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5
编者按
2024年11月6日下午,“‘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暨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知名刑事法学者就当前比较突出的“‘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举行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以下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永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常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很有个性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看来是令人尊敬的。第一,据我所知,它是第一个专门做刑辩的律所。大家知道刑事辩护难度非常大,要对抗强势的公诉机关,敢于专做刑辩的律所据我所知尚权是第一家。第二,尚权自成立以来不仅仅是做刑事案件,它举办了很多学术方面的公益活动。比如我印象中尚权刚成立的时候刚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它隔几个月就做一次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调研报告挂在官网,帮助中国法学界了解《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后面还举办了很多研讨会。像今天这种对刑事司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不仅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进步,所以这次邀请我参加这个活动,我觉得我义不容辞要进行支持。今天讨论的主题非常有意义,反映了中国长久以来就存在并在今年急剧恶化的一个问题,就是逐利性司法问题。逐利性司法问题一直存在,最近几年在恶化,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早期的逐利性司法只是公检法机关为了本单位的办案经费,所以追逐抢办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扩大查封扣押没收的范围。最近发展到了恶性的程度,一些中西部经济比较困难的地方政府部门利用公检法机关抢办那些油水比较大的案件,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通过“远洋捕捞”来谋取经济利益,以前把逐利性办案作为解决经费的手段,现在作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手段。
第二个方面,前几年第二种情况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东部南部发达地区比如说浙江这些地方是不存在逐利性司法的,但是最近两三年,一些东部南部发达地区的法检也有了这个压力。为什么呢?因为在这几年经济困难了以后,中央财政给每个省财政都下达了上交税收财政收入的要求,每一个地方包括发达地区,比如说广东、浙江这些地方的省长领到了上交税收的额度以后,就会向下面分派。比如广东会下派到各个市,然后各个市的市长拿到这个要求回去以后会把指标下发到下面的各个县以及市直的一些单位。以前像广东、浙江这些地方是从来不存在这些问题的,甚至以前这些地方都不存在利用罚没收入作为办案经费的问题,这些地方的财政部门能够给公检法提供充分的经费支持。后来县市长就发现公检法机关其实也是有创收能力的,所以现在像广东等一些发达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也被安排了创收的指标,所以一些发达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关注罚没款物比较多的案子,会和别的地方来争抢这些案件,甚至有的时候会和对方谈判:你这个案子需要我协助执行的话,我们如何来分享罚没的款物。从困难地区发展到了发达地区,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果不有效遏制的话,中国的司法尤其是涉企司法问题会比较严重,会严重损害中国经济的发展。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政法经费的收支没有彻底分离,第二是因为中国公检法机关隶属于地方,司法改革地方化的改革目标没有实现。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中央层面一直是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在1996年以前,中国的公检法机关罚没财物诉讼收费不太高,所以那时候公检法办案收的钱自己用,“坐收坐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规定》,该《规定》规定: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法院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费用不足。在此期间,理论界注意到了坐收坐支问题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消极影响,所以有学者进行了抨击。到1996年,财政部和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次提出要实现收支两条线分离,但是从这个文件本身的规定来看,其实没有完全分离,因为它明确规定法院收的诉讼费用可以把办案费用扣除,剩余部分上交财政,上交财政最终还是要返还给法院,而且明确规定法院的诉讼费用是不能挪作他用,只能用于办案。后来在1998年6月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好几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罚没财物及时上交财政和国库,由财政根据各单位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统一核定,收支必须完全分离。这个文件在当时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时是作为中央的另一个重大行动一起实施的,也就是禁止军队办企业一起推行的。可惜的是这个文件颁布以后仍然没有实现彻底的政法机关收支分离,实践中罚没财物首先是交到各省统一财政专户里去,很多省比如说北京市、河北省都有明确的文件,省财政留下30%省级使用,剩下70%还是要返还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再在市以及县级进行分配,还有相当一部分返还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从办理的每一个案子里都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而且这个比例每个省是有规定的,所以这就出现了你多收多还,少收少还,你拿到的罚没财物和诉讼费用越多,返还的部分就越大,所以还是没有实现完全分离。不仅如此,这一做法后来还得到了一个中央级的法律文件的承认。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中央政法机关交办给地方的案件,涉案款物也应当部分返还给办案机关。比如中纪委交办的一个案子给河北省纪委或者说给唐山市纪委,涉案财物上交国库以后,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央政法机关对承办案件单位办案经费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及时核拨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将经费拨付给承办案件的单位。这样一个中央级文件都肯定办案机关是有权从承办案件获得的罚没收入中获得一部分办案经费,效应非常不好。中国实践中没有彻底地实现政法机关收支分离,这个问题要解决起来,我觉得也不简单,最好的办法是真正实现罚没款物包括诉讼费用全部归中央财政,收起来以后要返还地方,但不是按你收多少钱给你多少钱,是按照每个省的实际办案需要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给你的钱和你交上来的钱是没关系的,我给你的钱是按照你的实际需要来进行拨付,罚没财物和诉讼费用彻底给中央国库,不是给省。现在是给省财政专户,将来给中央财政专户,而且是不返还的。
第二个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把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两个层面,最彻底的当然是要实现全国政法机关至少是法检的国家统管。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上一轮司法改革时也要求实现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省级统管,后来没有彻底实现,包括省级以下法检的经费统管都没有实现,我希望这个能够实现,如果这个不实现,法检的地方化问题如果没能解决的话,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地方政府把法检刑事办案作为牟利手段就很难解决。另外,刚才郭烁教授提到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来完善,这当然也是措施之一,但是这个措施我觉得在体制没有完善的情况,程序上的改革作用可能非常有限。当然,估计这种体制改革暂时也很难实现,因为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央下了很大的决心都没有实现,后面我觉得中央再下那么大的决心,彻底解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好像也不大可能。所以目前我们能够做的恐怕是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时候,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把制度设计得更完善一些,从而缓解这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谈到这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