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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关注丨第十八届“刑辩十人”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9-23

2024年9月21日,第十八届“刑辩十人”论坛暨西政刑辩大讲堂第五讲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召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

 

 

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主办,北大法宝学堂协办。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林维作开幕致辞。来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等律师界人士,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界同仁、高校师生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大法宝学堂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在线实时收看共计达1万余人次,平台直播热度20余万。

 

开 幕 式

 

 

上午9时,论坛开幕式开始,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主持人。她简要介绍了北京刑辩十人论坛的发展历程,并指出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化、精细化水平直接影响刑事辩护的质量和效果。而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印证、口供依赖、鉴定乱象等问题,不仅威胁到个案公正,更对司法公信力构成了挑战。如何应对司法实践的新挑战,推动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完善证据辩护理论体系与实务指导,借助刑诉法修改契机提出意见、建议,是本次论坛的初衷。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林维代表学校向“刑辩十人论坛”致开幕辞,林校长首先表达了对“刑辩十人论坛”来到西南政法大学的欢迎和感谢。林校长表示,西南政法大学在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中国第一本“律师理论”的专著就是我校徐静村老师于1981年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律师工作知识》。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西南政法大学不仅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也孕育和滋养了"尚思善辩"的浓厚校园文化氛围。在致辞的最后,林校长预祝本次论坛成功举办,也希望未来西南政法大学能与“刑辩十人论坛”展开更全面、更多的合作,让刑事辩护律师们能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学科建设中。

 

上 半 场

 

 

论坛上半场由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律师担任主持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以《虚假印证的破解之道》为题,阐述了印证证明的原理、作用及其弊端,分析了虚假印证诸多表现形式,提出了在质证和辩论中破解虚假印证的十个方法:一是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用于印证,例如类似事件、品格证据;二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用于印证,例如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瑕疵证据;三是信息来源单一的证据不能用以印证,例如传来证据;四是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矛盾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五是从逻辑上讲,两个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既可能同真,也有可能同假,只有排除了同假的可能,才能互证真实;六是运用经验法则、常识常情常理来校验相互印证的证据自身的真实性;七是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庭审发问、举证等工作,挖掘、展现被忽略、被隐蔽的证据信息,重建新的印证体系:八是通过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及交叉询问,直接查明和验证言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九是运用逻辑规则、论证规则来验证相互印证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即逻辑上是否推得出;十是运用经验法则、常识常情常理来检验全案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即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作了题为《辩护律师审查证人证言的路径》的分享。

 

杨矿生认为,证据辩护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发现指控证据中的问题,对指控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质疑和否定,从而削弱和打断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攻破控方的指控证据体系。而证人证言是控方最常用的指控证据之一,对证人证言的质疑和否定就成了律师证据辩护的重要工作内容。

 

杨矿生律师表示,辩护律师要学会多种途径并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证人证言展开多层次的全面审查,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分析判断并不是辩方简单地表述自己的分析观点,还要和控方的观点进行碰撞交锋,可能还会遭到控方的拦截阻击。更要考虑法官对证人证言的态度以及对律师意见的态度,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所以证据辩护是一场立体战。

 

接着,杨矿生律师对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五个途径发现证人证言中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并对这些路径中的一些实操性做法、效果、面临的困境,以及对证据辩护中折射的证据原理等方面的思考感悟等进行了多层次的梳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破解对策和建议。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发言主题为《口供质证的方法与技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关注卷内讯问笔录是否如实记录每次提讯内容,是否将所有笔录全部随案移送。第二,比对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姓名和讯问、询问时间,审查讯问主体是否合法。第三,基于笔录中不合理的、大段的重复性文字表述进行质证。第四,运用经验法则,从口供内容是否符合常情常理进行质证。第五,运用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进行质证。第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应当在质证时着重强调。第七,从程序瑕疵上寻找突破口,达到实质上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第八,从细节出发,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对口供进行质证。

 

许律师表示,口供固然有其特殊意义,但案件裁判最终还是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的质证不仅要针对口供的特殊性进行,更要在全案证据中抽丝剥茧,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帮助法庭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发言主题为《刑事司法鉴定的乱象剖析与修法建议——以鉴定意见质证为视角》。他结合司法现状指出刑事司法鉴定中乱象丛生:一、名目乱,鉴定、审计、评估、认定、核定等名目混杂;二、内容乱,质量不高、问题很多,甚至出现虚假鉴定;三、收费乱,收费不规范、不透明导致出现利益勾连、金钱鉴定;四、人员乱,大量没有接受过专业司法鉴定培训的人员充斥其中;五、管理乱,多部门管理导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

 

毛律师对鉴定乱象提出四点建议。首先,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其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积极作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提高鉴定人出庭率;加大对违规鉴定、虚假鉴定行为的追责力度。随后,毛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全面质证控方鉴定意见,成功将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为虚开发票罪的成功案例,分享了对于鉴定意见质证的办案经验。最后,毛律师呼吁,面对司法现状,当前应亟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并强调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需做到专业、全面、精准,以确保辩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接着,上半场进入到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潘金贵教授认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归结到底都是印证的问题。因此,辩护律师在注重言词证据审查的同时,不能忽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对于虚假印证,司法实践中对于“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应当辩证看待,辩护过程需要运用综合方法,充分论证,有条理地进行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提到,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认定乱象丛生,比如部分法官将法律没有规定到的鉴定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鉴定机构鉴定人不一等等,所以推进对鉴定主体合法性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孙晓明律师就实务中辩护律师如何从证据方面更好地辩护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第一需要辩护律师全面地阅卷,对控方观点做一个详细的把握;第二,一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鸡蛋里挑骨头”,反复阅卷寻找关键点;第三,有的放矢,发现问题以后,站在控审角度利用这些问题来撼动控方的证据体系。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张锦前律师提到以下几点体会:首先需要处理好全面质证和重点质证的关系,在庭审中更加注重重点质证,对于冲击证据体系的事实可以重点答辩;第二是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边界,实务中辩护人过度信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实也要注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第三,重视排除合理怀疑的运用。

 

下 半 场

 

 

 

下午14时,论坛下半场继续进行,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何峰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他的发言的题目是《证据不足与刑事辩护》。他首先说明谈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辩护实践与裁判文书的巨大反差;二是证据法理论研究和辩护方法的乏力;三是立法、司法存在诸多问题。关于证据不足的“证据”,既包括定罪证据,也包括量刑证据、财产处置证据以及程序性证据。而证据不足的“不足”,需要与证据充分相关照,具体包括:1.证据短缺;2.证据缺陷;3.证据单一。任一情形都影响完整证明体系的成立。证据不足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依法应产生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的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落实很不理想,强诉强判和留有余地的定罪判决屡见不鲜。为此,辩护律师针对证据不足,要着力在证据不足的发现、证据不足的证明和证据不足的提出三个方面狠下功夫。总之,证据不足辩护,既涉及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和审判中心主义的落实,是个宏大艰深的课题。不仅需要每一个办案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法庭质证、运用证据规则和逻辑、经验加以证明,也有赖于证据规则的立法完善,程序性制裁等救济措施的增强等,惟其如此,证据不足辩护才能产生有效辩护的成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价格鉴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他阐述了《价格鉴定规范》中市场比较法、成本重置法、收益预期法、专家咨询法这四种鉴定鉴定方法的异同与适用范围,并指出价格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一,市场比较法要求鉴定人在鉴定时比较三个不同地方的价格,但实践中很多鉴定机构以成本太高为理由不去遵照执行。第二,不同的价格鉴定方法适用范围不同,但有些鉴定人混淆了范围,进而使用了错误的鉴定方法。第三,很多鉴定机构只有价格鉴定的资质,但不具备价格鉴定的能力,以至于实践中出现了变相出租鉴定资质的乱象。第四,专家咨询法存在滥用的现象,必须要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律师在办案中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的发言主题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问题》。刘律师首先就同录证据性质存在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应该属于证据种类。接着,刘律师就公安办案和监委办案形成的同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对公安机关侦查形成的同录,一方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同录受限,另一方面,很多检察官也不会去主动查阅同录,但这些同录能证明很多只看笔录很难发现的事实。关于同录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刘律师认为上位法明确同录可以复制,在实践中律师要积极争取自己查阅与复制同录的权利。而在审查同录时,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同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对监委办案形成的同录,首要问题是要努力将监委同录“留存备查”的规定改为“随案移送”。其次,对行受贿案件,对行贿人在初查阶段的调查也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做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几点思考》的发言,他指出“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司法“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是一个刚性的证明标准,更是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否定式补充,实践中应该更注重其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否定性价值,其目的是规制定罪、限制定罪,体现疑罪从无的精神,以避免冤假错案。关于合理怀疑的“合理性”程度,一是要有依据,二是逻辑上必须自洽,三是要有现实的可能性,四是不违反社会经验和常识。朱勇辉律师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主体和举证责任都在控方,并且,辩方所提怀疑的“不合理性”也应该由控方负责论证。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一要综合全案证据,二要结合经验法则,三是结论必须唯一,四是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辩护人要善于利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一是根据在案证据提出合理怀疑,二是主动调查取证“制造”合理怀疑,三是既可以对全案结论提出合理怀疑,也可以对个别证据质证时提出合理怀疑,四是既可以提出一个确定的怀疑,也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不同的怀疑,五是提出合理怀疑要避免“幽灵辩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发言主题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她指出,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至关重要,对于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及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她详细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区别,指出两者在目的、对象、资质要求、检材来源、独立调查权、采用方法及形成意见依据上存在显著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不属于四大类司法鉴定内容,不实施登记管理,但鉴定人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统一委托。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时,律师应重点关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且来源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以及鉴定意见是否超出其应涵盖的范围,此外还应注意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和时限要求。程律师结合亲身办理的某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指出涉案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鉴定人又同时扮演审计、评估人员的错误做法。面对问题鉴定报告的质证必须做精做细,深挖吃透,并善于借助外部专家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必要时重新鉴定,以确保当事人权益。

 

接着,下半场进入到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是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自正法。自正法副教授首先感谢了潘老师做出的相关贡献,对几位律师界大咖的精彩讲座也给予了高度赞扬;其次,自正法副教授依次详细地评价了前面各位律师讲座的内容;最后提出了一个自己的观点:应该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成为证据辩护的核心和要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薛颖文首先提出了几个关于价格鉴定意见的问题,并且列举了某些省份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条例,同时结合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例展现了一些关于鉴定方面的困境,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期望:法官可以适当地多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立法者可以多考虑相关条款的修改。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司子鹏律师提出自己不再过多地谈论刑事辩护的原理与方法,更多地谈谈自己如何利用这些原理与方法,随后司主任通过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规则的起源、初衷、目的、什么时候植入我国、植入我国后的排斥反应以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详细地介绍了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北京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王发其律师介绍了自己对证据辩护的看法与观点。王律师首先介绍了非法性证据、非法证据以及瑕疵证据,其次说明了不同的案件的证据辩护有侧重,每一类案件都有每一类案件的证据特征,然后论述了鉴定意见除了一般的形式审查外,应对注重检材的来源,最后说明了书证物证应当来源明确,而言词证据应当细化事实,实现一一对应。

 

在上半场与下半场的结尾,各位嘉宾与线上线下的法律界同仁进行互动提问。现场互动热烈,气氛良好。

 

 

闭 幕 式

 

 

闭幕式上,潘金贵教授表示此次关于证据辩护的研讨到了落幕时刻,落幕也意味着新的启程,同时对各位著名的刑辩大律师们以及线上线下朋友们的热情参与表示了感谢,也期待“刑辩十人”论坛能够再一次走进西政。

 

第十八届“刑辩十人”论坛暨西政刑辩大讲堂第五讲历时六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刑辩十人”论坛首次走出北京办会,首次把论坛时长从半天延长到一天,邀请的与谈嘉宾数量也是历届最多,意义非凡。再次感谢所有专家学者的分享与解惑,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