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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蒋济泽:从司法场域到社会场域——“刑事法场域”的提出及其展开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8-11

摘要

 

在社会变迁和刑法变革的过程中,缺乏一个整体性的视角来解析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导致未能将各种刑事问题视为一个相互关联的综合体。“刑事法场域”通过整合刑罚理论家加兰德的刑罚与社会理论、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概念及制度主义相关理论,从整体性视角理解复杂的刑法系统与动态的刑法实践。作为社会空间组成部分,刑事法场域的边界由道德和权力结构所划定,并具备独特的内部构造,其变迁则是场域内外力量共同作用下的产物。社会经济结构变动产生了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需求,从而构成刑事法场域(直接或间接的)的外界压力,促使刑事法场域回应。刑事法场域的最终形态则是场域外部作用力与场域内部结构、制度相互动的结果。

 

关键词:刑法实践;刑事一体化;刑法社会学;制度主义分析;社会理论

 

一、引论:刑事问题与社会学路径

 

19世纪末,社会学孕育伊始便开始关注刑事问题。[1]社会学巨擘涂尔干(Émile Durkheim)对社会团结类型与刑罚形态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2]他认为,在一个具有高度个体相似性和强烈集体意识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倾向于以“机械团结”的方式聚集起来。在这种社会模式下,社会成员的越轨或犯罪行为发生后,刑法所施加的制裁便呈现出压制型特征;然而,在一个明显具有个体差异性和社会分工深化的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联结方式则体现为“有机团结”,法律制裁的形态则是恢复型。[3]此后,刑事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学家的关注和讨论。许多社会思想家曾对刑法的形态、功能、意义与价值及其历史演进做过理论阐述和反思。[4]不过,随着现代社会学科的逐渐分化,我国对刑事问题的社会学研究逐步淡化和边缘化[5],对刑事问题的规范法学分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逐渐掌握了对刑事问题研究的话语权。即使在日益成熟的犯罪学研究中,也未能动摇“刑事问题就是刑事法学问题”这一普遍认识。

 

近年来的全球社会巨变与刑事法变迁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探讨。[6]他们针对刑法领域的变化及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提出了诸如“控制的文化”[7]“过度刑法化”[8]“风险刑法”[9]“预防性刑法”[10]“精算司法”[11]等概念及其理论。处在转型时期的我国同样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社会秩序问题,学者们也为此进行了大量关于社会失范与犯罪现象、犯罪防控和安全治理等方面的研究。[12]研究的主题从犯罪的区间分布与社会成因到宏观层面的政策改革与指导战略转变,从微观层面的制度变迁与司法机关实践再到刑事学科整合的倡导等[13],尽管其中有大量的经验研究为剖析刑事问题贡献了丰富的素材,但是专注于该领域的理论反思却相对滞缓。与此同时,学科内部的分野和细化、刑事问题研究对象的个体化以及学科之间的知识壁垒容易造成一叶障目的困境,忽视了各类刑事问题的内在关联和体系价值。例如,刑法学者关注刑事问题的实体层面,刑事诉讼法学者侧重刑事问题的程序方面,刑事政策学者倾向刑事问题的治理与政府战略,犯罪学学者关切犯罪问题的成因,社会学学者则偏重刑事问题与社会的关系。虽然这些话题在更宏观的领域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都是犯罪问题及其应对举措,但仍缺乏有意义的学科对话。[14]由此,在当前我国刑事问题研究格局下,需要破除学科之间的隔阂和壁垒,促进“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发展。本文基于国内外诸多犯罪防控的实践探讨和刑事问题的经验研究,试图深入挖掘刑事法研究中纷繁复杂的刑事问题,以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解析。[15]

 

“刑事法场域”的概念和框架作为连接各类刑事学科中关于犯罪及其防控问题的桥梁,为开展法社会学视阈下的刑事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16]在汲取并整合社会学不同分支领域的概念工具与理论框架基础上[17],将“犯罪及其防控与应对”视为一个社会综合体,通过运用社会学理论对犯罪成因、犯罪防控、刑事司法等现象的内在联系进行系统化分析,更深入地阐明刑事问题的本质、内涵与关联。

 

在此语境下,本文将刑事相关问题集结为一个在社会中动态运行的场域,采取全局观与多层次视野,从制度与场域的构成元素、结构框架及其互动过程的维度去识别和探究场域的特征与机理,进而整体思考我国社会变迁与权力关系对刑事法治的影响。简言之,“刑事法场域”主张从法社会学和比较历史的视角来探究刑事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刑事法领域的运作原理、制度发展与变迁,以及其背后的社会与政治逻辑。

 

本文的分析基于两个预设。第一,刑事一体化是一种由社会建构的制度场域。同时也是一种思维路径,将刑事一体化进程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特结构和功能的社会实体[18],应该考虑刑事法场域的范畴、边界、维度、组成要素及其结构的动态发展过程。第二,刑事一体化的结构和过程受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塑造,尤其是其背后蕴含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角关系的互动。[19]这种三角关系不仅作用于犯罪问题的产生(刑事法治体系意在解决的问题),同时还与刑事法制的启动、刑罚权的运用和刑事司法实践密切相关。正是这种“社会嵌入性”使得犯罪治理与刑事一体化呈现出主体多样性、关系复杂性、技术手段多元化、指导思想与理念多重性以及变化的不间断性等特征。[20]

 

刑事法场域的运行与变动是一面鲜活的棱镜,我国的刑法面貌不仅是当前我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折射出当前社会转型、社会制度以及宏观社会结构的基本逻辑。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学研究对于刑事问题的关注度不够,进而导致刑事问题的社会学研究理论基础较为薄弱,且尚未形成统一集中的理论范式或问题意识。因此,“刑事法场域”概念的提出能够对碎片化的犯罪相关概念和研究进行整合与理论化,从而消除了社会学、法学、犯罪学、政治学等不同社会学科在刑事问题研究中的理论隔阂。同时,刑事法场域提供了多维度、多层次的动态性图景,尤其强调刑事问题的社会性和社会学原理,进而有助于认识犯罪及其防控的现实状况和刑事问题的本质,对我国社会稳定和刑事司法建设有重要启示。刑事法场域既能够使刑事问题的研究受益于社会学理论和法社会学见解,同时也能够使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受惠于对刑事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问题理论化研究水平。

 

本文结构如下:首先,笔者将探讨社会学研究刑事问题的独特视角与核心主张,进而论述由布迪厄的“司法场域”概念派生出的“刑事法场域”概念作为一种刑事法研究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笔者将进一步解析“刑事法场域”的概念框架,着力探讨“刑事法场域”的本体论、运行论、演进论和方法论四个向度,力图呈现刑事法场域的结构与过程、立体感与动态感。最后,结语部分将重申利用“刑事法场域”分析刑事问题应秉持的三大准则。

 

二、“刑事法场域”的提出:基础与价值

 

将各类刑事问题进行整合并跨越学科界限开展研究的理念在我国学界已有先例。从二十多年前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议题[21]到当今刘仁文教授主张的“立体刑法学”[22],我国刑事法学者在理论层面和实证研究上都做了大量尝试。他们看到并揭示了各刑事学科融合的内涵和理论价值,倡导刑法及其运行的内外协调,关注刑法内部结构的合理性与刑法运行前后的制约。其研究为进一步促进刑事学科群融合、推进刑事一体化进程带来启示,也为厘清刑事问题的整合依据、关联逻辑与脉络架构,并由此发展新的概念和理论工具提供了条件。故笔者以传统的刑法体系论作为出发点,并将这种体系论或系统论置于社会范畴而非法律范畴,进而引入“场域”的概念来论证场域论相较于系统论在体系方面的独到优势,即能更深入地理解和剖析刑事问题和刑事法现象。

 

(一)作为社会制度范畴的刑事法体系:“刑事法场域”的依据

 

传统的刑事法治理论认为,刑事法场域的建立和运行主要承担着犯罪控制的功能。但是,只侧重刑事法治系统工具价值而忽视刑事法体系社会特质的分析视角略显单薄。涂尔干很早就批判了这种论断,并指出刑事法的主要功能并非仅限于解决刑事问题,而是拥有一定的所谓“超犯罪防控”的社会功能。[23]具体而言,无论官方或大众如何理解,刑事法制与刑事法体系(特别是刑罚体系)的真正机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人来仪式化地划分合法行为的边界,并通过重申集体价值观与强调群体道德感来加强社会成员内部的团结性。涂尔干进一步认为,刑事法系统的作用对象并不仅仅是罪犯本身,同时也包括守法公民甚至全部社会成员。刑罚的存在和运作也并非仅受犯罪现状的影响,而是内嵌于社会文化传统、价值观及其社会结构和关系之中。[24]换言之,刑事法体系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存在和运行是社会现象。

 

在涂尔干将刑事法视为“社会现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地理解和延伸这一论断需阐明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普遍认同的法律范畴,刑事法体系怎样被理解为“社会范畴”而非仅是“法律范畴”?第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范畴,刑事法体系在社会结构中该如何界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应透过现象究其本质,而非停留在分析和评价刑事法系统的犯罪控制的价值层面。需要超越刑法体系所宣称的,甚至是理所当然的目标,进一步探究刑事法体系与社会其他部分的联系。由于刑事法体系是为解决犯罪问题而创设,因而犯罪问题的变动必然会引发刑事法体系的相应调整。然而,犯罪率并非是塑造和决定刑事法体系的唯一因素。刑事法系统的创建和运行既源于社会层面的因素,反过来也影响着社会的运转和变化。刑事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刑事司法的运作和实践深受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们在理解刑事法运作的时候需要打破其仅发挥犯罪控制作用的迷思,但这并不意味刑事法的存在和运行与犯罪问题毫不相干。毕竟刑事法体系是为了解决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创建的,同时也会受到犯罪现状的反作用。犯罪对刑事法体系的影响和刑事法系统对犯罪现状的应对并非是直接的、线性的关系,而是受制于社会规范、文化传统、经济状况、政治力量和制度变动等中间过程的调节作用。换言之,刑事法体系的范畴和特征由多个因素决定,受多重力量的塑造,处于多样的情景里,而控制犯罪只是其中的一个向度,法律范畴只是众多理解方式中的一种。

 

若将刑事法系统视作“社会范畴”,在此视角下的犯罪控制和安全治理则是一项并非仅有法律系统参与和完成的社会工程。从西方各国刑事司法实践和我国犯罪治理举措来看,解决刑事问题从国家的专属职能逐渐演变为国家与社会合作共同治理的课题。当今犯罪治理体系不再局限于以国家为主导制定的犯罪防控政策和刑事司法运行的总和,而是逐渐扩展到包括社会成员在内共同参与的犯罪治理活动,民间社会在犯罪治理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5]原先赋予政府主管的犯罪控制职能与刑罚职权逐步分散而走向社会化,法律和司法系统虽然依旧扮演着关键的犯罪控制和安全治理角色,但在社会范畴下只是构成与刑事问题相关的社会子系统的一部分。

 

如此,第二个问题也迎刃而解。即,刑事法系统是一个“社会范畴”,且其因内含多种互相关联且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元素(理念、目标、规范、原则、参与者及其行动、组织机构、制度、程序)而有别于其他社会子系统,故刑事法系统的社会学属性应被界定为一项单独的“社会制度”。

 

(二)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到“刑事法场域”概念

 

著名法国社会学理论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社会学应更关注社会的关系特征和样貌形态,并创制了“场域(field)”理论来理解人际互动的模式,意在从关系主义角度揭示社会活动的独特性。“场域”是一个在社会里相对独立的空间,是指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领域。虽然场域中有社会行动者、团体机构以及制度和规则等因素,但是场域的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所以场域的首要特质便是要素之间的联系及由此形成的网络状态。[26]

 

其次,要素在场域空间里存在“位置”分布,社会不同要素通过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而发挥作用。这些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社会成员或团体因占据不同社会地位而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并且他们也只有获得某种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才能占据这种位置。[27]位置代表的资源或权力往往是场域内矛盾冲突的焦点,而在复杂的社会对抗与斗争过程中,位置处于持续的横向与纵向振动之中。场域内部元素之间的动态博弈促使这些元素进行重组与再造,最终形成新的、相对稳定的场域结构状态。当然,这种结构状态并非恒久不变,场域是一个相对暂时的形态,其会因外界条件的改变和内部力量的博弈而变化。[28]

 

场域的形态论意在说明场域具有能动性,能够利用自身的特殊结构重塑各种介入其中的关系或力量,因此,场域也被喻为引力场。尽管场域中不同位置的社会成员或团体拥有各自的能力,但这些能力要经过场域的结构调整之后才能得以发挥。场域形态的这种作用表明,其存在自身的运动逻辑并可以通过调整各种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获得特定的结构与秩序。无论是内部场域形态还是外部场域形态,它们都建立在具体的矛盾关系基础之上。场域的变化动力和功用都源自这些不断改变的矛盾关系之中,只有在持续变化和无限复杂的差异性和具体性的关系中才能真正理解场域的暂时形态和变化过程。

 

综上所述,从场域角度研究社会问题和解释社会现象需要关注两大问题:第一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场域的内部构造和运动过程。构成元素及其相互关联的网络状态、元素所处的位置和所占据的资源与权力、场域运作的矛盾斗争和动态博弈,这些均为理解场域概念的关键点。第二是场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场域表现为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各种场域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之中,具有某种特殊的利益要求和政治作用。场域的特征既受到来自其他场域的影响,又受制于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它的内部结构和矛盾冲突要同所处的时代背景相对应。[29]

 

尽管场域的概念是为理解和剖析一般社会现象而创制的,但是布迪厄认为这一概念同样有助于透视法律体系的运作,并解释法律领域中的现实问题。[30]他指出,法律的社会实践是场域运行的结果。并且,这个场域的内在逻辑由两个关键要素决定:一是特定权力关系,二是司法运作机制。前者为场域提供结构并使得场域内发生竞争性的斗争,后者始终约束着可能的变化范围并由此限定特定司法解决方案的领域。[31]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场域的概念在经济社会学、组织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以及社会运动领域应用广泛[32],并开始逐步延伸到法社会学,但其对刑事法体系的认识与理解、对刑事问题的启示和价值尚未明朗。[33]在提倡和发展刑事一体化的趋势下,将场域概念引入刑事问题研究并拓展“刑事法域”概念将有助于明确刑事问题的本质内涵,勾勒出各类刑事问题的内部关联和全局图景,进而获得关于刑事问题研究的新见解。

 

(三)“刑事法场域”概念的独特价值

 

“刑事法场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术语或概念,更是涵盖了刑事法律实践多个方面和作为社会子系统与社会其他因素互动的范畴。为推动刑事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开辟了新路径。其独特性在与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系统论的对比中显得尤为显著。

 

首先,尽管刑事法场域和系统论都是把刑事法的各种组成部分视为社会子系统,有助于刑事问题的整体性研究,但是系统论视角侧重于刑事法整体在社会大系统里的结构性功能,更易偏向采用一种“社会决定主义”来观察刑事法体系的运行。这种理论取向忽视了刑事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和动态机能,尤其是体系内部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应对环境的思考和决策过程。例如,西方发达国家在面临相似的后现代社会危机和环境问题挑战时,为何美国与其他国家在调用刑事法体系的程度和特征上会呈现迥然不同的图景?[34]产生这种差异的核心原因在于美国同其他国家在刑事法体系的动用与运作机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即它们刑事法场域的结构差异和运行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和刑事法场域的决策者如何集体地应对社会转型期产生的风险,进而出台相关的刑事政策和展开相应的刑事司法实践。[35]质言之,外界压力必须通过内在刑事法体系的调节而起作用。然而,系统论视角下的刑事法体系并不能清晰呈现系统内部转换外界压力的过程和机制,所以需要一种具备开放性与动态性特征的框架来理解。

 

其次,系统论视域下的刑事法体系未能有效揭露刑事问题的矛盾性及参与者之间的博弈性和抗争性。[36]系统论者在理解法律现象时,常常强调系统内部目标的一致性、参与人员的协作性、组织机构间的合作性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协调性。[37]然而,现实中对刑事问题的探究以及刑事司法的运作充满着争议、矛盾和斗争,尤其是对犯罪原因和相应刑罚举措的探讨往往存在巨大的意见分歧。具言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各自都有不同的组织目标和行为模式,刑事法体系的参与人员对正义的理解也呈现出巨大差异。因此,采取系统论视角去探究刑事问题难以有效发现客观存在的冲突和对抗。[38]

 

最后,作为中层概念的“刑事法场域”则能有效地解决上述理论分析的不足。刑事法场域连接了宏观的社会结构因素和微观的行动决策过程,并且以构成元素间的互动与博弈为场域动态性的原动力。[39]作为一个开放的制度场域,刑事法场域承认宏观社会力量的影响和塑造的同时,并未完全丧失自身的独特性和能动性。宏观因素对于刑事法场域的作用程度必须受制于刑事法场域的内部结构和互动过程,并由刑事法场域决策者确定。同时,刑事法场域在中观层面也强调域内和域外的参与者互动、持有资本的博弈、社会力量的抗衡等共同影响刑事司法运作和结果的因素。因此,刑事法场域整合了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与刑事问题的关系,既描述了不同元素之间的静态联系,又展示了元素互动的博弈过程,从而有效地呈现出刑事法场域多维度和多层次的图景。

 

三、“刑事法场域”的概念展开:维度与层次

 

作为从法社会学视角探究刑事一体化的新路径,刑事法场域呈现出鲜明的立体感和动态感的特征。那么,如何运用“刑事法场域”去研究刑事问题和理解刑事司法现象?对“刑事法场域”的功能解析,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并重点探讨每个维度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法场域”本体论

 

作为描述性的维度,“刑事法场域”本体论旨在回答“刑事法场域是什么?”以及“怎样识别和界定刑事法场域?”的问题,其关注刑事法场域的形态(social forms)[40],即外在边界和内部构造问题。“刑事法场域”本体论具体包括刑事法场域的范围[41],内部制度安排、框架(或构成元素的组成顺序)和变迁,尤其是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组合(包含实体的和程序的)以及制度与机构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42]

 

当前刑事法场域在形式上具备相对自主性,原因在于其独特的内容和制度,但其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定时期下相对稳定的实践模式的产物。刑事法场域的形成总是围绕着“什么是犯罪”“谁来管理犯罪”等问题而展开,经过各参与者激烈的讨论和博弈而形成。[43]其本质是有关刑事法观念之争和参与者权力博弈妥协的结果。总体来看,现代社会的到来,国家这一垄断合法暴力权力体的出现,逐渐将控制、惩罚及预防犯罪问题从被害人手中收归国有,并纳入国家的职能范围内。[44]作为现代社会安全和秩序维护主体,国家通常采取的对策便是颁布刑法,同时创设刑事司法机关来执行刑法和履行治安职能。也正是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垄断”刑事问题的定义与处置权,所以刑事法场域的主要特征和功能都无法与国家的制度结构、政治文化、法治状况分割开来。[45]虽然表面上刑事法场域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体现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固定性以及刑事法律和犯罪行为范畴的平稳性),但其内部张力以及刑事法场域的内部结构、实质内容和制度框架都处于持续变动的过程中。[4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法场域”本体论维度的发展还需要从其自身的中观视角及制度变迁出发,采取“以小见大”的方式,去解读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学原理,即前述刑事法场域的“棱镜功能”——根据内在的结构和运动折射外在的各种力量。法学家埃利希曾认为,不论在现在还是其他时候,法学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研究,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47]对制度的理解需要从刑事法场域行动者的外显行为出发,深究行为的目的、动机、理念、意蕴以及相关的文化表达、社会结构呈现、权力关系制约,进而理解刑事法场域中的制度特征和影响。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包括这种制度安排和场域结构的社会基础与历史传统、塑造场域当前形态的社会力量及其背后的作用过程,以及当前的结构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48]不过,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将刑事法场域中的特征和维度与社会系统中的元素和结构进行关联,并澄清其解释机制。例如,有学者就曾将刑事辩护律师这种法律职业看作立体的社会场域,识别出其中的政治机理,并提出了“政治嵌入性(political embeddedness)”概念[49],为研究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新视角。

 

(二)“刑事法场域”运行论

 

如果说“刑事法场域”本体论关注的是场域相对静止的结构和形态,那么“刑事法场域”运行论则侧重场域的动态运作方式和运行效果。理解“刑事法场域”的运行论需要了解场域内部参与者的自身特点和互动过程,并在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展开。[50]刑事法场域的参与者不仅包括传统观念下的罪犯、被害人、警察、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监狱官、矫正机关,也包括社会大众、媒体单位、安全公司、政治家和领导者。[51]这些参与者不仅具备职业身份,更具备社会身份。同时,理解刑事法场域的运行论需要了解这些参与者的行动特征与决策过程、内部分工与角色、互动模式及互动过程传达的社会含义和文化思维,以及各自的社会身份对这些问题的影响。[52]

 

虽然刑事法场域和刑事司法系统旨在控制与预防犯罪,但是其运行逻辑和规则并不仅限于犯罪控制。实际上,刑事法场域致力于从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辨识出参与者的行动如何偏离犯罪控制的目标。[53]因此需要识别“书本上的刑法”和“实践中的刑法”两者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厘清司法制度结构和司法机关组织层面对于刑事法场域运行的影响。[54]

 

在刑事法场域运行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事法体系在犯罪控制机能上的局限性。[55]特别是新近的比较刑法研究表明,刑事法场域的运行效果和治理机能深受其他社会控制机制和社会制度影响。[56]比较刑法学者认为,西方各国近几十年来的犯罪圈扩大和国家刑罚权扩张本质上是社会控制机能锐减,具体体现在福利供给的紧缩、贫困率增高、社会分层加剧、城市社区解组、家庭结构瓦解、教育制度问题、青少年犯罪、帮派和毒品贩卖恣意等。[57]这些问题为刑事司法系统介入社会问题治理提供了广阔空间,进而促发了积极的刑事立法活动和猛烈的刑事司法变革,特别是加重监禁刑以示法律威严。[58]就此,在评价和反思刑事法场域运行效果和犯罪治理机能的问题上,应当关注刑事法场域所衔接的其他社会场域和制度的运行,综合看待刑法体系与其他社会治理机制的协调发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确立“国家与社会整体对付犯罪的二元反应体系”。[59]

 

(三)“刑事法场域”演进论

 

刑事法场域的形态并非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时处于变化的状态中。[60]换言之,对刑事法场域动态性的理解涉及刑事法场域的变迁问题,具体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 变迁的识别

 

变迁的识别是指发现和认识刑事法场域中的变迁,具体包括:微观层面的场域内元素变化(如警务战略和实践)[61]、中观层面的场域内制度变化(如检察制度的显著变化、监管犯人的项目创设等)以及宏观层面的刑事法场域变迁(如现代刑法与古典刑法的对比、欧美国家的后现代刑法和现代刑法的对比、刑事法场域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变化等)。[62]同时,变迁的识别过程需要关注不同层面的变化程度。

 

对20世纪最后30年欧美各国的刑事法场域变迁的经典研究之一便是大卫·加兰德(David Garland)的《控制的文化》(The Cultural of Control)一书。在该书第一章(A History of the Present),他精妙地总结了刑事法场域变迁的十二项指标[63],尽管每项指标在不同国家的变化程度有所差异,但它们整体呈现出欧美国家过去四十年的刑事法场域变迁趋势为:犯罪议题日益政治化,刑罚民粹主义流行,犯罪圈和刑罚惩罚的力度加大(尤其是大兴监禁刑),犯罪控制手段蔓延至民间社会,民众对犯罪的恐惧和不安感强烈。[64]与此同时,面对21世纪来临所带来的风险和社会挑战,我国刑事法场域也做了相应调试,其见证了预防性刑法的扩张和现代社会治理对刑法过度依赖的趋势。[65]因此,一些学者警示我们要注意根据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治理需要来完善犯罪化与刑罚体系,进而合理地运用治理资源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66]

 

2. 变迁的缘由

 

变迁的缘由意在探究刑事法场域变迁的机理并解释已被识别的变迁特征。刑事法场域的变迁是场域内部和外部力量交互作用下的产物。[67]导致变迁的关键原因是依靠刑事制度自身的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内外部挑战带来的压力,故而需要做出结构调整。有鉴于此,寻找刑事法场域变迁的缘由,需要发现刑事法场域变迁所应对的问题,以及在社会转型期间产生的冲突(比如刑事制度的合法性危机、高犯罪社会中刑事法治系统的失灵)。[68]除此之外,理解变迁的缘由必须关注制度变化过程中各种力量的博弈,也就是其中的政治动态性,尤其是政治力量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69]内外部力量的交互也意味着变迁的缘由也是多元的。详言之,刑事法场域关键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的构想、内外部场域的改革也往往是多元的,甚至是充满矛盾、针锋相对的(例如刑法理论的新派与旧派之间长期的学术之争,犯罪学理论的社会学派与心理学、生理学派之争,刑事政策战略的惩罚性与矫治性措施之争)。同时,这些对抗、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又共同促成了刑事法场域变迁的内在动力,并受制于社会的权力结构、司法体制、立法制度与程序。[70]因此,在分析场域层面或者其中某些制度变迁的逻辑时,我们既要关注场域内部力量的驱动,也要注意场域外部的影响。场域变迁的脉络与形态往往是其外部压强与其内部决策者相互作用下的产物。

 

3. 变迁的结果

 

刑事法场域作为社会系统整体的一部分,其变化必然会触发其他社会子系统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不能忽视刑事法场域变迁带来的影响。[71]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迁带来的结果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可能是预期之中的,也可能是意料之外的。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场域变迁引起的意外结果(unanticipated consequences)。[72]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量刑制度改革(主要是联邦政府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其本意是通过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减少量刑结果的种族差异,促进被告人在接受刑罚上的种族平等。不过最新实证研究却发现,当前美国刑罚体系存在的种族不平等格局的罪魁祸首正是之前的量刑制度改革。[73]再如,美国社区矫正的创制和发展本意是解决监狱过度膨胀的危机,尤其是假释制度(即为了让人身危险性轻微的罪犯更早、更快地回归社会而开发的制度)的创设,其目的是缓解监狱人口过多的问题。但近期研究表明,美国监狱人口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罪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被撤销假释资格后再次入狱。这一现象也被称为“门后量刑”(backdoor sentencing),即假释官在决定撤销假释时所作出的裁量。[74]这种非预期的刑事法场域变迁结果再次呼应了法社会学研究中所要探究的“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的差异。

 

(四)“刑事法场域”方法论

 

刑事法场域研究的实质性问题是本体论、运行论和演进论,但是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同样需要方法论作为指导。根据法社会学研究路径,一般按照宏观社会、中观社会和微观社会视角来讨论刑事法律问题和解释刑事法律现象。刑事法场域研究的宏观社会视角主要是对刑事法场域的体制与机制、总体制度框架、场域整体性变迁的理解和解释。[75]这种以刑事法场域整体性视角切入的讨论范式普遍采用比较历史分析法。[76]当前,比较历史分析法在政治社会学(包括社会运动研究、社会政策评价等领域)和经济社会学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在法社会学领域却运用较少。尽管如此,运用比较历史分析法研究刑事法场域仍具有巨大的学术前景,原因在于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制度场域层面的探讨,关注场域内部制度框架的总体结构和运动过程。其既能考虑到场域自身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兼顾场域在不同文化语境和国家之间的差异,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场域运作的特征和机制。[77]特别是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度调整期的当代中国,政府与社会对犯罪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运用比较历史分析法可以整体审视我国刑事法治体系,既有助于理解我国刑事法场域的传承性和连续性,又可以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场域原理来反观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和创新。

 

刑事法场域研究的中观社会视角主要是呈现某一具体法律制度(例如,社区矫正的诞生与发展)以及具体法律问题(例如,辩诉交易问题)的实际运行情况,包含分析制度效果的约束条件和观察制度背后的利益格局等。刑事法场域研究的微观社会视角主要侧重刑事法场域参与者在立法、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如何思考与决策。[78]特别是法官如何裁判、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理论。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研究要求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依据实际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设计。定量研究通过大样本分析能够发掘刑事法场域运作的行为模式和结构特征,而即使是小样本分析也能够关注到参与者和决策者的变化,和场域内符号或元素的意义。与此同时,定性研究(例如在刑事机构从事田野调查、对刑事法场域参与者开展访谈、对有关刑事问题新闻报道进行文本分析等)能够从不同角度揭示刑事法场域运作的过程和机制,以及其与刑事司法结果之间的联系。

 

四、结语:新法社会学视域下的刑事法研究

 

犯罪及其控制关乎国计民生,深刻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什么是犯罪?社会为什么会出现犯罪行为?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和刑事法治里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犯罪该怎样被预防与处置?又应该由谁来负责?这些问题一直引发学者的思考和讨论,却从未有过确定的答案。当今国际社会仍处在不断变化中,社会结构也在不断重组,并充满了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治理压力的增加,使得各国刑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着日益纷繁复杂的角色。在步入现代化的晚近时期,西方各国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和刑事司法系统急剧膨胀的现象促使人们重新反思刑法的社会功能和意义。这种大规模依赖刑法进行社会治理所增加的巨大成本也掀起了刑事司法改革的新浪潮。[79]但是,只有正确理解当前刑法实践的特征和缘由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这种正确理解的重要性尤其体现在日益盛行的刑事民粹主义(penal populism)环境中。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处于现代化转型的社会变迁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犯罪问题或者刑事问题再一次成为亟待解决且需共同面对的难题。尽管已有众多研究讨论了刑法变迁及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学术术语,在全球社会变迁背景下的比较刑法研究寸步难行。为了解决当前刑事一体化和比较刑法学的分析困境,本文结合各类有关刑事问题的研究进路、理论和方法,提供社会变迁背景下刑事现象探索的新出路——引入“刑事法场域”概念,为学界全面看待和比较研究刑事法学问题提供分析指引和参考框架。然而,“刑事法场域”并非主张替代之前的刑法理论视角(包括各类社会学范式),而是提倡与之互补,以一种更加立体、动态的全新视角深入探究刑事法学问题,通过理论的升华进而扩展和丰富我们对刑法发展和变革的实践认知。

 

未来,刑事法研究应以“刑事法场域”秉持的三大准则为指引,以刑事法基本问题(犯罪及其防控)为出发点,打破学科藩篱并整合刑事问题的各项元素,搭建“立体刑法学”图景,进而探索刑事一体化的关键性问题。详言之,其一,作为社会实践和社会建构的产物,刑事法场域的本质是立体和动态的,其形态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的特征,受多重社会力量的塑造,即刑事法场域必然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其二,刑事法场域的构成和运作机理在于组成元素之间的互动和制度化过程,其中的互动模式以斗争和博弈为主导,即对抗和博弈才是刑事法场域的主旋律。这些元素处于不同的位置,具备不同类型和数量的资源和力量(包括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制度的),时刻保持“备战”状态,争先恐后,致力于占据刑事法场域的主导地位,共同影响刑事法场域的形态、结构和运作。其三,刑事法场域虽受社会环境作用,但依然存在较强的能动性。外界社会环境的变迁(包括经济状况、政治格局、社会态势和大众心理、族群关系、人口结构、犯罪情况等)会影响刑事法场域的运行,但并非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们需要经受刑事法场域内部结构、制度和运行过程的调和。更进一步地,“刑事法场域”的提出和分析也启示我们,作为社会空间的组成部分,其结构、功能、内涵和价值与其他临近场域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效必将受制于其他场域和环境的改革效果。一言以蔽之,“刑事法场域”概念的提出和全面阐释,为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推进中国刑罚研究提供了新的启示,并推动其向更深层次发展。[80]

 

 

引注:

[1] 本文中的“刑事问题”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不仅指犯罪行为,而且涵盖犯罪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从犯罪现象起源、犯罪问题定义到犯罪的原因与防控,从刑事法律制度到社会关于犯罪的一切反应,比如媒体报道、政治家姿态、公众的态度和情绪、被害人的感受、社区成员的控制行动等。本文认为应该将这些问题视为统一体进行探究,因为这些看上去分散的问题实质上有着整体性特征和运行逻辑。

[2] Emile Durkheim. 1900. “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 Reproduced as Chapter 4 in S. Lukes and A. Scull (eds.) (1983) Durkheim and the Law. London, UK: Martin Robertson.

[3] 参见李峰:《个人、社会与法律——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108-109页。

[4] 刘涛:《刑罚研究中的社会理论:历史演进与运用前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第149-153页。

[5] 纵观全球刑事问题的社会学研究,犯罪问题及其社会对策的探讨逐渐流行起来,在国际社会学协会、美国社会学协会等较大的、有影响力的学术团体中都建立起刑事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分支。尽管我国社会学界有些尝试(如郭星华的犯罪研究、南京大学举办的犯罪学暑期项目等),但总体而言,刑事问题并未在社会学领域形成独立的、传承的分支,当前许多高校的社会学研究生项目也并不设立刑事问题研究方向。

[6]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7] Garland, Davi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8] 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3-547页。

[9]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8-71页。

[10] 高铭暄、孙道萃:《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166-189页。

[11] Feeley, Malcolm M., and Jonathan Simon. 1992. “The new penology: 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Criminology 30(4): 449-474.

[12] 例如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0页;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24-265页。

[13] 程建新、刘军强、王军:《人口流动、居住模式与地区间犯罪率差异》,载《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218—241页。

[14] 梁根林:《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部分,第2页。

[15]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既不是对当前世界各国刑法变迁和刑事司法问题的法理学批判,也不是对刑法学科发展的反思,而是依照现实,提出一个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当前不同语境下刑法运行状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概念和理论视角。

[16] 早有学者提议从社会学视角研究刑法学问题和刑事现象,参见张心向:《社会学视阈中的刑法学研究范式》,《刑法论丛》2007年第12卷。近期学者的主张,参见李波:《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推进中国刑罚研究深入发展》,《人民法治》2018年第18期,第8—9页。

[17] 主要是基于犯罪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组织社会学中关于制度的研究。

[18] 江溯:《社会学视野下的刑罚:刑罚社会学研究》,载《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2期,第46-111页。

[19] 以政治经济学视角研究刑法实践和刑罚结构日益成为比较刑法领域的重要领域。参见Lacey, Nicola. 2008. The Prisoners' Dilemma: Political Economy and Punishment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 Garland, Davi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pp. 3-22.

[21] 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第3-8页。

[22]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回顾与展望》,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57-68页。

[23] 江溯:《社会学视野下的刑罚:刑罚社会学研究》,载《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2期,第51-52页。

[24] Garland, David. 2013. “Punishment and social solidarity”, in Simon, Jonathan, and Sparks, Richard (eds.), The Sage Handbook of Punishment and Society, London: Sage.

[25] 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151页。

[26] 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27] Bourdieu, Pierre. The Rules of Art: Genesis and Structure of the Literary Fiel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8] Fligstein, N., and McAdam, D. 2011,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trategic Action Fields.” Sociological Theory, 29(1), pp. 1-26.

[29] Liu, Sida, and Mustafa Emirbayer.2016. “Field and Ecology.” Sociological Theory 34(1): 62–79.

[30]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第498-499页。

[31] 同上注。

[32] 关于布迪厄“场域”理论的最新发展以及在其他研究领域的应用,参见Fligstein, N., and McAdam, D. 2011,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trategic Action Fields.” Sociological Theory, 29(1), pp. 1-26。

[33] Bowden, Matt. "The security field: Forming and expanding a Bourdieusian criminology." Criminology & Criminal Justice.(2019): 1-18.

[34] 比如,美国产生了大规模监禁现象,并成为全球监禁人口最高的国家;欧洲各国在废除死刑的浪潮中又复兴死刑。

[35] Garland, David. 2013, “Penality and the Penal State,” Criminology, 51(3), 475-517.

[36] 参见Jiang, Jize. 2018. “Book Review: Breaking the Pendulum: The Long Struggle Over Criminal Justice.” Social & Legal Studies 27(5): 658–67. 

[37] Zedner, L. 2010, “Reflec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as a Social Institution.” In Dick Hobbs and Tim Newburn (eds.), The Eternal Recurrence of Crime and Control, pp. 69-94.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8] Page, Joshua. "Punishment and the penal field." The SAGE Handbook of Punishment and Society. London: Sage (2013): 152-166.

[39] Page, Joshua. "Punishment and the penal field." The SAGE Handbook of Punishment and Society. London: Sage (2013): 152-166.

[40] Liu, Sida. 2015, “Law's Social Forms: A Powerless Approach to the Sociology of Law.” Law & Social Inquiry, 40(1), pp. 1-28.

[41] 刑事法场域的范围一般由犯罪化和出罪化过程来控制和调节(criminalization and decriminalization)。关于犯罪化与出罪化动态机理和影响因素的论述,参见Jenness, V. 2004, “Explaining Criminalization: From Demography and Status Politics to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30.

[42] 王启梁:《国家治理中的多元规范:资源与挑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5-19页。

[43] 参见Leheny, David, and Sida Liu. "The politics of crime, punishment, and social order in East Asia."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6 (2010): 239-258.

[44] Chri9tie, Nils. 1977. "Conflicts as Property"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17(1), pp.1-15.

[45] Garland, David. 2013, “Penality and the Penal State,” Criminology, 51(3), p. 483.

[46] 关于现代刑事法场域中刑罚—福利体系(penal-welfare)的形成,参见Garland, David. 1985, Punishment and Welfare: A History of Penal Strategies. Gower: Aldershot.

[47]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部分第3页。)

[48] 从全球各国刑事问题社会学研究来看,这些社会力量主要为发达国家面临的后现代社会的重重挑战,比如全球化、经济去工业化、剧增的暴力犯罪、移民与难民问题、种族冲突、性别问题、社会阶层流动性减弱等。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所面对的社会压力来源于现代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境,比如政体不稳定和权力改革与重组、民权问题、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风险、社会阶层分化、城市化和工业化产生的社会问题、农村人口流动等。这些社会力量会对刑事法场域产生直接或间接压力,促使领导者和决策者动用刑法和加强刑事司法系统去应对。参见Fonseca, David S. 2018. "Reimagining the sociology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global-south: postcolonial social control and modernization discontents." Punishment & Society 20(1): 54-72.

[49] 参见Liu, Sida., and Halliday, T. C. 2011,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Political Embeddedness: Understanding Politics in the Work of Chinese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Law & Society Review, 45(4), pp. 831-866.

[50] 张心向:《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51] 宣刚:《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7-57页。

[52] Gottfredson, M. R., & Gottfredson, D. M. 1987, Decision Making in Criminal Justice: Toward the Rational Exercise of Discretion (2nd ed.). New York, NY: Plenum Press.

[53]  Jiang, Jize, and Kuang, Kai. “Hukou Status and Sentencing in the Wake of Internal Migration: The Penalty Effect of Being Rural-to-Urban Migrants in China.”  Law & Policy, 40(2), 196-215.

[54] Campbell, Michael. C. 2014. The emergence of penal extremism in California: A dynamic view of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 and political processes. Law & Society Review, 48(2), 377-409.

[55] Garland, David. 1996. 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 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6(4), 445-471.

[56] Beckett, Katherine, and Bruce Western.2001. "Governing social marginality: Welfare, incarcer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tate policy." Punishment & Society 3(1): 43-59.

[57] Wacquant, Loic. 2009. Punishing the Poor: The Neoliberal Governance of Social Insecurity.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58] Garland, David. "Punishment and Welfare: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al Structure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 2017, pp. 77-97.

[59] 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46页。

[60] 针对刑事法场域的历史演进研究,经典作品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61] 储卉娟:《社会学如何研究警察——美国警察与社会研究评述》,载《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1期,第210-241页。

[62] Jiang, Jize, and Edna Erez. 2018. “Immigrants as Symbolic Assailants: Crimmigr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view 28 (1): 5–24. 

[63] Garland, David. 2004. Beyo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7(2): pp. 165-171.

[64] Garland, Davi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8-20.

[65] 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第138-154页。

[66] 时延安:《犯罪化与惩罚体系的完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第102-125页。

[67] 对于刑事法制度的发展和变化,现有研究常常着眼于某一种或一类因素进行探讨,忽视了它们作为多重力量综合作用的产物的事实,尤其是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作用力。参见Ignatieff, Michael. 1981. "State, civil society, and total institutions: A critique of recent social histories of punishment." Crime and Justice 3,pp.153-192.

[68] Garland, David. 2000. The culture of high crime societies.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0(3), pp.347-375.

[69] Schoenfeld, Heather.2018. Building the Prison State: Race and the Politics of Mass Incarceration.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70] Campbell, Michael C., and Heather Schoenfeld. 2013.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s penal order: A historicized political sociology of punish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8(5): 1375-1423.

[71] 刘涛:《法教义学危机?——系统理论的解读》,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第160-174页。

[72] Merton, Robert K.1936. “The unanticipated consequences of purposive social ac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6), pp.1936, 894-904.

[73] David Garland, “Penal Power in America: Forms, Functions and Foundations.” Journal of British Academy, 2017, pp. 5, 1-35.

[74] Lin, J., Grattet, R., and Petersilia, J. 2010, “Back-end Sentencing” and Reimprisonment: Individual, Organizational, and Community Predictors of Parole Sanctioning Decisions. Criminology, 48(3), 759-795.

[75] Nicola Lacey.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24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Law,2014,pp.501-527.

[76] 比较历史分析法是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立足于宏观和中观层面的视角以及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来观察和探究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出现、演进和变迁,寻找其中的因果关系和运作机制。对于比较历史分析法在社会科学中的价值和运用,参见杨光斌:《复兴比较政治学的根本之道:比较历史分析》,载《比较政治评论》2014年第1期,第1-39页。

[77] Lacey, Nicola, David Soskice, and David Hope. “Understanding the determinants of penal policy: crime, culture, and comparative political economy” Annual Review of Criminology (1), 2018, pp. 195-217.

[78] Gelsthorpe, Loraine, and Nicola Padfield, (eds.). Exercising Discretion: Decision-Making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Beyond. Routledge, 2003.

[79] Farrall, Stephen, Barry Goldson, Ian Loader, and Anita Dockley, (eds.). 2016. Justice and Penal Reform: Re-shaping the Penal Landscape. New York: Routledge.

[80] 李波:《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推进中国刑罚研究深入发展》,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18期,第8—9页。

 


 

来源:《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第10辑

作者:蒋济泽,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犯罪学、法律与司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