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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我所协办的第35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24

当以量化为特征的大数据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时,从大数据的不同实际功能、未来适用展望、人的主体性、数据的缺陷等多个维度,我们该如何思考?——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次刑事法论坛。

 

活动概况

 

 

刑事法论坛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学术部承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一项大型活动。至今,刑事法论坛已经走过二十年岁月。

 

2023年11月14日,在严肃而热烈的学术氛围下,以“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展望”为主题的第三十五期刑事法论坛顺利召开并取得了圆满成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白建军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怀胜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可老师、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各抒己见,答疑解难。

 

在本次刑事法论坛中,嘉宾和观众们就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展望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嘉宾发言

张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张可老师主要从全域数字司法、大数据的风险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一、 全域数字司法

 

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已有全域数字司法。通过算法和海量的数据样本,一个名叫小智的AI已有三种主要功能:1.处理一般性程序错误的识别,如程序要件是否有错误,如签名、盖章是否有效,讯问笔录中内容是否出现冲突。2.进行案件犯罪要素的梳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把犯罪事实分类,并罗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进行罪名和量刑预估和诉讼文书的一键式生成。法官的工作内容因此有了极大的简化。

 

二、大数据的风险

 

除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问题,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风险。

 

一是互联网法院诉讼主体的确认。线上庭审通过人脸识别确保参与庭审的诉讼主体是其本人,但ChatGPT这种生成式的人工智能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插件,做到对人面部表情、口型和声线的全方位的、足以以假乱真的模仿和塑造。这带来了很大挑战。

 

二是视频资料鉴定等现实问题。一款AI的视频软件叫做Runway,它可以运用运动画笔将静态的图片改写成视频,达到的动态效果和真实的视频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这增大了视频证据资料鉴真难度。

 

白建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白建军老师主要从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含义及研究方法、法律大数据的几大功能、对法律大数据的展望等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一、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含义及研究方法

 

法律大数据不仅要外延数量丰富,而且要变量内涵丰富,以期其拥有良好可推论性。研究方法层面,量化是一个重要途径。要注意到万事万物都有量化可能。

 

二、法律大数据的几大功能

 

(一)为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填补成文法表述过于概括的先天不足

(三)帮助监测法律制度实效

(四)帮助创新政法工作的法治评估和宏观指导机制

(五)挖掘司法实践当中的集体经验,丰富法律推理过程

(六)基于海量的司法先例进行裁判预测

(七)主动发现刑事风险并预防

(八)检验预设理论

 

三、对法律大数据的展望

 

第一,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挖掘数据要素如何助力公正司法、如何形成生产力。第二,要完善知识结构,进行跨学科研究。第三,开拓多元化的数据资源,如局部全样本研究和挖掘行政处罚文书、地方政府行政规范化文件等。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王平老师主要从大数据可以给刑事司法领域带来观念领域革命性的变革、大数据挑战人的主体性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一、大数据可以给刑事司法领域带来观念领域革命性的变革

 

王平老师从监狱相关内容入题,指出刑罚的任务主要是特殊预防即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但是其效果不理想、不明显。那么这种效果很不理想,但是又普遍实行的做法为何出现?是西方启蒙运动、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极度的自信,包括理性的自信,技术的自信导致的。他们相信人能够战胜自然,人也能够进行自我革命。

 

数据时代的来临,人类将被精准预测。这使我们人类在某种意义上再度地对人类的管控力产生自信。这种自信带来的究竟是再一次的乌托邦,还是一个真正的理想国?

 

二、大数据挑战人的主体性

 

当大数据极度夸张的时候,人的自由还有多少空间?人的主体性又还剩下多少?大数据来临后,我们可能会出现新的刑种。这个新的刑种即是你在所有的地点都会受到监控,你任何一点违规我都会知道,有时候甚于在监狱。

 

大数据时代的量刑也会被影响。当大数据基于现有的条件准确地预测一个人将来的人身危险性的时候,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都会产生变化,量刑的时候可能更多地考虑人的因素。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李怀胜老师主要从大数据的缺陷、大数据的优势、人类应当坚守底线等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一、 大数据的缺陷

 

旁观域外国家,依靠数据的预测性警务忽视了数据产生的独特背景,忽视了非数据以外的一些因素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这对个人的隐私、人权是一个巨大的侵犯。

 

从电影《少数派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还没有发展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人就已经产生了高度的警惕,看到人的主体性危机。大数据的确存在样本数量低、样本偏差、样本污染、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可解释性的问题,将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大数据的优势

 

(一)大数据大样本揭示事物发展规律,能达到超越过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效果。

(二)至少在公安执法领域,充分的数据的碰撞、搜集,给案件的侦查、破获带来了益处。

(三)阅读与最终审理的案件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一些判决,寻求法官判决的相对的均值,可以在相对可接受性的程度上避免司法的偏差。

(四)数字检察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算法,搭建远程视频审判系统、远程立案系统、证据传送系统,保障疫情时期司法系统运转。

 

三、坚守底线

 

大数据应用要有适当的限度。司法领域的大数据其实最终都无法离开司法的最基本价值的坚守,即效率和公平的平衡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运用数据以帮助保障某些刑法制度的适用,这是我们现在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部主任

 

于天淼律师主要从大数据的概念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法律大数据在刑事案件证据方面的应用与问题、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挑战和应对等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一、 大数据的概念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

 

法律大数据不同于计算机学科中的符合5V特性的大数据,其包含着数据量级的三个层次,不同量级的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均有深入的应用,如进行案例分析、犯罪热点预测、司法辅助提供量刑参考、监管在押人员行为等。

 

二、法律大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与问题

 

在刑事诉讼证据层面,于律师围绕庭审实质化内容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在“海量的数据里如何确立与犯罪相关联的数据”、“海量数据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举证质证”、“电子数据时效性可能引发的真实性疑问”等现实困难。

 

在刑事诉讼程序层面,于律师提出了由于司法案例数据信息不对等、司法机关内部文件数据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控辩审三方在运用数据审查案件时资源和能力不对等的现实困境,智慧法院推进过程中视频开庭如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现实问题。

 

三、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挑战和应对

 

一方面,由于大数据模型的发展,让数据能够越来越深入的参与司法,成为刑事司法的有益工具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基础法律工作被程序设计所取代,对此于律师指出,基于大数据优秀的计算、推理等能力,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深入使用大数据,弥补办案经验上的不足,从而更好的审查案件;此外,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学生在案件中发现问题、设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在未来的司法领域中更好的发挥有别于大数据的思维优势。

 

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分析可能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由于数据计算失误等导致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数据可能自发萌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可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内容,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

 

交流讨论

 

在嘉宾讨论环节,嘉宾们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分析。

 

白建军老师强调,进行法律实证研究,更主要的意义是方法问题,即尝试怎么和大数据对话、理论怎样和大数据相向而行的一个探索的过程。它本身不提供一种标准,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中发现不同学科之间的关联、互动,发现大量事件背后很多肉眼看不见的关系规律。

 

王平老师强调,前面他指出的的弊端就是人工智能算得太准了,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主体性是什么样的存在?当我们过于自信,假如有一天我们真的什么都算准了,我们是解放了,还是被更多地圈禁了?

 

白建军老师回应,实证研究中有一个量化分析的方法论,即量不准原理。人文社科的精准度是相对准确,我们的所侧重的大数据真正关注的是概率。我们不能按照自然科学的精确化程度要求人文社科实证研究的精确化程度。治学无非两件事,说什么和怎么说,应当更加关注“怎么说”,也就是方法。

 

 

 

活动总结

在思维火花热烈碰撞后,第三十五期刑事法论坛迎来了尾声。论坛虽已结束,法律人的思索却永不停歇。在未来的日子里,刑事法论坛将与法大学子一路同行,邀游法律之海,畅谈法律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