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白玉 、王天栋:值班律师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参与价值及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2-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相互独立又紧密配合。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领域推进的重要体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重罪案件是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争议、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其作用发挥有限。为了更好地使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等,解决其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有效参与的实质化问题,进而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值班律师有效参与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之价值

 

  追求效率,兼顾公正。一是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消除风险,体现公正价值。二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积极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制度效率。三是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将会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力量,使其在促进司法效率提高的同时,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

 

  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要求被追诉人明晰制度内涵和适用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并接受司法机关所指控犯罪和刑罚。实践中,即便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可及时向被追诉人释明法律规定和相应后果,适当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交流,还可对检察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从而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使其作出合理的抉择。

 

  促进认罪认罚案件控辩相对平衡。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大环境下,检方与辩方之间的“博弈”更为重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精准指控并举证犯罪,辩方应当履行好辩护职责。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在于控辩平衡,一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基础性的、应急性的,可以在诉讼早期阶段就介入,为被追诉人的权益提供初期保护。二是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释明法律政策,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作出自愿、明智的诉讼程序选择。三是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提高协商能力,消解因身份带来的信息差和资源差,使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进行较为平等的量刑协商。

 

  强化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一是重罪案件侵害的法益更大,刑罚也更重。通常情况下,被追诉人能够意识到对于重罪与轻罪案件的刑罚是不同的,在此情形下,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有悔过之意,相应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了,当然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优待,而不必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达到矫正的效果,这是对人权进行司法保障的重要表现。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以往控辩双方对抗的局面发生改变。在以往的对抗模式中,控辩双方很可能因缺乏律师保护而被迫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使控辩双方形成“合意”与“对抗”并存的司法格局,可以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充分保障被诉追人的人权和正当的诉讼权利,避免其权益受到损害。

 

值班律师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有效参与的问题检视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存在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将其定位为法律帮助,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问题仍存在争议,且形成了“辩护人说”“准辩护人说”“有限辩护人说”“法律帮助者说”“混合说”等不同观点。“辩护人说”认为,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有相应规定。“准辩护人说”认为,值班律师是特殊的辩护律师,是对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协助被追诉人行使权利存在缺位时的补充,其范围远超法律援助。“有限辩护人说”认为,值班律师是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值班律师职责,与被追诉人在审前阶段委托律师的辩护职责一致。“法律帮助者说”认为,应分阶段定位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应是法律帮助者身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是准辩护人。对值班律师性质、定位的探讨,归根结底要回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上,只要其实质参与到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中,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应当符合值班律师制度应有的司法价值,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其定位。

 

  值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比较单一。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采取定期值班和轮流值班两种做法。无论是定期值班还是轮流值班,值班律师只能给被追诉人提供阶段化、碎片化的法律帮助,从而难以做到对案件信息的充分了解,当然也难以做到为被追诉人在案件证据信息知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但未明确值班律师可以何种方式提出意见。

 

  值班律师的衔接与转任机制有待加强。在值班律师衔接上,《工作办法》规定,可以在不同的阶段,由同一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选任和值班模式,被追诉人得到的法律帮助有破碎化、混乱性倾向;二是不同的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往往会出现重复性工作,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配套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值班律师补贴少。实践中,值班律师补贴标准平均每天200-600元不等,但可能占用其正常执业时间,甚至可能会消耗其较多时间和精力,付出和收入差距过大,尤其对于经验丰富、有案源的资深律师而言,保障不足。二是欠缺激励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值班律师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难以充分调动相关人员担任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值班律师的工作缺少专门的评价和监督体系,难以保障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或辩护质量。

 

值班律师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有效参与的路径

 

  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有观点认为,在被追诉人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应当及时指派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确认后,由其担任辩护人。笔者认为,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指定援助律师区分开,但是值班律师仍有辩护权利。为达到案件繁简分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现阶段可根据罪行轻重进行分别处理:一是对于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值班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程参与,不承担辩护律师职责,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二是对于重罪案件,即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值班律师得到被追诉人确认后即具有辩护人身份,承担辩护律师职责,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协商,并出庭答辩。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前提下,将值班律师在特定情形下定位为辩护人,不仅与其职责性质相匹配,而且能够承载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强制辩护的功能。

 

  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一是要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有必要将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前移至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向办案机关申请法律帮助,对其诉讼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笔者认为,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至少要经过两次提审。可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此检视值班律师服务,推动服务质量提升。二是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实行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竞争制度,区分案件类型对值班律师规定一定的从业年限。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从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就可以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重罪案件则应当由从业五年以上的律师担任值班律师,并与之签订严格的一年以上的聘用制合同。三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2020年,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为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提供了规范依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设置区分简易、普通程序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不同标准,例如,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给予特别补助,年底则根据参与案件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的值班律师,并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以提高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探索和完善值班律师的衔接和转任机制。一是完善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机制。应明确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的优先性,并为其参与案件提供便利。加强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情况的记录工作。目前,值班律师大多为轮流值班,存在人员不固定的问题。因此,做好各个律师值班期间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的记录工作,对于衔接前后不同的律师或不同的法律帮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律师机制。一方面,可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或确有必要时,由值班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另一方面,应准许诉讼阶段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律师,保障其在审判阶段的各种权利。笔者认为,现阶段,尝试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之间的转换,可能比直接委托更方便、更易实现,更能激励值班律师履行职责。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规范以确保实质性参与。一是赋予值班律师完整阅卷权。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的基本条件是享有完整的阅卷权。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一样的完整阅卷权,并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细化。二是赋予值班律师拒签权。按照《工作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即使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也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这与值班律师应当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要求是矛盾的。应当明确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享有拒绝签署具结书的权利。换句话说,在值班律师提出量刑异议时,允许其拒绝签署具结书,这是实质性参与的内在要求。三是强化控辩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的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认罪协商的过程,是一种协商式刑事司法。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引入控辩双方的协商机制已成为一项必然的改革配套措施。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律师辩护,应参加量刑协商的全过程,进而形成有效的量刑协商机制。这要求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前,要通过阅卷、会见被追诉人,全面了解案情,努力做到在量刑协商中处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状态,真正从实质上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来源:民主与法治时报

作者:白    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王天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