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04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主持。冯卫国院长向到场参会的嘉宾表示欢迎,期待本次论坛能取得圆满成功。
本届论坛的两家主办方代表先后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大家莅临现场或线上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马朝琦在致辞中表示,西北政法大学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自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以来每年召开的刑事辩护论坛,已经成为有重大影响力的高端专业会议。值此《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关键时期,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具体关切和积极回应。期待本次论坛能在研讨中凝聚共识,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引,为法律修改提供系统、扎实、全面的理论支撑,为复杂案件的办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致辞中指出,走专业化道路,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尚权一直坚持的方向。尚权刑辩论坛已经办了19届,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关注司法实践突出问题,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本届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并案和另案处理问题”,就是因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当分案、另案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确有研讨必要。本届论坛共收到论文60余篇、编入论文集49篇,他对论文作者表示感谢,并希望本届论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为法治进步提供助力。
上午8时45分,论坛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文龙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先后作主题报告。
樊崇义教授首先梳理了当前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并案处理过度扩张与权利失衡;二是司法资源与办案质量存在矛盾,过度追求并案可能导致部分复杂案件超出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三是分案处理面临碎片化审理与程序不公的困境,同一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可能出现差异,分案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质权也难以保障;四是分案标准模糊,存在“为分案而分案”的现象;五是另案处理的程序不透明、监督失衡。
其次,樊崇义教授阐述了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一,并案处理应坚持关联性原则、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防止矛盾裁判原则、全面查清案情原则;第二,分案处理应坚持保障被告人权利原则、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则、复杂案件兼顾效率考量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分案审理原则;第三,对于另案处理,应主要限于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审理,由其他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因其他犯罪正在被处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特殊身份人员等确有必要另案处理的案件。
接着,樊崇义教授总结了并案、分案和另案处理应遵循的诉讼原理,即程序正当性原理、以审判为中心原理、效率与公正平衡原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原理和权利保障原理。
最后,樊崇义教授希望本次论坛能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建议。
顾永忠教授首先对“共同犯罪案件”的概念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予以界定,指出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原理和原则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应当是指为了保障诉讼质量、兼顾诉讼效率,把实体上的同一案件在程序上分为数个案件立案、侦查、起诉的诉讼行为。他认为,根据不告不理、控审分离、诉审一致的诉讼原理和原则,法院审判的范围应受到起诉书指控范围的限制,因此,法院不能对同一案件进行符合上述“分案”严格涵义的“分案审理”。据此,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只应发生在审前阶段,包括分案立案、分案侦查、分案起诉。
其次,顾永忠教授梳理了司法实务中共同犯罪案件分案的现象类型。依据其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的概念,他把司法实务中的“分案”划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分案”和“非严格意义上的分案”,前者包括检察机关的分案起诉,后者是指法院将同一案件起诉的数个被告人,在审理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开审理的情形,即《刑诉法解释》第220条规定的“分案审理”的情形。他认为,此种情形是在检察机关起诉的同一案件下将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分开审理,可称为“分开审理”或“分人审理”,而不能界定为“分案审理”。
最后,顾永忠教授建议,检察机关虽有分案起诉的权力,但对于分案起诉中不正当、不合理的分案起诉及由此造成的分案审理,应当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不得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负面清单;同时规定对于不应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后才发现的,应当并案审理。而对于法院不正当、不合理的名为“分案审理”实为“分开审理”的情形,主要通过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建立负面清单加以禁止。法院对案件的“分开审理”不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纠正。
熊秋红教授首先从刑法学的角度,回顾和梳理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接着从刑事诉讼规范层面明晰了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概念来源与基本内涵。她指出,共同犯罪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应是“一案一处(审)原则”,即“以并案处理为原则,以分案、另案处理为例外”。
接着,熊秋红教授梳理了并案、分案、另案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分析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考量因素基础上,提出了九点程序机制完善建议:第一,改变目前的职权主导机制,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申请权、异议权;第二,在并案处理时,需明确分别讯问、相互对质、权利干预措施的合比例性适用等规则;第三,保障分案、另案处理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第四,分案、另案处理时原则上应由同一办案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理;第五,要以审判为中心来构建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机制;第六,对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能适用口供规则,而不宜适用证人证言规则;第七,要限制分案、另案处理后,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预决效力;第八,要完善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变更机制;第九,保障被害人一定程度的程序参与权。
与会嘉宾集体合影后,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合理构建”,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强调,分案审理之后,辩护权只能加强,不得减弱,否则无法保证庭审质量。韩旭教授指出,分案审理后,看不到全部卷宗,基本的质证权就得不到保障,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也可能对后案审理带来负面影响。韩旭教授还提出,分开审理、分人审理、分庭审理与分案审理的关系有必要厘清,决定分案审理的时间也应有所规范,对于分案审理判决书使用同一案号等问题,能否以此为由认定程序违法,也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思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针对单独犯罪案件来设计条文的。鉴于共同犯罪具有多人多事的特点,相对其他案件更为复杂,在围绕共同犯罪设计程序时,应当坚持保障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理念,应当以强化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的价值面向,应当对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精细化地设计。潘金贵教授还特别提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重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质程序的设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就审判阶段的分案审理展开,分别谈到了分案审理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思路。陈永生教授讲到,分案审理之所以被滥用,既是为了将认罪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认定不认罪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是因为将不认罪的不同被告人分案能够分化辩护力量,而且分案审理也有利于规避口供补强规则,有利于增加可追缴财物数量。关于分案审理被滥用应如何解决,陈永生教授认为,要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分案审理的异议权,在后案审理时有必要由先案被告人出庭作证,对其他案件中口供证言在本案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应作出严格限制,对不当并案审理的案件应设计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处理程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秦宗文表示,不当分案审理在程序上剥夺了辩方“公平竞赛”的机会,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不当分案进行限制。但也要认识到,部分案件有不得不分案审理的理由。为应对这类案件,需要保障辩方获取其他分案处理案件材料的机会;《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扩大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范围并允许分案案件的辩护人审查;要确保不随案移送录音录像产生排除相关口供的效果;对分案处理的共犯,应当赋予律师在警方在场的前提下调查取证的权利。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秦宗文表示,不当分案审理在程序上剥夺了辩方“公平竞赛”的机会,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不当分案进行限制。但也要认识到,部分案件有不得不分案审理的理由。为应对这类案件,需要保障辩方获取其他分案处理案件材料的机会;《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扩大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范围并允许分案案件的辩护人审查;要确保不随案移送录音录像产生排除相关口供的效果;对分案处理的共犯,应当赋予律师在警方在场的前提下调查取证的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郑飞教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认为,要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确立分案、并案、另案处理的合理边界。在确立边界时,应当充分考虑实体责任如何准确认定、证据审查判断和查明案件的需要、诉讼程序和效率的推进问题、权利的保障问题、其他的立法价值追求等。对何种情况应当严格禁止,何种情况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分案、并案、另案审理,可以通过立法将相关经验总结确定下来。也可以考虑将分案、并案、另案处理所需平衡考虑的各个方面设计成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对超越常规的分案、并案、另案审理设计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提醒我们,要警惕披着程序正义外衣的不当分案。“同案不同判”其实意味着合议庭大概率是独立裁判的,而“同案一定同判”可能才是难以被识别的、庭审虚置的表现。前案判决绑架后案判决虽饱受诟病,但辩护人至少能够了解前案的公开文书,而分案后同时审理,反而可能使律师难以了解其他案件的情况。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看似避免了量刑失衡,实际却会造成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错位和程序混乱,可能加剧“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兰荣杰教授指出,不能只看表面的弊端,更要看到潜藏的弊端。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郑飞教授首先从法理的角度,谈到分案的目的和价值权衡,一是公正与效率的权衡,二是权利和权力的权衡。然后从证据法的角度,谈到证据法讲“求真”与“求善”,分案审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利于对质权等权利的保障。最后从辩护的角度,谈到要注重辩方权利保障,考虑对异议权、救济权进行制度化设计。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宏良律师对构建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提出了几点建议。关于法定分案类型,一是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分案制度更加规范、合理、科学;二是要赋予当事人对分案的申诉权和异议权;三是要赋予法院对不当分案进行审查的权力和义务,并引入检察院对法院不当分案的监督。关于被动分案类型,一是前案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二是要对前案后案以异地管辖为原则;三是要确立以后案为主的原则,必要时以后案判决结果为依据对前案启动审判监督。关于法律相关规定引发的分案类型,一是要权衡公正、效率和保密性要求;二是要保障不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二审庭审的权利。
自由发言环节,樊崇义教授表示,共同犯罪的程序构建需要首先确定共同犯罪要不要进法典,以什么形式进法典,然后需要明确分案、并案、另案的标准,解决诉讼主体如何参与、管辖问题、质证问题、律师参与问题、上诉或申诉程序处理等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勃律师谈到,当下在办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一人一案单独起诉的情况,认为当被告人提出对同案质证时,应当准许。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何婉菲认为,事关被告人权利的问题,不能通过赋予司法机关无限决定权的方式去规定,解决不当分案带来的庭审虚化,核心是保障对质权。
下午13时,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实践问题”,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凯律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指出,分案、并案处理问题的核心在于《刑诉法解释》第220条,即对检察机关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法院能否分案审理以及对检察机关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法院能否并案审理。他强调,共同犯罪是以并案审理抑或分案审理为原则,值得探讨,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有规则无权利”“有裁判无救济”,应着力解决诉讼制度权利化和诉讼权利救济化的问题。最后,他认为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既判力以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形成共识。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少军深入分析了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效力问题。她指出,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背景下,关于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效力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预决效力说、既判效力说与参考效力说三种观点。她对既有学说的弊端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强调分案审理模式下的前后案关系并非简单的“从属”或“样板”关系,而应被界定为“独立性为本、相关性为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她主张应当以“有限证据效力”作为前案的生效裁判对于后案效力的应然定位。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维峰以该院审理的一起人数众多刑事案件为切入点,提出分案审理应考量案件事实关联、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效率提升三个维度。他强调,刑事案件的分案与合并审理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平衡艺术”,既要考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更要坚守程序公正底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当二者不能达到平衡时,应当坚持权利保障优先,避免将分案审理简单作为提高效率的工具。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以其亲办案件为例,指出当前分案处理的适用已逐步偏离制度设立的初衷,呈现出功能异化的趋势。她对实践中分案处理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如证据转化存在漏洞,口供补强规则被架空;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利受损;前案预断效力不当,后案独立审判功能被弱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落实等。她建议,应从明确制度边界和适用标准、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强化程序参与和救济渠道三个方面完善分案处理制度。
深圳大学法学院左德起教授主要阐述了四点意见:一是共同犯罪的并案与分案缺乏规范层面的支持,没有明确确立“以并案为原则、以分案为例外”的规则;二是律师缺乏对审前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并案处理的抗辩权;三是分案、并案所产生的质证权问题缺乏现实保障;四是判决书说理性不足,法官对律师提出的抗辩与异议,没有进行逐一回应。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宋志军教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丹,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郭靖,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律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主题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效应。他以其办理的某“同一事实被中级法院认定受贿既遂、而基层法院认定行贿未遂”案件为例,指出对合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本质上还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只是基于法定而分案审理,为避免法院认定冲突,确应保障行受贿被告人之间的对质权和加强分案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接着,他强调对于涉众和垮省市例如非吸和集诈等案件的分案,各地受诉法院应关注和统筹各地被告人就退赔的财产责任比例和方式以及执行程序的兑现问题,以确保罪责型相适应和对等原则得以公平体现。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宋志军教授首先针对与会学者提出的“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前案裁判和事实认定对后案的影响应以独立性为本、相关性为限”等观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他分享了分案审理可能引发的律师阅卷权范围不明、举证质证范围有待确定、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如何适用等问题。他认为,分案、并案处理中的理论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挖掘。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丹结合其分管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工作经验,指出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会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也会基于年龄、犯罪情节的轻重、后续可能的处理结果等因素予以分案处理。接着,刘丹检察官分享了公安机关对于分案处理的案件“分卷宗、分证据”的具体操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郭靖结合检察办案实际谈了四点意见。第一,关于并案与分案何者优先的问题,应以更有利于查明整体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为基本考量;第二,对于分案处理,可在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第三,对于关联犯罪的并案处理,应将关联的程度限制为直接关联;第四,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仅有参考效力,法官应全面审查前案裁判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坚持审判独立性原则。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指出,对于实践中的分案、另案处理现象,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辩护人在分案审理、另案审理案件中的出庭权问题;第二,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权和对质权问题;第三,分案审理、另案审理案件的阅卷权问题及控方举证范围的确定;第四,后案庭审中发现、采纳的排非、回避等程序性事项对前案的影响;第五,不同合议庭审理分案处理的案件时,如何全面了解案情;第六,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既判力。
下午14时许,论坛进入第三单元,研讨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风险面向”,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主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从一个案例引入,指出并案审理、分案审理,归根到底还是管辖制度的问题。并案审理是一个典型的管辖权创设行为,要警惕通过并案进行远洋捕捞的情况。刘方权教授还强调,侦查管辖要服从于审判管辖,对于管辖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应积极提出异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认为,共同犯罪是一面“放大镜”,未必会带来新问题,但确实会放大案件中的矛盾和程序上的缺陷。共同犯罪所引发的分案、并案、另案处理,本身并无好坏之分,确实应有一定的标准、条件、决策程序和救济措施,更主要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对质权得不到保障、证据展示不够全面清晰等问题。关于分案,他指出,我国的司法环境与域外保障被告人沉默权的司法环境存在现实差异,司法机关对分案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律师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当事人主义,把现实问题转化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契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以“虚拟币案件中的分流与合流”为题发言,认为案件的分案、并案或者另案处理,与虚拟货币案件中数据资金的分流、合流有相似之处。他指出,虚拟币虽然能够分流合流,但仍然可以通过数据查询和专业工具实现溯源。虚拟币分流的原因是希望尽快获得利益,提高斩金效率,减少被追踪到的可能性;合流的原因是方便兑换和洗钱、增加资金追踪难度。而分案与并案,都有提高效率、增加办案数完成考核、节约司法资源、尽快实现良好司法效果的目的,分案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侦查和证明的难度,并案则更易实现线索与证据的相互支持,有助于深挖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减少“花动作”和“骚操作”,奉行诚信正直的精神,坚持正义,提高公信力。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孔令勇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与共同犯罪案件交叉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产生了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实现量刑均衡等等。程序操作方面,分案审理的标准亟待清晰化;自愿性的审查方面,同案犯认罪认罚与否可能影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进而影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证据的认定方面,同案犯口供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将影响证据审查标准。量刑方面,如何实现共同犯罪下的量刑平衡,有待进一步研究。被告人权益保障方面,分案审理可能会导致辩护律师难以全面了解全案情况,影响辩护效果。应以合并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在量刑时适当运用量刑辅助系统作为参照,坚持被告人的具结书仅对本人有效,加强保障阅卷权、质证权等权利。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勇辉从自身从业感受谈起,认为现在案件已经越来越复杂,而程序法没能及时跟上。现有的司法解释在执行中可能出现走样,如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因同一案件被其他机关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行贿人未判而受贿人先判对行贿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等。他认为,在并案分案问题上应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为首要价值追求,以不分案为原则,确实需要分案则要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同一案件分开或分人审理须以案件不具备关联性为前提。最后,他引用了现在依然生效的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其中对分案审理的严谨态度提醒大家勿忘老一辈司法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史立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天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李锟、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家慧、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三毛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史立梅教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单一自然人犯罪这一追究基础上的,所以在共同犯罪的程序设计方面缺乏相应规定,这本身是正常现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被告人及辩护人异议权保障缺位等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反映到共同犯罪这样的案件中,其负面影响比普通一人一罪的案件更重,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共同犯罪诉讼程序所面临的问题。当下,以合并处理为原则、分案处理为例外已经基本达成共识,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国家机密案件可以作为法定分案处理情形,而裁量的分案处理情形如被告人人数众多等,则需要设计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天红教授认为,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通常情况下不宜分案,因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分案就难以查明具体案件中被告人的犯意联络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果出于效率的角度分案,关键是要判断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要在保障全面阅卷的基础上,给当事人和律师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共同犯罪的分案和并案需要明确标准,分案的标准以及分案后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会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宜将其写入司法解释,目前看,不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列明。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李锟首先围绕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中的“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这一表述展开,指出“质量”在“效率”之前,应优先考虑,要保证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他还提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可以借鉴简易程序,设计事前告知同意、事中程序转换、事后权利救济的规则。还要澄清现有规范的概念,用好现有规范,保障分案审理中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家慧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分离与合并制度。在德国,一人犯多案与共犯都属于关联性案件;一人一案的情况下,如果定罪量刑相对简单,也可以先审理定罪量刑问题,涉案财物另外程序处理。检察院自行决定按照合并起诉还是分案起诉。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可以申请合并或分离程序,由法院裁决。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程序进行分离与合并。程序分离与合并由案件涉及的共同上一级管辖法院来决定。分案的理由主要包括被告人在逃或是重病等无法出席庭审、部分人认罪而部分人不认罪、辩护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三毛律师指出,分案、并案、另案审理都有其合理性背景,包括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理论和实践中许多基础观念存在分歧、办案期限、地区审理条件差异使得部分案件具有分案必要性、关联性的程度标准和分并案的操作标准不明确等。应当规制的是不合理分案的行为,要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的权利,还要保障质证权。对于部分案件,分案审理与并案审理到底谁更适宜,需要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形成修法意见的问题。
下午16时30分,论坛进入第四单元,研讨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辩护策略”,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主持。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常龙总结了不当分案审理对刑事辩护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前案裁判对后案诉讼的消极影响;二是从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角度而言,要高度重视共犯口供的证明价值和作用,充分挖掘共犯口供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信息;三是从刑事辩护的实效性角度来讲,要理性判断申请前案被告人出庭对质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问题;四是准确把握现行司法生态,因案施策,以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五是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视,高度重视后案审判的独立性、证据体系的自洽性、诉讼判断的理性问题;六是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作出诉讼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门金玲指出,分案审理在域外并不鲜见,但在我国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核心在于我国刑事审判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无法解决分案审理所带来的对质权受限等弊端。接着,她结合实践经验,针对法院“只处理从犯,不处理主犯”“先处理从犯,后处理主犯”等情形阐述了辩护思路。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常铮律师首先回顾了分案审理制度的起源,指出我国的分案审理制度与域外的制度设计存在区别。接着,针对分案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她提出可从积极申请并案、申请同案被告人到庭及查阅分案案件卷宗、从现有证据中发现案件矛盾点等方面予以应对。最后,她建议应将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的分案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推动分案制度入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分案成为一种诉讼行为,明确适用情形。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邀教授郝大明结合其办案经验指出,实践中虽然部分案件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而分案,但无正当理由的分案则更为常见。而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分案,必然隐藏着潜在的目的,其后果必然会造成当事人合法辩护权利被严重损害。只要不涉及管辖异议,涉及多个当事人案子的并案,有利于当庭查明案件事实。他强调,作为辩护律师,针对管辖问题、分案问题,要从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考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任禹行博士针对三种分案审理类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第一,分案审理不当地分割诉讼客体,对被追诉人刑罚造成实质性不利时,辩护人要以“分案审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刑罚配置逻辑”为由,坚决反对分案,如果是同种犯罪,则可以考虑以《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应对;第二,当分案审理导致审级下移时,可以从审级制度虚置的角度提出程序异议,并援引《刑诉法解释》第18条;第三,如不存在前述两种情形的分案,则可从对质权保障的角度考虑辩护策略,同时要注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二)款中的预决效力条款,分案后若存在先前裁判,不应天然认可其效力。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聂义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邓楚开,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艳秋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律师回顾了其在2014年办理的某涉黑案中针对公诉机关的分案起诉所发表的辩论意见。他指出,面对不正当的分案、另案处理所带来的挑战,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当实现以下转型和突破:一是必须坚持程序优先,加强对分案决定程序的抗辩;二是必须打破书面证据的壁垒,实现证据破局;三是必须整合立场,构建协同辩护的战略战术,辩护人形成合力共同对抗不合理的分案决定;四是注重量刑平衡,打破“前案判决”的束缚;五是注意角色重构,精准认定各被告人作用及责任。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律师指出,相较域外,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审案卷”而非“审案件”。他强调,要解决分案审理的弊端,仍应回到“以审判为中心”,最核心的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聂义明律师以其亲办案件为例,指出不当的分案、另案处理可能会造成被告人丧失区分主从犯的机会、量刑失衡等负面影响。他谈到,律师应从是否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角度主张并案或分案,在法院决定分案审理时,可通过申请查阅分案案件的卷宗、委托同案犯律师核实特定事项、申请法官提审同案犯等方式开展辩护。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邓楚开律师以“如何打破利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的分化瓦解”为题,认为可通过庭下辩护与庭上辩护相结合的方式打破司法机关利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的分化瓦解。庭下辩护表现为提出异议、要求并案审理,申请分案的其他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发问,尽可能旁听分案审理案件的庭审;庭上辩护表现为通过法庭调查,得出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尽可能地将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及家属结成统一战线,从而打破司法机关的分化瓦解。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艳秋律师指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由于规范层面的碎片化与模糊化、实践操作的行政化与随意化,导致分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泛用甚至滥用的异象。接着,她从辩护角度,归纳了四种争议较大的异常分案类型,并针对公安机关对同案犯另案处理、检察机关同时分案起诉、检察机关间隔分案起诉等情形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最后,她期望以第四次刑诉法修改为契机,明确分案审理的具体标准,构建违法分案的惩罚机制,赋予被告人相应权利。
18时许,论坛举行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教授作总结发言。
刘仁琦教授首先将本届论坛评价为精彩的学术盛宴。他表示,最终选定现在的论坛主题,是希望能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作一些有意义的补充。为了保证论坛质量,在嘉宾的邀请上,主办方秉持了相对审慎的态度。接着,他代表主办方感谢各界朋友对本届论坛的支持,感谢参会嘉宾的无私分享,感谢为本届论坛提供会务服务的工作人员。
至此,“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