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8-05
2025年8月4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的律师和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三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违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所获供述的非法性推定规则》,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易文杰律师担任主讲人。
易文杰律师首先对违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梳理。他指出,《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规定的“应当排除”,并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排除,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可知,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所取得的供述,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属于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
接着,他对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阐述。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编著的《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读来看,所谓“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款,本身就是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是证据能力问题,这类证据排除规则可概括为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他认为,就证据能力的属性而言,其解决的应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入口”问题。但在我国,大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虽然针对的是证据之证据能力,但并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仍会在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他呼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进一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可考虑将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纳入庭前会议的审查范围,以避免此类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否则既会影响法官心证,亦浪费司法资源。
随后,他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到,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出台后,对于违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所取得的供述,少数法院直接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但多数法院仍系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为口供排除事由,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仅仅是判断口供合法性的因素之一。
最后,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可考虑确立“推定供述非法”的程序性规则。具体而言,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若侦查机关未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则推定讯问过程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除非公诉机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口供的合法性,否则,所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
与谈环节,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首先分享了其认为确立违反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规定所获供述的违法性系一个立法问题的观点,并对该问题未来能够通过立法方式解决持乐观态度;其次,指出在现行规定下,辩护人若想就违反同录规定所获供述取得有效辩护效果,必须构建非法取证手段和供述不真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点明审判实务中法官关注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辩护落脚点须在供述不具备真实性之上,存在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非法取证手段是论证供述不真实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最后,建议辩护人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仍需立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情形。
本次学习持续一小时,通过易文杰律师的精彩分享,与会人员对违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所获供述的非法性推定规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