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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第103期尚权刑辩沙龙成功举办,聚焦研讨“用案例解读《昆明会议纪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14

 

2023年12月13日下午,第103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线上直播,聚焦研讨“用案例解读《昆明会议纪要》”。

 

 

 

 

本期沙龙由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于天淼律师担任主持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红兵律师担任主讲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张雨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王帝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乔雪松律师担任与谈人。

 

 

 

 

王红兵律师从广州女子贩毒案、毒贩妈妈案、走私三唑仑案、云南menkes案、利他林案等具体案件角度出发阐述分析了《昆明会议纪要》在麻精药品的定性和适用问题方面的亮点与不足,梳理了《昆明会议纪要》相较于《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在死刑适用问题方面的六个变化,并指出其中的进步与不足;讲解了隐匿身份人员的相关概念和法律后果的变化对于辩护的影响以及《昆明会议纪要》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自首与立功的新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

 

 

 

 

张雨律师充分肯定了王红兵律师对《昆明会议纪要》的梳理和解读,同时结合《理解与适用》指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昆明会议纪要》关于犯意引诱的处理方式是将原本犯意引诱应当不适用死刑转变为犯意引诱取得的相关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虽然在形式上将问题理顺了,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犯意引诱的认定相当困难,非法证据排除未考虑到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情况,实际上增加了辩护的难度。其二,《昆明会议纪要》关于麻精药品的定义相较于以往更加全面,但仍然没有明确“医疗等合法用途”的具体情形,对此,《理解与适用》的列举情形显然并不全面。

 

 

 

王帝律师谈到,《昆明会议纪要》明确地指示了办理这类案件应当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对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并结合亲办案件阐述了毒品和药品的界限问题。

 

 

 

 

乔雪松律师提出吸毒行为、吸毒人员的认定应当不仅仅关注检测结果,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关于隐匿身份人员在实践中警方往往不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据材料甚至提供相反的证据导致实践中辩护处境尴尬,关于新类型毒品的死刑认定数量标准规定与实践有明显落后和脱节,以及被告人协助立功的意愿、行为与结果不相匹配时应充分肯定被告人的立功意愿和行为等几个方面分享了他的独到见解。

 

 

 

 

本期沙龙持续2个小时,通过各位律师的观点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化了与会人员对《昆明会议纪要》的理解与思考,达到了预期效果。本期沙龙在尚权刑辩学院平台对外视频直播,线上实时收看达到百余人次。

 

扫描下图二维码,便可在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免费回看本期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