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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信息时代刑事案件管辖面临的新课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4

编者按

2025年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论坛聚焦“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现场近50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数百位律师参与论道,共同就当下刑事案件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解决思路展开深入研讨。

 

本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在论坛上的致辞与主题演讲,整理以飨读者。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

 

 

致   辞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法律界同行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莅临今天的论坛,并且十分感谢大家能够在论坛当中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每年定期举办的学术论坛,其中内容主要涵盖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和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重点是针对这两个领域当中的疑难敏感问题和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实问题,展开研究。

 

简单说,论坛追求的目标是面对现实,切中时弊,深究理论根源,解决实际问题。今天是第六届论坛,我们学院自创立以来,已经举办过五届,2017年是第一届论坛,题目是“有效辩护的理论与实践”,中间间隔了几年,2021年第二届题目是“刑事辩护的伦理”,2022年第三届论坛题目是“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2023年第四届论坛题目是“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新发展”,2024年第五届论坛题目是“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今天第六届论坛的题目是“刑事案件的管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在专注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的同时,还专注于刑事辩护技能培训的研究与实践,并创立了以参与式培训为特点的西北政法大学培训模式。刚才马校长的致辞当中讲到了,我们创立了这个模式,还编写了182万字的刑事辩护教程,自2017年研究院创立以来,我们已经成功举办了几十期参与式的刑辩技能培训班,收到显著效果。

 

以研究促培训,以培训促研究,两者在互动当中相辅相成,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研院的主要运作模式,也是破解理论与实务相脱节难题的一种有效尝试。

 

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在各位真知灼见的共享中激发出新的火花,预祝并且相信本次论坛硕果累累,能够为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创新增添光彩。谢谢!

 

 

主 题 演 讲

 

 

在目前的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内容多、难点多、争议更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大难题。国际上的管辖原则各种各样,但是国内的管辖原则现在规定比较乱,所以掌握起来难度更大,对这个问题我个人是研究很少,困惑很多。我只能是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答案,与大家分享。我要说的题目就是信息时代刑事案件管辖面临的新课题。

 

信息时代的到来会使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发生前所未有和始料不及的巨大变化,应当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当中,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是渐进的。在信息革命发生以来,它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是突进的,它的速度是难以想象的。与社会的整体变革相适应,信息时代犯罪现象的发展与变化,也同样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新的犯罪类型和表现方式的不断出现,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罚理论的新课题,也同样提出了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新课题。

 

今天论坛将要探讨的就是这个重要复杂而又亟待破解的问题。当前,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乱象丛生,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原因也十分复杂,我想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研究和参考。

 

第一个方面,关于网络犯罪对传统管辖边界的挑战。大家知道传统的管辖原则相对比较简单,犯罪地管辖,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但是就这样简单的原则,实践当中也是争论不断的。但是毕竟解决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可以划定一个基本的界限。而网络犯罪的出现,使犯罪地的管辖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由网络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犯罪地变得漫无边际,这样就出现了多重管辖和交叉管辖等各种问题。

 

这种问题发生得非常普遍,而且界限经常是模糊不清的,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个结果,就是争议的空间越来越大。所以,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如何确立,有哪些需要研究的新视角,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个方面,关于当前管辖乱象的复杂原因。原因很多,我想主要强调几个方面:

 

第一,界限不清的现实提出了理论上的难题,对于网络犯罪引发的新课题,需要加强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直至修改法律。解决的方式当然是理论先行,所以这也正是此次论坛要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在理论上如何认识和破解网络犯罪管辖边界混乱的现状。

 

第二,司法中的利益驱动,导致管辖乱象丛生。这里面可以细分为几个不同的方面:

 

1. 趋利性执法导致管辖乱象,主要是指案款提留导致的趋利性执法。关于趋利性执法的问题多年来我也一直在呼吁,也在研究,也提出了各种问题,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简单说,有关于趋利性执法的相关规定,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案款提留,而且涉案的罚没款项可以和办案经费挂钩,这是最大的根源。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就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包括提留的方式、比例、上交的部门等,关于上交部门,原来是上交到地方,后来一层一层提高,到最后上交到省一级财政,取消了涉案款项和办案经费的直接挂钩。但是绕了一个弯子,通过省财政上交以后,还有一部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下来,我认为这是一个根源的问题。案款提留的问题怎么解决,有两个最基本的途径,一是涉案款项、罚没款项必须直接上交中央财政;二是这些款项必须与办案经费脱钩。但是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形成的顽疾,而且愈演愈烈。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这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

 

2. 地方保护导致的管辖乱象。这种现象也是多年来形成的顽疾,与案款提留的情况有点区别,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争夺管辖权。前些年有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跨省指定管辖,结果被指定管辖的省市得到了大量的涉案财物,发案地的地方因此损失了大量财物,引起了很多争执,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现象。如何解决,都需要研究。这个问题的根源,我认为涉及地方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权问题,这是一种对机制的探讨,当然也属于我们论坛的研究范围。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在研讨当中提出我们的主张。

 

3. 权力寻租导致的管辖乱象。权力寻租当中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维护单方利益而越权管辖,根源是司法腐败问题。现实当中有很多的问题,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办案机关甚至都跟一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链,从而导致的司法管辖乱象。如何解决?这种由于腐败而导致管辖乱象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研究。另一种情况是民事纠纷刑事化导致的刑事责任扩大化,根源是法律界限不清晰。律师界对此感受非常深刻,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愈演愈烈,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是争议不断。我最不能接受的是:有人提出来刑民交叉案件是伪命题,认为没有研究的必要。我非常负责任地说,如果否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存在,否定了这两种问题之间的界限,客观上会很容易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化。特别是在刑民交叉问题频频出现、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关于刑民交叉的研究非常重要。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什么案件就怎么处理,为什么要搞刑民交叉的概念出来自讨麻烦呢?这种观点实际上忽略了一个前提:如何知道该民事还是该刑事呢?当不知道该刑事还是该民事的时候,不厘清刑民交叉案件当中的具体问题,如何能够按刑事或者按民事处理呢?原来曾经有过一些简单化的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误导了很多案件,就导致了刑事责任扩大化。实际上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有三种情况:当刑事法律关系或者刑事责任的确定成为判断民事权利前提的时候,当然应该先刑后民;相反,有时民事权利的确定是认定刑事责任前提,那就应当先民后刑;还有第三种情况,在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互不影响的时候,可以刑民并行。这三种情况需要厘清之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简单的先刑后民是错误的,否定其间的界限也是错误的,说刑民交叉案件是一个伪命题更是错误的。所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

 

第三个方面,与律师关系更密切的问题,我希望大家注意到:刑事案件管辖乱象虽然有很多弊端,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刑事辩护的空间。一方面,管辖问题越多,辩护空间越大,乱象多,争议大,导致空间大,而空间大,又会带来更多的辩护机会,使律师有更多的用武之地,这是有利的一方面。律师辩护的时候更应当重视管辖权问题,首先要研究管辖问题,要弄明白,光重视不明白,同样不行。

 

另一方面,管辖权辩护的现状是阻力重重,困境难破,这是我们做律师都有共同感受的问题。虽然管辖问题这么多,但是大家想一想,在我们的刑事辩护活动当中,有多少,或者有几次能够在管辖问题上取得成效?办案机关或者根本就不予理睬,或者是当你提出管辖问题时都已经走到审判阶段了,已经晚了。这个问题非常普遍,需要提出解决的办法,这也是论坛重要的课题之一。

 

所以,我根据个人的体会,提出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与大家分享,供大家参考。这三个问题并不全面,但是个个都是难题,希望在今天的研讨中对这些问题能够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突破太多,所以我更希望在今后的研讨当中,能够继续的突破,不断的突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