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尚权资讯 | 新时代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暨《律师法》修改研讨会在京举行,毛立新应邀参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8-29

 

2025年8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时代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暨《律师法》修改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学界和律师界的领导、专家和律师代表60余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李本森主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应邀参会,并在第三单元围绕“律师执业权利和职业保障”作主题发言。

 

致 辞 单 元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在致辞中指出,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引领律师法修改。律师法修改要与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两部法律各自有鲜明的特点,科学合理布局律师辩护的权利规范,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律师辩护权,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要增加值班律师的规定,填补立法空白;要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管理的法律这些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到了通过立法来予以解决的时候;要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的立法,要强化律师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够有畅通的救济程序作为坚实保障;要健全律师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避免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下滑;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制,明确律师无效辩护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永波在致辞中指出,律师法修改要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立足于通过修法推动律师行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更大作用。现行律师法的条文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细则,其修改涉及部门利益和权力边界,需要平衡与妥协,因而难度会较高。律师法修改要着力解决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公职、公司律师的定位和管理、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行业管理秩序、法律服务质量以及涉外法律服务等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国内能够从事“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人数还很少,要通过立法引导等方式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队伍。此外,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和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律师评级制度等问题也需要加以研究。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在致辞中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在律师法修改步入快车道的当下,召开律师法修改研讨会很及时、很必要、也很重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发展提出十分具体的改革要求,律师法的修改应当全面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必须突出中国特色,要按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来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律师法修改既要落实程序正义,也要落实权利保障,更要落实依法治国;要从程序正义和控辩审权力平衡架构的角度,从落实人权保障的角度,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的角度,对律师法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发展遭遇瓶颈和阻遏,内卷化现象不断加剧。目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中的人员快速增长,甚至超过律师增长的速度,对律师行业构成巨大的压力。这些问题不仅源于律师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折射出制度、行业规则的深层次问题。新时期国家对律师的作用和律师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上述问题在修法中如果能够予以关注和一定程度的解决,就可以为律师业发展和创新提供新的动能。律师是律师法的利益相关者,也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期望修改后的律师法能为法律服务业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

 

第 一 单 元

 

主题研讨第一单元围绕“律师定位与准入、律师行业管理与涉外法律服务”展开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程雷主持本单元研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景武在发言中主要聚焦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设,认为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指标在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体量要大;业务收入量要与国际上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能够基本匹配;专业技术要足够强,特别是AI技术和律师专业的结合度,是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指标;还有就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对部分有需要、有能力出海的律师事务所要提供政策扶持;要打破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壁垒,为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要让非律师特殊人才能进入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中;可借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法人制的经验,推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此外,律师行业税负过高,要对律师的税收制度进行配套改革;要扩大法律服务市场供给,实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的律师代理的全覆盖;要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主、自律管理职能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艳认为,对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追求需要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的地位应当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地位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个目标,其中律师承担的责任分量就很重。新时期律师的功能定位需要在律师法中加以明确,通过突出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法律服务功能价值,进而提升律师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律师法的条文规定应当具体化、明确化,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律师的权利保障体系;规范和提高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严格限制非律师代理各类案件,推动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全覆盖;要给予刚入行的年轻律师设立必要的职业保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用工;建议取缔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对互联网律师的广告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管理。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翟玉华认为,律师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在司法功能上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功能应该相同,应当是一部功能性法律。律师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是特殊市场主体,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市场主体;立法上不能仅仅体现律师的市场属性,要充分体现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稳定的社会服务属性,要完善律师的职业保障制度。要严把准入关口,特别是要强化律师的政治素质和道德要求的条件;要严控社会资本进入律师行业;要鼓励大型律师事务所走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和品牌化之路;强化律师队伍的管理,加强党建引领,把政治道德和纪律学习教育作为律所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惩戒。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春光认为当前律师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但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并未上升,要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律师准入要突出律师的专业属性;要解决律师业发展中的区域不平衡问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取消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地域特征,保障中西部律师事务所平等发展机会;要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保障,在立法上确立律师事务所与青年律师的劳动法关系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湘辉认为,当前律师行业竞争不断加剧,涉外律师“出海”成为必然选择。律师走向国际市场,不仅能满足企业海外业务拓展的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也能缓解国内律师行业的“内卷”压力;应该通过立法来支持律师走向国际舞台,提升中国律师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当前我国涉外律师的数量严重不足,要加大对涉外律师的教育培训;对涉外律师的定义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统一标准化;要加强国际律师的引入和对国际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和支持等。

 

第 二 单 元

 

主题研讨第二单元围绕“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创新”展开研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主持本单元研讨。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杨凌云在发言中,通过特殊制度、模式选择、专职运营、架构创新四个关键词分享了策略所的管理经验。关于特殊制度,就是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降低合伙人责任承担,稳固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关于模式选择,采取是总所直投直营的一体化的运营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关于专职运营,就是贯彻直投直营方式,聘用专职运营管理人管理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内耗;关于架构创新,就是在合伙人会议下面设置管委会、执委会、监委会这三驾马车和合伙人会议共同践行议决行监。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江锋涛认为,合伙人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合伙人分层级制度,将决策权与合伙人有限度地分离。就律师当前收费制度而言,现行的收费制度限制了律师事务所收费模式的灵活性,特别是大的案件收费受到太多的制约,建议区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普通案件的收费标准;在管理模式上,直营模式和加盟模式相结合会更有利。此外,在分所管理模式中,通过直营分所与非直营分所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得直营分所对其他分所形成业务指导作用。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董冬冬指出,律师事务所发展是立法、市场、技术和行业潮流共同作用的结果。要特别重视立法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效应,个人所的大量衍生和规模所的迅速发展都是立法直接推动的结果;要关注市场环境对组织发展模式倒逼的重塑,在律师事务所人数、利润和成本控制方面能够做到平衡;新技术会成为驱动组织变革的核心生产力,数据技术对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的革命性驱动,数字化律师事务所将可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方向;法律服务产品化对组织协同关系的变革影响,产品化就是智能化、标准化、流程化、模块化;国外的规模所中管理合伙人加上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架构等值得借鉴。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女律师协会联谊会副会长毕玥认为,当前律师事务所发展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律师事务所没有资格进行融资和银行贷款,建议立法上需要进行法人制度的调整和政策支持,增强中等规模所抗风险能力。目前很多青年律师的生存问题严重,要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利用抖音等新媒体对律师行业优秀律师的宣传力度,提升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此外,社会上的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推介几乎没有限制,而律师的执业推广受到法律上很大约束,形成了严重不对等,建议对律师执业推广规范要适度松绑,为律师业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提供保障。

 

盈科许石单(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立航介绍了盈科许石单(福田)联营所的实践探索和管理模式,建议在大湾区试点有限责任合伙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为吸引人才、降低风险和业务拓展提供制度保障。关于律师协会的改革,建议明确律协履行行政授权职责的法定范围与法律后果,以列举方式明确界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律师协会履行的行政性职责的具体范围,并明确救济途径、公示与告知义务;建议完善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处理与内部救济机制,授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投诉处理规则,建立层级式救济程序等。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寅武认为,要通过组织管理创新与市场化实践,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建议在律师法修改中,建立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要配套制定律师行业的市场化标准和价格体系;律师行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较为落后,各个分所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极为重要,市场部对政策动向、行业趋势的分析对律师事务所贴合时代发展具有先导性的作用;要特别发挥团队的功能,团队化管理、分工合作是律师事务所的未来方向。

 

第 三 单 元

 

主题研讨第三单元围绕“律师执业权利和职业保障”展开研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奚玮主持本单元研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仁琦在发言中建议律师法修改从律师权益、职业伦理和基本原则入手,使律师法更科学、系统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实践中对律师的分类应该在律师法中有所体现;律师法及相关规范多偏重义务与责任,对职业伦理、权利引导不足,需要强调律师遵循职业伦理和道德;律师法缺乏明确对职业原则的规定,建议明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律师权利、职业独立、言论豁免等原则,为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和执业技术提供指导和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郑飞从证据性权利、律师和证据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在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上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关于律师的保密行为应当同时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阅卷权的“卷”的含义应当进一步明确,如询问录音录像和数据分析的来源是否属于“卷”的范围;会见权不被监听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建议对变相监听也应当被禁止。此外,作证特免权、证据知悉权、调查取证权和质证权等,在律师的权利设计中应一体化考虑,不同法律功能定位需明确,避免权利受限或规定冲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认为,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豁免权的规定原则性强,实际操作存在模糊和风险。建议扩展豁免权和保密权的适用范围和保密的主体。保密的主体目前还是仅限于律师,有的国家扩大到了包括其他律师参与案件和项目的其他实习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等;参与办理案件的所有相关人其实都应该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要立法上明确权利边界、时间和免责条件;要建立律师言论豁免权及作证特免权的救济机制,与刑事诉讼法及国际标准对接,切实保障律师职业安全与社会价值;此外,立法上要严格限制对律师事务所的搜查、扣押的条件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汉波认为,当前民商事案件律师面临批量案件立案难、商事调查取证难、证人出庭执行难、联系法官难、证据规则执行难、民事案件执行难、开庭等待时间过长等主要困境,并提供了改进建议与解决路径。律师职业保障不仅是法条问题,还需制度性、技术性改进,期待通过本次律师法修改,使得行业协会在协调立案、调查及执行中发挥更大作用。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认为,律师法定权利在现实中存在“悬而不落”的问题。律师法修改和完善,应当立足于三个基本方向:从保障到落实,不仅赋权,还要确保权利可行使、可救济;从约束到平衡,在规范律师行为的同时,强化制度对律师执业环境的保护;从义务到激励:尤其在法律援助等领域,立法上要推动更多优秀律师积极参与。此外,在加强对律师权利规则完善的同时,对于律师执业底线的规范,应该根据新形势进行不断调整并加以更清晰的界定,让律师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执业边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梦奇认为,当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其他类型的案件的刑事辩护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问题。现行律师法相关保护律师权利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立法条文笼统,执法机关往往有选择地执行或任意解释。律师法不应当只是律师的管理法,更应当是律师的权利法和律师保护法;建议设立律师维权通道,同时在立法上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主体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永林认为,虽然有关部门已出台多份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文件,但实际执行效果有限。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提请批准逮捕程序中,律师并不能即时获得相关信息,致使律师难以在该阶段参与辩护,建议一次委托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的全部阶段,以避免沉默式移送;再如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也存在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律师角色被弱化,律师有时被迫仅做见证人,缺乏实质性辩护空间等,因此建议本次律师法修改关注上述问题的解决。

 

第 四 单 元

 

主题研讨第四单元围绕“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展开研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区董事郭志浩主持本单元研讨。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周付生认为,要解决律师定位的政治属性与市场属性的二元属性问题,建议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来定义律师的性质;当前全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层称谓混乱,要统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层级与主要负责人的称谓和设置,确立统一、清晰的行业标准,避免混乱;要强化律师权利救济措施,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在律师的法律责任上,建议设立律师首次违规免罚权,对初犯的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违规违纪行为免予处罚;赋予律师事务所一定的惩戒权,强化律师事务所一线监督,树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权威,提升内部管理效能。

 

山西创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洪源认为,律师法修改首先要把保障权利部分规定好,其次才是行为规范的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过度强调职业规范只会使律师处境更加被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点是,律师不要私自收费,不能作虚假承诺;执业宣传要适度,避免虚假宣传。另外,应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权利受侵害的投诉和救济机制。

 

上海数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孙明宇认为,本次律师法修改既要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法律责任,也要保障律师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在行业内加强党建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建议细化利益冲突规则,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引导行业公平竞争,禁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业务;强化律师保密义务,在数字化时代客户信息安全面临新挑战,建议律师法强化律师的保密义务,明确律师在处理客户委托事项的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信息存储、传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以及对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措施,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浙江垦丁(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骏超认为,近年来全国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投诉率显著攀升,不少是恶意投诉。建议增设职业投诉豁免条款,律师基于专业判断作出的诉讼策略选择,不应成为投诉追责的理由,只有在故意违规、恶意不当行为下,才应承担责任。严格区分来自服务合同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的投诉,避免其利用投诉干扰案件进程或实现不当目的。在律师法或相关规章中增加“恶意投诉”条款,将频繁无实据投诉、捏造事实投诉作为豁免的情形。此外还可以建设首罚减免机制,针对执业三年以内的青年律师,第一次遭遇投诉时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以帮助青年律师成长。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杨认为,实践中存在律师权利被侵犯缺乏救济的问题,期待本次修法可以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加强维权与救济的立法,形成更有利的律师职业环境。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核心执业权利的保护,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条文加以修改完善;在立法中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调查令申请的主体和程序,界定调查令的效力与范围,设定救济与制裁措施,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提供立法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李庚强在发言中,对律师法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的历次修改进行了梳理,认为法律责任部分的立法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律师法律责任体系,优化责任结构,避免完全列举化,适当有限度地规定“兜底性条款”;强化法律层面对惩戒制度的限制和规制;赋予律师合理豁免权,平衡违规责任与权利保障;完善职业保险、值班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条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律师之间有利益冲突,当事人的近亲属之间也有可能有利益冲突,比如说当事人的配偶和他的子女之间有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原配的孩子和他现在的朋友之间,很有可能因为财产有利益冲突,因此会出现双方互相解除对方的律师的问题。建议在律师法修改中规定,律师变更必须经当事人本人确认,防止近亲属间滥用解除权。另外,要确定委托辩护优先的原则,即当存在委托辩护关系时,指定辩护自动退出。

 

总 结 发 言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作会议总结发言。刘桂明副会长全面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与议题,对与会代表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认为本次研讨会主题明确、时代感强、具有满满的话题感,体现大家对此次律师法修改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以及热情认真的投入。本次会议代表发言聚焦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成果丰硕。相信本次研讨会能够为律师法修改贡献智慧,期待新时代的律师法能够为律师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