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梁超:论虚开发票行为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出罪条款的合理性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17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2024 年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认定标准。其中,虚开发票罪因未设置出罪条款,始终体现从严惩治导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类特殊情形: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为财务平账让他人代开普通发票,且无其他违法犯罪意图。此类行为的定性争议,需结合法律原则与实践案例深入探讨。

 

一、虚开发票罪的规范逻辑与现实困境

 

刑法第 205 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差异在于犯罪对象(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模式,明确了虚开发票罪的 4 种情形,且未设置出罪条款。最高检对此的解释是,虚开发票常伴随逃税、非法经营等关联犯罪,需保持从严惩治立场。

 

然而,这一逻辑难以覆盖 “有真实业务仅为财务平账” 的特殊情形。例如,某制造企业向个体工匠采购原材料,因对方无法提供发票导致账目失衡,遂让第三方代开普通发票以规范财务记录。此类行为无骗取税款或其他违法目的,与典型虚开发票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存在本质区别。若机械适用 “从严惩治” 原则,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偏离实质正义。

 

二、“举重以明轻” 原则的适用空间

 

“举重以明轻” 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指若重行为可出罪,则性质相似的轻行为更应出罪。具体到发票犯罪领域:

 

1、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关联国家税款抵扣,虚开行为危害更大,司法解释却为其设置出罪条款(如无骗取税款目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情形);
 

2、普通发票不涉及税款抵扣,仅为财务凭证,若虚开行为基于真实业务且无其他违法意图,其危害性显著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既然更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出罪,举重以明轻,有真实业务仅为平账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理应存在出罪空间。这一推理既符合体系解释逻辑,也能弥合当前规则与实质正义的冲突。

 

三、2024 年新规下的案例印证

 

案例 1:某商贸公司代开案

 

2024 年 3 月,某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后,因农户无开票资质,让合作企业代开 50 万元普通发票平账。税务机关调查确认业务真实,无逃税或其他违法情形。最终依据《税收征管法》给予罚款处罚,未移送刑事侦查。

 

案例 2:建筑企业分包发票案

 

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体户,对方完工后无法提供发票,公司通过第三方代开 30 万元发票入账。司法机关审查认为,该行为未造成税款损失,且主观上仅为财务合规,未认定为犯罪。

 

上述案例表明,实践中已通过 “实质判断” 规避机械入罪。其核心逻辑正是 “举重以明轻”:既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可出罪,更轻微的普通发票代开行为,在无危害后果时不应入罪。

 

四、出罪路径的合理性论证

 

1、法律依据

 

刑法第 13 条 “但书” 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出罪提供总纲。结合 “举重以明轻” 原则,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逻辑延伸至普通发票领域。
 

2、实践必要

 

中小企业与个体经济的交易中,发票获取困难是常见问题。若对此类平账行为一律入罪,将加剧企业经营负担,不利于经济活力维护。

 

3、风险防控

 

通过严格审查 “真实业务”(如合同、资金流、货物流匹配)和 “无关联违法”(排除逃税、侵占等目的),可避免出罪条款被滥用。

 

虚开发票罪的 “从严惩治” 导向,应限定于具有实质危害的情形。对于有真实业务仅为财务平账的代开行为,需以 “举重以明轻” 原则为桥梁,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条款的精神,通过实质解释实现个案正义。这既不违背司法解释的整体逻辑,也能让法律适用更贴合现实需求,在打击犯罪与保障经济之间找到平衡。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