满故意杀人案、李锦莲投毒案、周文斌受贿案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次讲座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程滔教授、白冰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天淼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红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梓娜律师与谈。

 

二、易延友教授主讲

易延友教授结合自身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分别从内心虚假型的认罪认罚及律师发问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罪辩护、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控辩协商三个方面入手,深入浅出地剖析本次讲座的主题。

 

首先,关于内心虚假型的认罪认罚及律师发问权。

 

易延友老师指出,内心虚假型的认罪认罚是指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非出自真心,而是由于某些现实原因,不得已而认罪认罚。此外,由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些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客观上提供了不利于不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的证据,因而后者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享有发问的权利。

 

其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易延友老师认为,辩护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并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放弃无罪辩护。

 

最后,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控辩协商。

 

易延友老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规定了控辩协商。易延友老师认为,不能因为刑事诉讼法条文没有明确写出控辩协商而否认控辩协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存在。易延友老师认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过程为控辩协商提供了场域和时空上的可能性,这一过程并不禁止协商。司法解释甚至是允许、鼓励这种协商的。

 

第二,现有控辩协商机制的缺陷。易延友老师指出现有控辩协商机制还有职权主义、不平等主义以及有限协商的缺陷。

 

第三,对现行协商机制的完善。易延友老师提出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从不平等协商向平等协商过渡、从有限协商向全面协商过渡、从刑法内的从宽向刑事诉讼法中具有独立价值的程序性设置的协商过渡这四个完善举措,并分别进行了分析。

 

易延友老师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讲座现场)

 

三、嘉宾与谈

 

嘉宾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程滔教授、白冰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天淼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红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梓娜律师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郭晓飞副教授参与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程滔老师首先赞赏了易延友老师的学术功底与实践经验。程老师的分享围绕“控辩协商制度”展开,指出国内认罪认罚从宽实践存在异化,由检察院主导且协商不充分。程老师将我国的协商与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协商进行对比,指出美国不仅有量刑的协商,也有罪名的协商。问题的根源在于律师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协商流于形式,律师未能发挥有效辩护和深度谈判的关键作用。最后提出,制度良性运转需从有效协商转向全面协商,并强化律师权利与辩护质量,以保障实质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冰老师指出,易延友老师在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双重领域均具备极高造诣。首先,在当前教科书多为“主编制”的学术环境下,易教授是国内极少能够独立撰写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大部头体系书的学者,学术成就卓著。其次,易延友老师集一线学者身份与丰富辩护实务经验于一身。第三,易教授也高度关注法律职业伦理,特别是辩护人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中意见冲突的实践难题。最后,关于控辩协商,白老师认为,尽管目前存在地位不平等的现实,但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法律已经通过建立一系列机制为律师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场域,辩护制度的完善也是刑诉法再修改的重要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老师对易延友老师的观点表示赞同。蔡老师从立法者的角度和律师的角度分享了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首先,在立法者的角度,他指出,不要带着偏见去理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本质上是好的,只是在实践中被异化了。而在律师的角度,蔡老师指出,在面对家属的诸多要求时要保持理解,辩护思路要灵活;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要积极争取,该对抗时要对抗,该求情时要求情。同时,蔡老师还指出,从宽不应该仅依附于刑法的评价体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天淼律师通过列举认罪认罚适用率、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代理率、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的比重这三组数据提出当下讨论认罪认罚语境下的律师辩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于律师指出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在控诉方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难以达到有效的认罪认罚协商。最后,聚焦到个案讨论认罪认罚的刑事辩护,于律师提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不能在诉讼权利方面打折扣,以无罪辩护促量刑协商也是一种有效的辩护方法,此外,认罪认罚案件更应注重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的辩护,更应关注量刑辩护。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指出,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面临“压力、迷茫、失落”三种情绪体验。压力源于律师意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重大影响及“先认罪后知罚”“证据采信不确定”的盲盒式困境。迷茫在于制度追求的效率、公正与和谐难以兼得,部分被告人为求轻判违心认罪,不利于查明事实,应将“认事”与“认罪认罚”进一步区分对待。失落则源于为确保轻判结果产生的“悲情辩护”以及不同司法机关的实务偏差。最后,他建议律师尽早向被告人充分解读认罪认罚制度,坚持全面辩护,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红律师结合检察官执业经历,点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赵主任肯定该制度,认为其符合当下轻罪治理的时代需求。关于量刑协商,她强调,律师须具备计算刑期的基础专业能力,才能进行有效的协商。针对虚假认罪的问题,赵主任认为要求被告人发自内心“热爱”服刑是违背人性的,其实质多为追求轻判,因此不必过分纠结于悔罪的真诚度,而应重视该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方面的社会价值。最后,赵主任认为,将认罪认罚制度落实到“以人为本”,才能做到法治效益最大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梓娜律师赞赏易延友老师的学术深度与辩护情怀,并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观点。首先,关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她认为不存在绝对的自愿,参照美国司法实践,只要被告人是从可供选择的选项中自由作出选择,那么有罪答辩就是自由的。其次,针对共犯辩护,她提出从犯常因巨大的量刑优惠,如保留自首情节而认罪,但这可能与全案定性,特别是正犯是否成立产生撕裂。但是审判仍然需要依照共犯的从属性原理,先判断正犯,再判断对正犯有教唆和帮助的人。最后,她坚定捍卫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强调在认罪认罚的洪流中,在成立无罪的情况下,无罪辩护虽然孤独却是律师必须坚守的价值。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晓飞老师在交流互动时指出,律师所谓的“独立辩护权”其实是打引号的“独立”,因为当律师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实质上是获得了当事人同意的;若未获同意,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委托。此外,针对协商不平等的问题,他强调即便绝大多数案件认罪认罚,但仍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正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所保障的当事人权利,才构成了认罪认罚协商的资本。若缺乏这种权利保障,协商将永远处于不平等状态。

 

四、会议总结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教授总结。王迎龙老师总结了讲座的三个主要内容:1.内心虚假型的认罪认罚是有效的;2.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允许无罪辩护;3.认罪认罚案件可以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在对抗式程序尚未成熟,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尚未有效落实的背景下,优先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同步。最后,王迎龙老师再次对易延友老师和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感谢,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