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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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
2025年5月26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
本次学习的主题是《调查取证的技术、智慧与勇气》,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赵正武律师担任主讲人。
赵正武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以既往调查取证案例切入,系统展现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高危样态及妥当示范,进一步阐述了律师应如何“甩开膀子”,安全、充分地运用调查取证助力刑事辩护。
首先,他从“在案证据往往对当事人不利”“控方天然易忽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在案证据可能虚假”“走访现场必有收获”等多个方面,阐释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必要性。他表示,特别是在部分涉黑涉恶案件中,律师通过“结硬寨、打呆仗”的方式在田间地头广泛取证,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形成战略意义上的证据平衡甚至颠覆,才有可能取得显著的辩护效果。
其次,他认为,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实际毋庸置疑,真正困扰牵制辩护律师的往往是调查取证的风险问题。从安全有效等角度出发,可考虑阶梯式推进策略,将依法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等作为首选步骤。在申请过程中,需注意把握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说理”尺度,在确保申请理由充分与适当保护辩点之间充分考量。在庭审实质化预期已无法实现于个案中时,自行调查取证始终是辩护律师的重要武器。
随后,他通过互动讨论的方式,具体讲解了调查取证的动作细节与风险防范,重点对调查取证的线索来源、前置准备、取证人员、接洽方式、同录设备、权利告知、询问次序等问题予以分析,并详细阐述了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地位,介绍了如何消减被取证人的思想顾虑,引申思考了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调查令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他表示,辩护律师应当尽善尽美地铺垫实施调查取证的每一环节,在法定要求层面不留瑕疵,但不必拘泥于取证结果,即便最终情况并不理想,在形成事实心证等方面也必有收获。只有打破观念桎梏,不再自我设限,胆大心细积极取证,方可能拓展刑事辩护的边界。
本次学习持续了2小时,赵正武律师详细解析了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多样方式以及风险防控,并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调查取证的实务操作技巧,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赵正武律师的倾心讲授,与会人员对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学习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