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7
2025年11月15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和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警察学院、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大学、西南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汕头大学、西安财经大学、重庆邮电大学、无锡学院、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开放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来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广西鼎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人士和律师界实务人士出席了本届线下论坛。
开 幕 式
论坛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吉喜主持。张吉喜教授介绍了各位嘉宾,向莅临会场的各位领导、专家、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张晓君在致辞中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强调了证据法治建设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并系统介绍了学校在证据法学领域的系列成果。本次论坛将通过深入研讨积极抗辩证明规则等议题,汇聚智慧推动证据法学发展与立法进步。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王兆峰在致辞中代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对与会嘉宾表示感谢,指出证据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具有基础性意义。强调本次研讨会议题直面司法实践难点,既有助于破除对积极抗辩的偏见、提升辩护质量,又能规范推定适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他期待通过学术交流促进律所专业建设,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颁 奖 仪 式
接下来是颁奖仪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公布了本次论文获奖名单,由张晓君校长、王兆峰主任、潘金贵教授共同为获奖代表颁奖。
主 旨 研 讨
研讨主题一
积极抗辩的证明规则
接下来是主旨发言,第一单元主题为“积极抗辩的证明规则”,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艾明主持。
主旨发言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洪淇从制度机理切入,指出美国法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动态多元性,大陆法系则通过法院澄清义务与被告人证据申请权实现类似功能,而后剖析我国实践问题。吴教授指出,尽管立法明确控方承担有罪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取证不公、法院澄清义务弱化、辩方证明负担过重等困境,亟需构建明确的积极抗辩证明规则体系。
西南民族大学副校长、教授周洪波聚焦于“积极抗辩抑或否认”的性质界定及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提出其受“人的法律形象”与诉讼构造影响,刑事犯罪观下积极抗辩事由转为可推翻的推定,实质犯罪观下属构成要件反面事实,证明标准随之有别。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主张将积极抗辩定性为辩护权,辩方不承担实质证明责任,并系统梳理了其类型与证明尺度,建议从自由裁量转向程序制约。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剑坚持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我国诉讼结构下辩方取证能力有限,且积极抗辩事由属犯罪构成反面,因此仅需提出争点形成合理怀疑即应启动审查。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纵博质疑引入英美法“积极抗辩”概念的必要性,认为我国四要件体系下相关事由已属构成要件范畴,证明责任可通过法律推定分配,这一概念实际意义有限。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文提出“八个回归”方法论,强调证据辩护应立足事实与证据本体,避免程序空转,通过回归案件本源、证据链条及经验逻辑等系统方法识别抗辩事由。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揭萍以共同犯罪为语境,主张辩方承担有限证据协力义务,通过“幽灵抗辩”从犯意、行为、因果等维度切入,并须提供可查线索以动摇指控。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星译倡导将积极抗辩塑造为控辩审三方沟通机制,需从证据可采性、事由成立标准、事实认定三个层面分层推进,统筹程序规则与刑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强调,证明责任在控方,辩方享有举证权利,律师应通过调查取证构建合理怀疑,即使申请调证未果,亦可以逻辑论证实现辩护价值。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慕涵提出“不真正证明责任”概念,认为辩方责任在主张提出、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层面均不同于控方,因此建议厘清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东海、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杨焘在本单元担任与谈人。
研讨主题二
推定规则的基本理论
第二单元主题为“推定责任的基本理论”,本单元由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以“坚守与俱进——再谈推定及其适用”为题做主旨发言,围绕目前证据研究中的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路径。龙教授指出,应当区别推定与证明,无罪推定允许例外但应当慎重设定和运用“例外”,推定研究与推定适用上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张中阐述了推定的性质。张教授指出,推定是一种与证明并列的事实认定方式,而基础事实是推定的前提。需明确无罪推定并不是一种推定,事实推定并非推定,本质属于推论与推断的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探讨了任意性推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孙远教授指出,在规范法学层面并不存在刑事推定。并由此分析了三点原因。孙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中真正的推定不存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定”是任意性推定。我国的“任意性推定”是注意性规定,其目的仅在于强调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间具有相关性。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诉讼证据研究中心主任王戬就刑事推定的概念厘清与适用中注意的问题予以梳理,指出了刑事推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王教授强调,推定的范围应当限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推定,且推定应当允许反驳。积极抗辩主张并未改变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仍在控方,其真正价值在于提供了对案件的不同视角。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秦宗文以“推定基础的可靠性问题”为题,通过讲述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辩方可以使用推定的方法。要降低举证证明难度,辩方推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辩方提出推定的强度应当与控方相同;法官若认为辩方推定不合理,应当在裁判书中予以阐述。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蒋玮从认识论的角度,探讨了推定认识论的重构与技术规制。蒋教授指出了重塑推定认识论的两大依据并讨论了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对其进行重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翟昊天以“网络犯罪综合认定与推定的关系研究”为题,就网络犯罪综合认定及推定规则并存样态问题予以阐述。翟博士强调,推定的性质是介于强制性推定与推论之间的中间形态,是证明过程中的“暂时性中断”。综合认定是明知推定的补充,共同组成认定规则。综合认定整体证明模式可以嵌入明知推定规则,作为允许型推定。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包冰锋、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志坚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
研讨主题三
推定规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推定规则的司法适用”,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张旭华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从推定规则的作用、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分歧三个方面,阐述了犯罪数额、数量认定中推定的运用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冯俊伟首先明确了一个基本前提,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证明优于次位性的推定。接着,他从推定运用的基本结构和滥用推定规则的多重风险两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西安市证据法学研究会会长宋志军主要探讨了如何从学理上清晰界定推定与综合认定的关系。宋教授认为,推定与综合认定在逻辑上相似,但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范围、方法与确定性三方面,提醒应警惕将两者混淆适用的情况。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志刚针对网络犯罪司法推定,从事实层面、逻辑链接层面与价值层面三个层次进行了分享。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朱桐辉通过涉及虚拟币的真实案例,详细分析了网络犯罪中推定规则的运用。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吴国章以《新型推定——大数据关联推定及其适用》为题,分享了数额推定与算法推理两类新型推定,并从因果推理与关联推理的视角进行了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谢甜甜以《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检视》为题,发言涵盖了“主观明知”认定规则的扩张适用演变、实践观察、检视与改进四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梁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夏睿泓在本单元担任与谈人。
闭 幕 式
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在总结中表示,本次论坛主题的确定源于对实践中积极抗辩现象及推定规则应用的反思与需求。在交流中,各位学者、实务工作者及学生围绕积极抗辩的证明机理、类型划分与证明责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对推定规则的基本理论与司法适用进行了广泛探讨,甚至有专家分享了网络犯罪和涉及虚拟币犯罪中推定规则的适用经验。尽管在一些理论问题上我们未能达成共识,但此次研讨对今后加强规则的研究与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本次论坛就积极抗辩与刑事推定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高水平学术研讨会。至此,第三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的举办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