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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17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2023年5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就“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进行了调研,通过实地考察“枫桥经验”“龙山经验”发源地、生态文明司法实践创新基地,走访基层法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司法人员座谈,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两地农村刑事案件总体稳中有降,犯罪类型集中。从两地法院统计的近十年来审理的涉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分析,两地农村犯罪案件比城市犯罪案件数量少,福建的案件数量基本稳定,浙江的案件总量呈持续下降态势。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还有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等。盗窃、故意伤害犯罪在大部分地区常见、多发,但近年来帮信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赌博犯罪上升明显。多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其中缓刑适用比例较高。

 

农村刑事犯罪特点明显。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多系男性,文化程度低,以外来人口和中青年为主,呈低龄化趋势;因恋爱、情感纠纷及涉及农村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等产生的“民转刑”案件较多;侵财犯罪高发,诈骗犯罪增多,但盗窃犯罪量波动下降,抢劫犯罪明显减少;再犯、结伙作案较为突出;赌博犯罪呈明显增长态势;针对老人、儿童犯罪多发;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犯罪严峻;村干部职务犯罪仍时有发生。

 

分析认为,影响农村刑事案件发生的因素,除了被告人自身原因外,还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矛盾化解能力不足;部分陋习仍然存在,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城镇化带来的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纠纷增多;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冲击,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等等。

 

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有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基层干部犯罪侵蚀基层执政基础,极大降低了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成效;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影响农民幸福感和安全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制约乡村绿色发展,破坏乡村生态文明;赌博、毒品犯罪败坏社会风气,滋生其他犯罪,损害乡村精神文明。

 

浙江、福建两省在综合治理农村刑事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主要措施有:一是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浙江选配高素质人才充实基层党支部,强化基层组织战斗力;福建高度重视村“两委”成员选配,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二是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浙江持续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域建立社会治理中心,多措并举构建矛盾实质化解新路径;福建推动“党建+”邻里中心做法,深化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工作,强化诉源治理,及时就地化解纠纷。三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浙江通过在全省大力推广“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县级层面大力推广“普陀模式”,在乡镇层面大力推广“龙山经验”,在村级层面大力推广“共享法庭”。福建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行“邻里法庭”,将司法触角延伸到村民调解中。四是严厉打击涉农犯罪。重点打击农村黑恶犯罪团伙、涉农职务犯罪、危害农村治安犯罪、赌博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网络诈骗犯罪及养老诈骗犯罪等。五是加大法治宣传和道德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法治素养,共创“平安乡村”。

 

推进乡村振兴,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刑事犯罪的治理。我们建议,一要始终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下,统筹地方政府、政法机关、村级“两委”和民间力量等,形成综治合力;二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贴近群众、了解社情的天然优势,发挥农民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构建起强有力的基层战斗堡垒;三要强化诉源治理,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动诉调衔接机制,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四要对农村特色犯罪,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五要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和德治引领,加大普法宣传,重视德治教化,推动传统文化同法治建设相辅相成。

 

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