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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于天淼、陈铎律师辩护的S某寻衅滋事、故意销毁会计帐簿案为当事人减少刑期7个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04

于天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铎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2018年10月26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20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们认识到,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逐渐发挥起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作用。相应地,辩护人的工作方式也发生明显改变——辩护重心前移。对于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对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提出修正意见,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期。

 

一、案件背景

 

 2021年7月,M市某知名中学的校长、部门负责人、武术老师、安保等多名人员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校安保人员S某被M市H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17日,H县公安局将S在内的全案14名嫌疑人移送H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随案移送卷宗109本。

 

 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涉案中学校长为打压竞争对手、牟取不法利益,多次指使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教职工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S被控参与四起寻衅滋事案和一起故意销毁会计帐簿案。S对全部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二、辩护经过

 

(一)凸显有利情节,争取“脱恶”

 

 本案是中央巡视组、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多次批转线索的案件,涉案中学在当地影响力大,案发时也正值全国教育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兴起,如果本案被定为涉恶案件,则难以避免司法机关从重处罚的政策倾向。S涉嫌的两罪法定刑幅度分别都在五年以下,合并执行再从重处罚的话,总的量刑可能在五年以上。

 

 辩护人根据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从雇佣关系、工作职责、参与程度三个方面进行事实论述,进而援引“两高两部”《恶势力意见》第6条,提出了对S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虽然在案件定性上未作改变,但在量刑上没有适用从严惩处。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官采纳了从犯、被害人过错、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S给出“寻衅滋事二年,故意销毁会计帐簿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合并执行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的量刑建议。

 

(二)构建“合理怀疑”,排除不实供述

 

 1.问题

 

 辩护人会见S时,S陈述其未参与第一起寻衅滋事。但是辩护人查阅卷宗,发现S的笔录上是:“我没有参与,这件事我是听别人说的”→“时间太久记不清了”→“我去了,但是我没有参与打架”→“问:为何本次供述内容,你之前都否认?(S某)答:我怕自己参与的事多了,你们定我涉黑。” 且每份笔录上,S都有签字、捺手印。这就等于S已经承认了这起指控。此外,有5名同案嫌疑人和1名证人也提到S参与了这次打架。

 

 以控方的视角来看,像这种有多名同案人指认、嫌疑人本人又自认的事实,基本已经板上钉钉了。在如此被动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推翻嫌疑人自己作出的不实供述呢?

 

 2.辩护方案

 

 一方面,辩护人告知S的家属收集2015年6月5日打架事件发生时S不在场的证据,回想S当时身在何处?和谁在一起?有无证人?有无手机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但由于时间间隔太长,S及家属既没有保存当时使用的手机等物品,也无法回忆起其他线索。

 

 另一方面,辩护人反复翻阅卷宗,尝试从证据分析的角度找突破口。

 

(1)细微之处发现矛盾,产生“合理怀疑”

 

 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S身高192cm体重190斤,而同案嫌疑人最接近S的体形的,也才身高180cm体重160斤。但是,被害人在事发后第三天指认嫌疑人时却说“外貌特征记不清了”。这不符合常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一个身高一米九的人,在一群人中会较为显眼,如果S真的出现在事发现场,那么被害人不可能没有印象。由此,辩护人得出合理怀疑——S根本就不在现场。

 

 辩护人将上述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醒检察官在提讯时留意S的外貌特征,检察官表示可以,但并未再回应其他意见。

 

(2)控方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弱

 

 本案中还有5名同案嫌疑人和1名证人的笔录中也提到S参与了这次打架。辩护人于是详细罗列了卷宗中有关“S是否在场”的证据,并逐个分析。例如,同案嫌疑人F说“印象中S应该也去了”,属于猜测性、推断性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同案嫌疑人J第一次回答“哪些人参与?”时说“记不太清了”,但在第二次笔录中却一次性回答出了13个名字,显然与人的记忆规律不符;同案嫌疑人Z的供述中,第一次说“S参与了打架”,但第二次说“我想起来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S还没有来,和我们一起去的应该是同姓的‘S2’。”这一供述反而佐证了S的无罪辩解。诸如此,辩护人经过细致分析,一一否定了所有不利证据的真实性。

 

 当辩护人将上述意见提交检察官时,检察官表示会再次阅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会慎重考虑。

 

(3)家属提供有力线索,“合理怀疑”充分成立

 

 审查起诉即将期满时,S的妻子在S的QQ空间相册里找到了几张2015年的照片。辩护人立即进行查证:就在打架事件发生的前一天晚上,S还上传了一组生活照,照片中是夜晚S站在一处广场上,身后有一个巨大的“家乐福”霓虹灯Logo。S的妻子回忆起,当时他们两人都在xx省xx市,是她给S拍下的这组照片。随后,辩护人通过百度全景地图-时光机功能,也确认了照片中的地址。

 

 辩护人联系检察官次日见面沟通,将照片和S妻子的书面证言提交,并陈述辩护意见:控方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无法支撑指控事实,辩方的证据可以佐证“S不在事发现场”的合理怀疑。

 

 3.结果

 

 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在这起事实中不对S进行指控。如此一来,则可以推定S在侦查阶段的辩解属实,认定S构成“坦白”在理论上也就不再有障碍。最终检察官也同意认定“坦白”,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由“二年”变更为“一年七个月”。

 

(三)应用“对比论证法”,说服检察院再次调整量刑建议

 

 在同案嫌疑人都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之后,辩护人了解到,同案嫌疑人Z和J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也是“一年七个月”。辩护人立即联系检察官,要求再次调低S某的量刑建议。理由在于,与Z和J相比,S参与的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都更少,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S的量刑就应当比二人更轻。

 

 起初检察官以“情节不同”等理由拒绝再更改量刑建议,但在辩护人提交了《量刑对比表》等书面意见并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四十多分钟之后,检察官最终被说服,同意再减少一个月。

 

三、办理结果

 

 H县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修改量刑建议为“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二万元”。S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检察机关在随后制作的《起诉书》中,也摘除了关于S参与第一起寻衅滋事案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