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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樊崇义:当前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的问题、原则与原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0-28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大家上午好!我认为这次会议的选题很重要,因为这是最近逐渐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司法界问题之一。前段时间青岛胡常龙教授主持的“刑事辩护视野中的趋利性司法问题”会议也和这个专题有关。上礼拜我在北京市检察院作了讲座,检察长跟我讲,现在“趋利性司法”还有“共同犯罪案件的并案、分案”问题比较突出。他举了个例子,说行贿、受贿案件可以并案审理,但是司法实践故意分开。为什么分开呢?因为审理了受贿人,追回了200万赃款;行贿人被抓起来审理后,又让他交200万赃款,这样一个案子就能赚200万。我听了后认为这个问题比较严重,司法过程中200万“变成”400万。所以研究趋利性司法和并案、分案问题意义非常重大。

 

我本人这方面研究得很少,但我看大家的论文写得已经非常具体了。我讲一讲并案、分案、另案处理,当前面临的几个突出的问题,再讲一讲处理的原则与原理。

 

一、当前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并案处理的问题。首先是并案处理过度扩张与权利失衡。公权力主导与权利保障不足。并案处理的决定权主要由公检法机关单方面行使,被追诉人的陈述权、参与权受到了限制。比如说在侦查阶段,并案可能导致证据不当共享,仅能用于一个案件的证据,被扩大适用于其他案件,削弱了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其次,没有上限的并案。比如一个案件涉案数百人,并案可能使庭审冗长,被追诉人难以充分质证,甚至出现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再次,司法资源与办案质量矛盾。过度追求并案,可能导致一个复杂的案件超出了司法的承受能力。最近我听到很多律师反映,说一些并案的案件一审一个多月、三个多月,司法资源与办案质量的矛盾比较突出。最后,由于案件具有复杂性,案件审理时间长、超期羁押、延期羁押,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保护都存在不少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分案处理的问题。我总结为“碎片化审理”与“程序不公”。分案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出现差异。例如行贿受贿案件若分案审理,行贿人可能在不同审判中作出矛盾的陈述,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甚至出现行贿罪的刑期重于受贿罪刑期的“倒挂”现象。此外,不同法官的量刑标准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分案以后,质证权和辩护权可能被削弱,同案犯无法在法庭对质,辩护律师也难以全面掌握关键证据。例子我就不再举了,大家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关于分案的标准问题,现在没有明确的文件作出规定,因此存在分案标准模糊、法律适用随意的问题。法律对分案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为分案而分案”的现象。比如部分办案机关以“案件复杂、提高效率”为由随意分案,忽视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导致审理碎片化。更有甚者,通过分案将部分被告人转为证人,违背证据规则,损害其诉讼主体地位。

 

第三个是另案处理的问题,有制度缺位、程序不透明、监督失衡等等,这些问题我认为都是比较突出的。

 

这些问题的共性是“关联性”标准模糊、程序衔接失衡、“关联性”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则。现行法律对关联性案件的界限不明确,导致并案、分案适用标准不一致。比如信息网络犯罪中,“犯罪行为存在关联”的解释弹性较大,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对“关联性”的理解差异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方式不一。此外,并案、分案的管辖权可能出现争议,影响诉讼效率。三机关的协调不足,各阶段的并案、分案约束力导致程序衔接不佳。比如侦查阶段并案的案件可能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拆分,拆分后的案件又可能由于管辖权问题无法重新合并,造成资源浪费。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证据因素、案件管理等规定不统一,导致信息割裂,影响后续审理。

 

二、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的原则

 

第一点,并案处理要坚持关联性原则。这是并案的第一个根本原则。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包括一人犯数罪、同一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多人参与同一个犯罪等。关联性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分开审理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我认为“关联性”是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个原则,叫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原则。合并处理的关联案件可以避免重复调查、重复开庭,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三个原则是防止矛盾裁判原则。第四个是全面查明案件原则,这个原则尤其适用于共同犯罪,有利于法庭通过对比质证,全面查清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确定量刑。

 

关于分案处理,第一个是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原则。我看大家的材料中说了很多,就不多讲了。第二个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则。部分被告人在逃,为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先对案件的部分人员分案处理,部分被告人因故不能到庭,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其他案件正在受审,所以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第三个是案情复杂与效率考量原则。若案件被告人众多,事实复杂,合并审理会导致庭审冗长、混乱,分案可以使审理焦点更加集中,反而会提高效率。第四个,为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我们实行分案处理。

 

关于另案处理,我也总结了四条原则。第一,是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审理的;第二,由于管辖的原因,犯罪地与居住地或者其他犯罪不同,由其他司法机关来管辖更为适宜的;第三,因其他犯罪正在被处理的;第四,有些案件需要单独进行侦查的。如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特殊身份人员的案件,或者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关联性不大,并且非常复杂,适合另案处理的。

 

三、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要坚持的基本原理

 

第一个是坚持程序正当性原理。不管是分案、并案、另案处理,要程序正当、确保庭审过程公平正义、权利保证合法。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二个是以审判为中心原理。要以庭审为中心,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要围绕着庭审展开,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通过完善的、完整的庭审程序,如合理设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质证。这是当下非常突出的问题。无论怎么审,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原理,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个是效率与公正平衡原理。不能因为“快”和“方便”而有失公平。

 

第四个是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原理。由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各个被告人的行为都是相互关联的,犯罪事实较为复杂,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诉讼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承担的刑事责任。比如在法庭调查中,既要对团伙犯罪证据事实的证据统一出示、质证,也要针对单个被告人的证据分别进行质证。

 

第五个是权利保障原理。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一个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诉讼程序需要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如保障各个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权利,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等,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我提一点希望:我希望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讨论,在大家发言基础上,我们这个会议能够总结出一个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这三个问题我们《刑事诉讼法》没有做规定,都是靠“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的,我们要做到有法可依。最近四中全会有一句话,叫“追究犯罪要依法进行”。我们在处理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时候,法律根据现在还不足。这个问题当前比较突出,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权利问题、效率问题等。既然大家花费这么大功夫开这个会,我希望这次会议拿出一个关于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具体法律规定修改建议,为《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