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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捕后不诉是问题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14

捕后不诉不一定是问题,但是将捕后不诉一律当作问题的观念确是一个问题。

 

我们说少捕慎诉慎押贯通性理解当然应该捕诉押都相应的减少,这也是与轻罪为主体的犯罪结构是吻合的。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捕和诉的功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个具有保障性,一个具有结论性。

 

而且它们所处的阶段也不同,中间还间隔很长时间的侦查时期,这期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变化。

 

比如在审查逮捕阶段,嫌疑人既不认罪、也不赔偿,既不赔偿、也无谅解,这种情况下哪能轻易做出不批捕决定。

 

可以说此时的逮捕就是非常适当,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也体现了对于轻罪不要一味从宽的要求。

 

但是此时从严,采取逮捕措施,并不意味着案子就一直这样走下去了,或者说检察官就不再做任何工作。

 

相反,检察官还要做大量的教育转化和追赃挽损的工作,侦查人员也会后续的侦查环节配合检察官做这方面的工作,此时这也是侦查本身的一部分内容。

 

当然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审查逮捕这几天就能立即完成的。

 

因此很有可能的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虽然做了工作,但是嫌疑人还没想通,态度并未转变,因此的逮捕决定是客观的和审慎的。

 

但是在捕后的侦查阶段,更多的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很多工作逐渐显现了作用,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已经开展了很多和解和赔偿工作,此时很可能迎来一个办案成果的收获期。

 

也就是在审查逮捕埋下的种子,此时开花结果了,有了态度实质性的转变,有了认罪悔罪的实质动作,比如和解、谅解、赔偿、退赃等等。

 

这些是情节的一个重要变化,最重要的通过这些客观的情节变化,也反映了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其复归社会风险的降低。

 

综合评判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就更容易得出不起诉的结论。

 

此时可能起诉反而是不适当了,等于是给认罪悔罪泼了一盆冷水,这也不利于教育挽救的示范效应,此时做出的不起诉可以说是一种顺势而为,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

 

对于这种案件,当初的捕也是合理的,现在的不诉也是非常合理的,加在一次的捕后不诉又有何不可。

 

主张少捕慎诉慎押就认为既然不诉就应不捕,这不是与一味从宽或者一味从严不是一样的机械荒谬么?

 

这是只看到了政策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政策的另一个方面;是只看到了静态的标准,忽视了动态的变化;也是严重混淆了捕和诉的功能,将其混为一谈。

 

事实上,如果否定所有的捕后不诉就会带来一个结果,那就是逮捕之后就不再做任何工作了,你不认罪才好的,你爱赔偿不赔偿,也不用教育转化,也不用延期退补了事,最终判重刑实刑是你活该,反而还提高了效率,省了不少事。

 

但是很多时候是检察官于心不忍,觉得能挽救一下还是挽救挽救吧,做做思想工作,也许就想通了,一旦做了不起诉,就少判了一个前科,一个人的人生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了。

 

这些检察官之所以愿意费事,其实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把自己办的案子仅仅当作案子,而是当作别人的人生。

 

只要他们稍微的放松一下,一个人就很容易诉了判了,一辈子背上前科了。

 

此时的捕后不诉是什么?

 

此时的捕后不诉是一种能挽救一个是一个的人性司法精神。

 

此时否定捕后不诉,不是否定一个逮捕质量,是否定了这种人性的司法精神。

 

这次是在用低层次的司法标准来否定高层次的司法标准。

 

高层次的司法标准可能就是需要耗费一点时间,就可能要导致前后的情节发生一些变化,这个变化的情节是我们主动推动的,是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善意之举。

 

但这种善意之举并非受到善待。

 

这是因为他们缺少一份了解之同情。

 

机械执法绝非藏于外部,也藏于内部。

 

我们对于对司法质量的把握上、指标评判上,有时也缺少对背后原因的深层次理解,自然的我们也就很难把握住司法规律,甚至是背离司法规律。

 

不是说捕后不诉都是好的,肯定也有该不捕没有不捕,逮捕质量不高的,但它们是不是捕后不诉的主流。

 

我个人感觉这并不是主流。

 

主流还是通过做工作之后的主动变化,而这是正向的,是应该充分鼓励的,是体现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最起码是努力追赃挽损了。

 

追赃挽损这种事你不努力做怎么会自然而然就有,而你不做那被害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如果连这个都要否定了,那被害人的利益谁来保障,保障还保障出毛病了?

 

有人也会说,你不捕也可以追赃啊?

 

我反问一句,怎么追?

 

再说了,他不认罪,不悔罪,我怎么能够确定其人身危害性降低,他再犯罪怎么办,他进一步隐匿财产怎么办?

 

所谓的权利保障不是感情泛滥。

 

不是怎么着,我都要给你轻缓,你要争取轻缓,当然要拿出一个态度。

 

而且你只有你态度的变化和实际的行为变化才能体现出你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才有可能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轻缓化处理。

 

这是有一定对应关系的。

 

而且逮捕也不是永久性,羁押状态是可以随时根据情节变化进行调整的,情节发生实质变化的,可以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我们关注捕后不诉,要关注那些真正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而不应进行一概否定。

 

对这种否定,我们要搞否定之否定。

 

捕后不诉其实是一种中性的司法现象,是不能直接得出任何结论的。

 

一定要通过具体判断的方式才进行确认。

 

事实上,类似的司法现象还有很多,都不应当直接得出否定性结论。

 

而是应该分区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判断。

 

当然具体性判断,虽然不如数据性判断效率高,而且成本也很大,但它可以帮助我们找准问题,避免误伤。

 

误伤对司法积极性的挫伤是立竿见影的,一旦挫伤想挽回可就难了。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