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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通俗化与规范化的平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7

提高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通俗化与规范化一样都不能少,所以两者要平衡。

 

但我认为规范化只是一个最低水平,关键还是要事讲清楚,要道理说明白,这样一来通俗化可能是主要问题。

 

有人还是在通俗化之后,还能不能做到法言法语而纠结。

 

有的人就是将法言法语才当作规范化,只要不是法言法语的那就一定不是规范化。

 

规范化确实也不仅仅是格式问题,也有一个法律语言的问题。

 

但我想问的是到底什么是法言法语?

 

有的人实际上是将法言法语理解为书面化的表达,他们认为论文化的、教科书式的语言才是法言法语。

 

因此,他们强调的规范化就是将一些表达内容就修改为书面语,所谓释法说理就是以书面化的语言说来说去。

 

但是这样的语言在我们读论文的时候都感到晦涩,更不要说在法定上宣读这样的法律文书或者阐述这样的法律文书了,必然让那些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旁听人员一头雾水。

 

因为这个所谓的规范化表达里,充满了法学理论的术语、概念、学术观点、条文分析,没有足够知识背景几乎是听不懂的,这也就是所谓的专业槽吧,也就是根本没有没想过让外人弄明白,想要干法律专业必须是有一定门槛的。

 

但是我们知道我们要说服别人,并不是要给别人设置认知门槛的。

 

如果故意的让别人听不懂,或者听不听得懂无所谓的话,那么我们还叫什么释法说理呢?

 

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关于法言法语的明确定义,我们追求的法言法语只的应该是坚持法律的精神和要义,不能超越法律的理解范围,并不是一定要堆砌术语和高深的法律概念。

 

我们能够用白话、口语化的表达讲清楚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就没有必要一定要追求书面语、论文化。

 

释法说理的本质含义就是让人听明白、能理解,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谈得上接受和认可的问题。

 

如果我们以专业话语体系将受众拒之门外,受众就可能会对我们的观点产生误解和怀疑,他们会按照自己的知识框架来理解我们表达的内容,能理解到什么程度就理解到什么程度,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

 

我们既然将话语体系拉得那么远,他们可能就要按照自己的常识和框架来进行自我解读了。

 

最终解读出来的意思,跟我们所要表达的内容完全不一样,最终就会误解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本来是好心好意反而可能找到误解、猜忌和排斥,最终会埋怨司法机关,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我们没有让受众准确领会法律文书的本意,那就是我们的能力和水平问题,就是一个司法质效问题。

 

而且我们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律文书绝大部分是要表达出来的,也就是要用嘴说出来,如果太书面化,那么念的时候会不会太绕,而且有些时候其实不应该照稿念,比如公诉意见书和二审出庭意见书,它们其实相当于出庭意见的发言要点和提纲,你真正需要表达应该现场脱口而出的内容,这样才能与现场进行紧密呼应,而这种脱口而出的表达显然也不应该过于书面化。

 

太书面化的语言模式通过口语表达出来,就会感觉很怪,特别生硬,也有点拿腔拿调的煞有介事,感觉说话不实在、不接地气,就是有点绷着了。

 

想要让受众理解、接受,就不应该拿着、绷着,就应该使用日常化的语言,去阐述案件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些语言虽然通俗,但说的句句是案子的事,句句有着法律的依据,这样就让感到很亲切,容易引发共鸣,让人当场能听进去,进而认可所要表达的观点。

 

从而产生一种心悦诚服的感觉。

 

也就是要说到别人心坎上,在情理和法理上容易形成共识。

 

用最朴素的语言,表达案件和法律的内容,并且能够让人接受,才是真正的释法说理。

 

也有人会说,我们要说服的是法庭,而法官是法律专业人士,说深一点法官完全可以理解。

 

而且用术语、用论文化的语言感觉更严谨,至于其他旁听观众,其实不用过于在意他们的感受。

 

我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一方面即使是法律人,如果你能够表达得更通俗一点也是比较容易让他在更短的时间接受和理解,通俗化表达的效率很高。

 

另一方面旁听观众的接受度并非无所谓的事,因为他们很多都是当事人的家属,对当事人的命运十分关切。

 

更加通俗化的表达就是让他们更加彻底的理解罪行,理解法律处理的合理性,避免产生怨气和误解,对于案件最终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而且这些现场观众其实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缩影,他们作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公众也就能够理解和支持。

 

这其实是一种释法说理的实战检测,只要现场旁听者能够理解的,媒体报道之后,公众也就比较容易理解。

 

从而为案件的最终处理营造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

 

如果表达的语言过于机械讲话、生硬呆板,就无法真正被公众所接受。

 

即使你的法律文书格式很规范,语言风格学术水准也很高,但如果公众不理解、不接受,那么就还是等于零。

 

没有通俗的规范化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规范化的通俗表达也容易产生瞎说乱说的问题,因此好的释法说理,仍然是通俗化和规范化的平衡,但通俗化是要下大功夫的。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