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十九届论坛回顾丨常铮:分案处理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7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常铮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尊敬的樊崇义教授、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毛立新主任的邀请,参加尚权论坛于我就像回娘家。

 

今天这个单元主要讨论的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辩护的策略”,前面单元讨论了程序构建、实践问题、风险面向,到本单元主要是谈诉讼策略,其实就是讨论方法问题,如何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谈方法的前提肯定是因为有了问题,在共同犯罪的诉讼程序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今天大家都谈到的分案处理问题。

 

首先需要先定义一下所讨论的“分案”的概念界定。今天很多学者都谈到了不同概念的“分案”,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辩护中遇到的比较典型的“分案”是指,本来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多,且各被告人涉及到同样一个罪名或多个罪名,但因为被告人人数较多,或由于其他因素,把一个案件拆成若干个案件审理的情况。比如,很多年前我和张青松律师、蔡华律师办理的四川刘某涉黑案,因为被告人多、涉及罪名多,为了审理便利,拆成七个案件同时开庭。司法实践中这种“分案”是常见的。

 

那这种“分案”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看到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分案”与国外的分案并案是有区别的,设立的出发点不一样。国外也有分案和并案,但其设置是立足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如果并案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就分案处理。但我们的“分案”处理,要回溯到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这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刑事辩护环境、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抱团对抗的情况是有关的,这个指导意见出台后,我们也看到很多涉黑案件都出现了分案处理的情形。这种设置与国外的制度设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其次,我国关于分案、另案处理的规定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不是法典化的一个诉讼行为,只是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的指导做法。

 

最后,我们再看看这种“分案”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一是,在实体上可能导致量刑的不均衡;二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影响;三是,分案后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了,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发问时,不再按照被告人的顺序发问,很多都是从后面认罪的被告人开始发问,这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一种影响;四是,对于发问权、质证权、阅卷权都有所侵害。

 

基于此,我想谈三点对策:

 

第一,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对分案、并案没有决定权,但可以去申请。申请是基于什么呢?就是要看案件分、合,到底哪个对当事人更有利。举两个例子,比如我们办理的新疆某地一个共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涉及到的公职人员与企业家共同犯罪的问题,目前法院是分案审理,而且公职人员和企业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这个案件我们就主张合并审理,因为公职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他对案件事实的供述,直接影响到我们这个企业家当事人的罪与非罪问题。

 

还有一个共同诈骗的案件,我这个当事人一开始是以诈骗罪被抓的,后来变更了罪名,但其他人还是诈骗罪,检察机关认为,我们这个当事人虽然罪名不是诈骗了,但他和其他人在事实上有关联,还是要一并起诉。但问题是,我这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很轻,如果构成犯罪刑期也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但现在已经羁押九个月了。所以,我们要根据情况去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审理方式。

 

第二,如果申请分案或者并案没有得到办案机关的同意,可能下一步就要考虑申请同案被告人到庭、出庭作证,申请调阅同案被告人的卷宗等诉讼策略,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我们应该去争取。

 

第三,如果这些申请仍不获批准的话,那就要从现有证据中发现矛盾和问题,这对阅卷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同时对庭审中自己方的当事人的发问也提出更高要求。

 

以上是我几点粗浅的看法,请大家指正。最后我想说,对于“分案”实践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策略上的应对,还应当考量立法上的完善,就像樊崇义教授所讲,要提出立法建议。我个人的建议是,应当把分案制度从一个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的指导性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明确适用情形,使之成为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