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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马磊: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0

编者按

 

2023年6月9日下午,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法治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安徽刑事司法沙龙”暨安徽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授牌仪式,在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届沙龙邀请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杜薇主任、第二检察部李革明主任作主题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江副教授,以及王亚林、马磊、谭淼、毛立新等知名刑事律师参加与谈研讨。

 

以下是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主任马磊律师的与谈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马磊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天,毛主任邀请我来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我认为毛主任是有一定的考虑的。因为我是在淮北执业,在地市级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对于地级层面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情况,相对了解的较多一些。今天我作为地市级层面律师代表就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情况发表以下个人的看法,请予参考!

 

 第一,我对认罪认罚制度是从来不反对的。我一直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最终的发展结果,就是把85%、90%左右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离,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解决掉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对于剩下的10%-15%的复杂刑事案件,以庭审方式解决,推动以交叉询问为核心的庭审质证,并朝实质化方向运行。

 

 第二,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充满了风险。我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中“如履薄冰”。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控辩协商包含4个方面的角力。一是员额检察官。检察官有其本身的职业道德,但在很多时候,检察官在做认罪认罚时,要考虑到案件考核率,会把一些不适合甚至不能做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求被告人做认罪认罚。以前有一段时间内,安徽省认罪认罚率在90%、95%以上,而现在认罪认罚率降下来一些,这是什么概念?我认为这一段时间,检察官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体现的非常强烈,使认罪认罚制度出现了偏差,社会影响不好。现在的认罪认罚的情况有所改变。二是被告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体现的是机会主义,都想得到一个最低的刑期。这时,被告人会给你律师说“我认了或者不认,你律师要帮我谈好,或者协商最低的刑期”,所以被告人又把这个责任加在辩护律师身上。那么作为我们辩护人来说,又想给当事人维护最高的利益,又要配合检察官做好这些工作。有时候对于案件的量刑的幅度高与低,有罪无罪,甚至认罪认罚是该做还是不该做,辩护人在被告人与检察官的夹缝中间有时候也很难平衡。在我所做的刑事案件中,几乎不存在认罪认罚,除非万不得已。就我在淮北市所承办的刑事案件而言,做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到三分之一。三是员额法官。对于一些不必要做认罪认罚的案件,员额法官有时候降低证明标准,法院也想省事,判决书内容不用写那么详细了。另外,认罪认罚还能给检察院、法院消除信访的隐患,在这种情形之下,员额法官也要求我们辩护人必须做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否则将会增加刑期,辩护人作认罪认罚案件时确实存有压力。四是律师。一个律师要想做好一个案件,不是说什么都能做,而是要做得专业化、精细化。如果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刑辩律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就可不用担心,辩护律师也就敢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浪潮中、漩涡中,做好自己,完成辩护。但是,目前地市级职业化、专业化的刑辩律师太少了。现在专业做刑辩的律师还不够多,刚才我听到王亚林老师说专业做刑辩的律师达不到5%。但我认为,刑辩有很多乐趣,它更是一种情怀,而不是金钱的问题。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第三,我提几个建议。一是认罪认罚制度一定要透明化。有些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对于量刑,只是给你一个数字,辩护人及被告人都需要具体了解检察官是怎么计算刑期的。但是,我们很难知道检察官是具体怎么计算的。我认为能不能从省检层面,研究制定指导认罪认罚制度量刑“透明化”的意见。二是要有监督机制。有些案件,法院和检察官都提前已经确定了刑期,很多案件都降低了证明标准,但是为了减少以后可能产生的信访压力,或者错案追究责任,就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而且辩护人也要予以配合。所以认罪认罚制度要有监督机制,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还得省检察院层面来加强规范。三是我们律师也要提高自己的刑事专业化水平和律师职业操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发挥律师应尽的作用。最后一点:我希望我们中国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制度,能尽快地在检察院的主导与推动之下,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方向和目标。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