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案例

张宇鹏、徐翰清、杨岚律师承办: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获不核准死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3

涉案罪名故意杀人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死刑复核

案件结果不核准死刑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辩护律师

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翰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岚,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27日,余某某、李某某于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入室抢劫,致被害人郭某某死亡。2019年7月3日,李某某被逮捕。2020年4月29日,揭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工作

2021年6月16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将该案纳入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调研项目,并指派律师张宇鹏、徐翰清及杨岚办理该案。辩护人经会见李某某,分析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同案犯余某某,即使认定李某某同为主犯,李某某也不是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严重的主犯,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1年7月19日,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当面沟通了律师意见。

办案结果

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8450279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8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重审阶段继续由张宇鹏、杨岚律师办理。

经辩护,2023年4月10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辩护人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