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5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安平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余安平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家好,我是余安平律师。很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这次给我发言的机会,作为一线办案律师,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满着期待,同时这部法律也有太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刚才听了几位教授的发言,魏教授提到公平适用的原则,作为公平而言,我觉得现在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我们的侦查机关可以用一个情况说明直接很不公平的把所有不利的证据给否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能不能把办案机关情况说明规定清楚,它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我们多次在庭审中认为,情况说明是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前提条件是有证据,然后有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才能通过情况说明来做合理解释。但不少法官说,他们也不知道情况说明是什么东西。我们把一个不是法定证据的文件来当成有效证据,来进行重新质证,这让我们的辩论非常之不公平。
另外,我想提到一个直接的言词证据原则。我们司法实践中现在有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的被告人的法庭上的被询问的发言,本来应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言词证据。但是公诉人经常喜欢问一句话,你的发言为什么跟在侦查机关的发言不一样,你是不是要翻供?其实,侦查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果没有在法庭上重新来进行质证,最多是一个书面审理。《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不能对言词证据进行强制规定,即应该以庭审重新查明的内容为准。否则的话,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会制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不是在法庭上发现有效证据,这就使得各种逼供、诱供、指供屡禁不绝。
张教授提到的助理审判这个事情,我遇到非常多。我也是我们当地的实习考核面试老师。多次遇到实习律师告诉我,他以前在法院工作过,他的任务就是写裁判文书,一年写好几百篇,甚至有的法官看都没看,错字都没有校对,就交给有关部门盖章了,其实就是助理在实际办案,这个就麻烦了。一方面是秘书治国,另外一方面助理审案,如何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我们的审判为中心,实际变成了以助理为中心了。这个是否要出台相关政策,对这些助理审判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制。
现在庭前会议慢慢有些流于形式,因为要么不举行,要么虽然举行了,你提出申请或质疑人家也不同意。还有一个就是裁判范围,这个跟前边这个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有一定的关系。关于认罪认罚,我的一个想法就是,法官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进行调整,但是只能调整减轻,不能加重。如果法院觉得认罪认罚确实有错应该加重处罚,则只能在再审程序中提起,否则你就是坑了被告人两次,先通过认罪认罚坑一次,通过判决再坑你一次。两次你都赢了,那么我们的司法正义和公平从哪来呢?为什么大量的案件涉诉涉访,就是因为法庭审判没有体现它的公平正义。
审判委员会我也遇到过,刚刚在安徽宿州一个二审案件,本来合议庭认可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最后审判委员会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审判委员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我们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一些重大案件合议庭审了不能判,审判委员会他没审却可以判。这样一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就只是喊喊口号。
康教授给我们提到的律师站起来发言的位移作用,我也比较赞同,因为我还是喜欢表演型的。
另外,也增加一下自己的观点,对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有规定,就是委托辩护人,包括参加庭审的,要求近亲属,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要素。立法者忽视了,很多当事人没有成年的近亲属,这就导致他没办法请律师,难道他们只能接受法律援助吗?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能不能正视这个问题,因为立法者想到的是通常当事人在多子女家庭,但是他忽视了独生子女家庭,尤其忽视没有成年近亲属的家庭如何委托的问题。
还有证人、见证人出庭有规定,但是有问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才出庭,不是说对案件有影响才出庭,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律师认为有必要,法官说认为不必要,怎么办?所以这个证人出庭要法官认为必要的规定,能不能废掉,只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对案件定罪有重大影响,而且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就应该出庭,而不是让法院审查。否则大部分的法官为了省事,都会说我认为没必要。我国法庭的审查权也包括申请各种鉴定或者勘验,所有都加这一条,那就是法庭认为有必要,这个就麻烦了。应该对于各种鉴定、勘验的申请只要有法定质疑,都应该规定证人须出庭、重新鉴定、重新勘验。这才能让让庭审实质化起到作用。我们不能因为效率宁可制造冤假错案,而应该为了消除冤假错案而牺牲效率。
当然,我们最头疼的还有二审开庭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这些问题哪些要不要开庭,现在有一条对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定罪的,他认为要开庭,但是又加了一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定罪的。如果法院不这么认为,那么这个案子又不开庭了。以前有某些法院的考核认为开庭达到80%开庭,上次有人打电话跟我说我们现在没有考核要求了,所以我们这个案子不开庭。没有考核数字他就不开庭,制定考核标准与废除考核标准的“一刀切”,合不合适?所以我希望大家呼吁一下二审开庭问题,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