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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蒋曼:​“零包贩毒”案件中的检察实务疑难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29

编者按

 

7月29至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与毒品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湖北恩施召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共恩施州委书记胡超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出席会议。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委副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尹达出席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出席会议并作会议总结。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湖北省内、外部分政法机关干警共计200余人参会。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蒋曼在会上所作的主题发言,颇有价值和意义。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蒋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法律界的同仁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来自基层检察院一线的检察官,刚才于院长提到的很多调研内容,也确实是我们基层检察官在办案一线所遇到的最为难的问题。我发言的主题是以基层检察院办理涉毒案件为例,浅谈零包贩毒案件的几个问题。

 

简单介绍,万州区位于重庆市的渝东北地区,分别与湖北省利川市和四川省达州市接壤,面积有345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大约157万。万州区检察院近三年来,每年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在2400件左右,我们的毒品犯罪案件约占8%,而毒品案件的种类以贩卖毒品和容留吸毒为主。

 

从2015年以来毒品案件办理的数据来看,主要呈现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大宗毒品犯罪和多次贩卖毒品等犯罪的数量明显减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严重毒品犯罪案件近三年来连续为0。第二个特点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毒品末端消费市场的犯罪数量明显下降。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为例,从2015年以来下降率高达80%。第三个特点是毒品再犯率居高不下,从2015年以来,毒品再犯率在我们办理的毒品案件当中占了70%以上。面对这样的一个特点,我认为是当前毒品犯罪新形态下,我们的侦查手段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的关联。

 

基层检察院在办理零包贩毒案件中,主要遇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难题,第一个方面是毒品交易的形式从线下转移为线上,侦查难度变大。随着社交软件和网络支付的普及和应用,毒品交易从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为了互联网加电子支付的非接触式交易。这种线上交易主要通过社交软件,对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品种等进行联络,只要删除了聊天记录,就能使关键证据灭失。而随着有阅后即焚功能的境外软件流入,侦查更加难以入手。除此以外,部分快递不严格落实三个检视的规定,同城跑跑这类新的快递物流业态监管体制尚不健全,这也使得侦查的进一步深入难度增加。例如,2021年我院办理的陈某某贩毒案,陈某某与下家通过微信语音聊天联系交易15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随后通过“丢包”的方式进行了非接触式交易。事后公安机关只能够收集到买毒人的口供,吸食毒品后的尿检,以及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文字信息因为无法恢复而没有提供。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也联系了相应的网络平台,由于零包贩毒案件的数量非常庞大,社交平台也无法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关键证据,缺乏直接证据而无法准确地认定。

 

第二个方面,对于没有查获到毒品实物的多次贩卖毒品的案件,证据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例如,2022年我院办理的邓某某贩毒案,邓某某曾向5名购毒人员贩卖毒品19次,5名不同的购毒人员分别指证邓某某是他们的毒品上家,并且提供了指认笔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却因为没有查获到毒品实物而无法有效打击,最终以控制下交付将邓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认定邓某某是1次贩毒还是19次贩毒的证据认识上产生重大分歧。一方认为指认邓某某的是5名不同购毒人员的分别指认,他们的口供相对来说客观、真实,明显高于单一购毒者的指认。第二是购毒者证明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高度雷同,控制下交付的最后一次购毒也是在同样的地点以同样的价格方式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推定认定的方式,认定其证据充分。

 

又比如我们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无论是法律还是我们最新出台的昆明会议纪要,都提到对于贩卖毒品查获到了相应的毒品数量,应当计入到贩卖毒品的数量当中,实际上也是对推定认定的一种认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有多少次的指证,最终能够查获到毒品并且形成了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闭环证据链的,只有最后一次,而不能认定其具有多次贩毒。可是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之后,不久再次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些问题无疑也让我们联想到毒品再犯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否与之有关。

 

第三个问题是刚才于院长讲到的,关于代购和居间介绍毒品犯罪认定的认识分歧。关于这一认识分歧,从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再到最新出台的昆明会议纪要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个案的复杂性,仍然存在理解的分歧。比如2022年,我院存疑不起诉的贩毒案件中,因代购和居间介绍争议问题而不起诉的占71%,比如甲为个人吸食而委托乙帮助寻找毒品,乙自行联系好上家,将甲交付的毒资转账给上家之后,上家将毒品交给了乙,乙没有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所谓的委托帮忙寻找毒品,到底是代购,还是直接的贩卖行为,存在明显的认识分歧。有人认为使用了委托,帮忙寻找毒品这种表述的就是一种代购的意思表示,而也有认为由于没有指定毒品的上家,虽然有委托的口头表达,但是其真实意思是请求其自行寻找上家取得货源,再向其直接贩卖毒品。因此司法实践当中更加注意此类情况,简单通过口头用语无法准确区分时,应当以没有指定特定上家而自行取得毒品,再以一对一方式卖给下家的,即使语言上表达为代购也一律应当以贩卖认定。另一方面,关于代购者变相加价的问题存在量化规定的缺失,私自截留的毒资、毒品数量、正常交通食宿等开销以外,剩余费用的提取,由于没有量化的规定,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变相加价,而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显然不符合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零包贩毒占据了毒品犯罪的“半壁江山”。我们看到,2015年以来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下,毒品犯罪的数量明显下降,但零包贩毒在贩毒案件当中却依然占据较大比例。如果我们在谈毒品犯罪社会治理时,不重视零包贩毒案件的证据认识,侦查手段的提升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更新,这对于毒品犯罪的社会治理来说无疑会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以上发言有不准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感谢大家。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