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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专题研讨“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22

2024年4月20日下午,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楼111紫华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专题研讨“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担任点评人。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五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共分上下两场主题发言环节,每场结束后由嘉宾总结点评,共同就金融证券类犯罪的辩护难点进行研讨。

 

 

论坛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开场主持人。

 

程晓璐律师回顾了“刑辩十人”论坛六年来的风雨历程,指出每一次论坛都会聚焦当下刑事司法实务当中的热点、难点、痛点。论坛的主题既有实体认定上的难点,又有程序改革的热点;既有证据规则应用的痛点,又有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解读的要点。本次论坛,就是在国务院各部委以及最高检出台的一系列针对金融犯罪的重要文件这一背景下举行的。本次论坛也首次走进百年学府清华大学,充分感受这里的深刻的底蕴和学术气息,成为“刑辨十人”论坛和高校学术交流的美好的开端。

 

论坛由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上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他的发言主题是“房地产金融关联犯罪的辩护”。刘卫东律师根据房地产开发的融资、开发、销售三个不同的阶段,总结了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金融犯罪:在融资阶段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在开发与合作阶段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在销售阶段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

 

针对涉房地产型金融关联犯罪的辩护,刘卫东律师提出以下要点: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有构成单位犯罪从而减轻责任的可能性;审查犯罪数额是否准确;考虑积极退赔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为企业争取不起诉的可能。

 

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在发言中,先是介绍了近年来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的总体态势,并总结出犯罪数量处于高位;“被害人”人员多、金额大,影响广;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多;案卷多,办案任务重等特点。同时指出,办理这类案件,一要明确辩护目标,是出罪、轻罪还是罪轻辩护?二是要做好沟通工作。不仅要与委托人及其家属做好沟通,妥善处理退赃退赔工作,还要与“被害人”充分沟通,降低舆情,为办案创造好的环境,此外,也要做好与办案机构,甚至“处非办”、“专班”等办案协调机构的沟通,争取案件有一个较好的处理结果。在辩护意见上,要紧紧围绕非法集资案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几个特征,关注管理人是否登记、基金募集后是否备案,是用募集资金返利还是用利润分红,增信、溢价回购、对赌的主体是谁,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是否违法,共同犯罪中不同层级人员责任分担,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等问题展开辩护,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作了题为《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分离的路径》的发言。他指出,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开始呈现出一种形式化、套路化的趋势。审判机关在对下级员工,或者下属单位员工的审理上,通常会认为他们参与了集资行为,就认定和集资的组织者或者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辩护上,对于下级员工或下属单位员工,可以从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模式、知情程度四个方向,实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分离。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尝试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寻求下级员工和下属单位员工的出罪路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通过视频做了《“自洗钱”犯罪辩护相关问题探析》的主题发言,从洗钱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司法现状及辩护应对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指出目前洗钱罪存在入罪数额门槛不明、相关司法解释效力不清、何为“情节严重”存在争议、各地判罚尺度不一等问题,提出在辩护中应重视被告人是否具有洗钱主观故意,认为嫌疑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收取上游犯罪赃款中的行为不应构成洗钱罪,嫌疑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的使用、处置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应紧扣洗钱犯罪实质,不做表面认定,对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目的、对侦查工作不形成障碍效果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应认定为洗钱犯罪。他建议严格把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否则洗钱罪尤其是洗钱罪的帮助犯将来有可能像今天的“帮信罪”一样大量泛滥,相关问题值得学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发言主题为《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路径》,她指出,在公司并购活动中,为履行对赌协议引发财务造假进而被指控合同诈骗案件在实践中日趋凸显。此类案件辩护难点在于:一是案件背景复杂,可能引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中介机构等多方责任主体的牵连,牵一发而动全身;三是对于律师跨学科、跨专业的运用能力提出挑战;四是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民刑交叉法律适用往往存在困惑。

 

这类案件做出有罪认定往往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无实际履约能力;二是欺骗手段呈现系统性、综合性;三是被害方已经支付出远高出真正估值的数额,遭受巨额损失。

 

关于有效辩护路径,她认为,对于对赌并购型合同诈骗的案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不能套用传统辩护思路从构成要件出发泛泛辩护,缺乏说服力。首先,应及时洞察司法实务的新趋向,避免走入四个认识误区,造成无效辩护;第二,要甄别造假行为是否构成对交易重要事项和基础性信息的根本性欺诈,第三,高度重视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第四,审查财务不实的原因是行为人故意实施欺骗还是存在客观因素,从而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最后,检验被害方有无遭受超出应支付金额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实际损失,则应积极主张出罪并寻求民事救济路径。

 

论坛上半场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作点评。刘艳红教授对之前五位律师的发言发表了三点感受:第一,各位大律师专精结合、商事主打、辩护有效、令人印象深刻。第二,在当今律师行业不断内卷的背景下,年轻的刑辩律师应当结合理论与实践,做兼顾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的“综合派”律师。今天各位发言的律师将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上升到理论高度,为其他律师树立了榜样。第三,刑辩律师在磨练专业的辩护技术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文情怀的表达,让辩护更加打动人心。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他就“办理证券案件行、民、刑交叉的几个问题”发表观点:随着新“国九条”的颁布,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越来越成为迫切的要求,从严监管的信号持续释放,证券类案件往往是从证监会或者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开始。比如证监会认定某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或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监管会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续可能引发受损投资者(股民们)的商事索赔甚至被移送公安经侦追究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毛洪涛律师认为,从法律救济的角度,对于证券案件而言,律师团队介入的越早,可以做的工作也就越多,比如代理当事人参与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并介绍其团队办理的一起成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毛洪涛律师从不同角度指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违规信披情况下民事索赔之诉的应对之策;并针对本次论坛主题重点从证券类案件刑、行认定差异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详述了证券类犯罪的辩护要点。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就《银行高管发放贷款涉刑案件的辩护特点》做了分享。

 

杨矿生律师认为随着金融反腐的深入,银行系统发放贷款涉嫌触犯罪被追究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与单纯的个人犯罪和群体性犯罪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这类案件具有罪名多、环节多、人员多的特点,不仅涉及到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也常和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还会引发中介机构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多种犯罪;二是这类案件涉及的环节和人员,不仅有银行系统多个环节的人员,也涉及到借款人以及中介机构的人员;三是这类案件的形成往往会有第三方因素的介入。

 

杨矿生律师还就此类案件辩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按现行刑法,造成重大损失不仅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选择性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对重大损失认定的辩护。在认定重大损失时,司法机关一定要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罚当其罪。

 

杨矿生律师进一步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法律对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做了明确说明,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发生分歧,很多办案机关把违反规章和内部规定也都视同为违反国家规定,无疑这也是律师要关注的辩护重点。

 

杨矿生律师最后谈到,对政策性因素介入引发的案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考虑。对上级领导介入引发的案件,如果银行放贷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不能以此作为出罪的抗辩理由,如果银行放贷人员提出了明确反对意见,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认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金融领域是高发罪名,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从广义上来理解利用职务便利。通俗的说,只要是“掺和”了整个行为中的某一环节,就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第二,为对方谋取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虽然在量刑上有一定差别,但不影响定罪。第三,只要行为人之间符合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亲属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构成贿赂关系。第四,只要是归行为人控制、处分,本人没有亲自拿钱也能定受贿罪。第五,借款利息能否认定为受贿款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资金需要,借款行为和职务便利是否有关。第六,退钱了是否还能认定为受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退钱的原因、时间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第七,礼金与受贿之间的区分需综合判断,这常常是辩护人的突破口,也是难点所在。第八,赃款赃物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认定受贿罪。第九,按照犯罪构成从实质出发,区分行贿、受贿、贪污等行为。第十,在量刑问题上,要注意区分坦白、自首、立功等情形。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以《金融犯罪手段科技化对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为题作主题演讲。

 

钱列阳律师在开篇指出,高频交易、量化交易和虚拟货币等技术手段,使得金融犯罪手法更为复杂、隐蔽。金融犯罪领域随着科技的融入扩展至三维空间,形成了降维打击的态势。刑辩律师当前面临着源于科技、金融与刑事三大领域深度融合与交织的挑战。

 

钱列阳律师强调,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这些挑战时,必须提升金融专业素养,并且深入理解科技背后的逻辑。他特别呼吁青年律师拓宽视野,成为知识复合型人才,并紧跟时代步伐,学习和掌握新科技手段,以更好地应对金融犯罪手段的科技化。

 

在演讲中,钱列阳律师分享了一起金融犯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人脑战胜机器”的智慧较量。他深刻指出,“电脑会计算,人脑会‘算计’。”计算机在计算速度和准确性上占优,但人脑在谋划策略和应对复杂情况上独具优势。这一案例为刑辩律师应对科技化金融犯罪提供了重要启示。

 

最后,钱列阳律师呼吁法律界加强科技眼光以应对金融犯罪科技化的挑战,以便更好地识别、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贡献力量。

 

下半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教授作总结发言。周光权教授针对下半场嘉宾的发言内容,做出五点总结。

 

第一,基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以及金融犯罪人员普遍的高智商特点,律师必须虚心向对方学习金融领域知识,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二,针对毛洪涛律师谈到的证券犯罪中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周光权教授认为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宽容性。即使证据能够支撑行政处罚,也不能直接以此推定被告人有罪。

 

第三,针对杨矿生律师谈到的银行高管放贷类案件辩护等问题,周光权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如果被告人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真实,金融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没有达到定罪的要求,可以作为这类金融犯罪辩护的出罪理由。

 

第四,针对许兰亭律师所提出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认定问题,周光权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证据确实充分的诉讼要求仍然必须坚守,由此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妥当的处罚。

 

第五,针对钱列阳律师提出的在高科技与智能时代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问题,周光权教授指出这是我们法律人从事金融犯罪辩护面临的新的挑战。周光权教授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的优势与缺陷,指出”新技术只能负责计算,但是真正的'算计'还得靠人“。

 

最后,周光权教授勉励大家掌握好新的技术、跟上时代的潮流、认真研究法条,金融犯罪辩护这一条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在自由发言环节,多位参会人员就本次论坛的主题向与会嘉宾提问并互动。

 

第十六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历时四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直击司法实践中的痛点与难点,为金融证券类犯罪案件的辩护汇集了宝贵经验。再次感谢所有嘉宾的慷慨分享,感谢21世纪经济报、法治日报、人民法治报对本次论坛的支持,呈现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经验的思想盛会,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