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田笑主讲:《醉驾型危险驾驶案鉴定意见的审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26

2025年11月24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三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鉴定意见的审查》,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田笑律师担任主讲人。

 

 

 

田笑律师首先梳理了“醉酒”的认定依据以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她指出,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重点围绕血样的流转链条,对血样的同一性、无污染进行审查。

 

接着,田笑律师详细阐述了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环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她结合经办案例及类案检索,逐一分析各环节的质证要点,并列举了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比如血样采集使用含醇消毒液、血样采集使用促凝管、血样采集未摇晃采血管、血样未当场登记封装、血样未低温保管、血样超期送检、鉴定机构超期出具鉴定意见等。

 

最后,田笑律师强调,只有对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环节逐一击破,才能实现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有效审查与质证,而这是醉驾案件无罪辩护的关键所在。

 

 

随后,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参与与谈。他首先指出,针对物证收集与提取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不能仅以违反程序为由主张排除,而应实质考量物证的同一性。其次,张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梳理了在物证的收集、提取、保管及送检等环节中容易被忽视的程序规范。例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物证保管人员,以实现职能分离,防范证据污染或灭失风险。再次,针对送检环节的规范性问题,张律师介绍了送检时间与送检人员方面的程序性要求。但他也指出,当前对于违反此类规范的行为,尚缺乏明确有效的救济措施,反映出制度设计中的不足。最后,在鉴定方法与鉴定资质方面,张律师表示,尽管辩护人有权对鉴定方法及设备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但由于相关领域专业壁垒较高,实践中辩护工作往往更侧重于对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以此为突破口争取有效辩护。

 

本次学习持续一小时,通过田笑律师的分享,与会人员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鉴定意见的审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