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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什么是好的效果?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3

有人说,让各个方面都满意那自然是好的效果,实现既要又要还要的目标当然是好的效果。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案件能够如此幸运的实现这些所有的目标,往往会顾此失彼,也就是为了满足一些目标,就可能影响其他目标的实现,让这些人满意了,让另一些人就满意不了。

 

就比如一个案子如果按照被害人的意见重判,那被告人及其家属就可能有意见,但如果从宽了,被害人就有可能有意见。

 

有人说,你客观公允的判啊,这样双方一定都会满意啊,其实未必。

 

你是客观公允也符合量刑标准,但是当事人未必理解,只要违背他的预期他就可能有意见。

 

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预期不就完了呗。

 

抱歉,双方的预期往往不一致。

 

还有既要又要的目标,比如案件想办的精细一些,耐心一些,那么时间上就可能要多一点,所谓慢工出细活,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吧。

 

而你想要快工出细活,这就不是违背司法规律了,这可能就违背一般的工作规律。

 

有人说,可以像提高工业生产率那样,上科技手段,上流水线式的生产线改造啊,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案件不是标准品,不是牙膏牙刷、书籍课本、服装鞋帽和电子产品,它是难以工业化模式化生产的。

 

首先,每个案子都不完全一样,都存在细微的差别,有着完全不同的案件情景;

 

其次,每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不一样,这些人就不是通过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他们都有不同的人生经历,脾气秉性,人格品行,他们的行为特征也不一样。而我们的刑罚和司法决定是针对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的,我们必须针对他们的差异性进行具体的判断。

 

再次,司法的产品针对是人,而人永远只能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手段,人不能被客体化,因此针对人的事情,尤其是关系其前途命运的事情更加的不能模式化、机械化。

 

最后,做出司法决定是人,不是机器,司法官也有自己的特质,法律不是一套算法,而需要通过司法官的具体理解才能成为活的法律,一个具体的司法官对一个具体的当事人,这两个方面的具体性、独特性,就导致了司法裁决必然的具有不可复制性,是非标品。

 

因此,司法产品无法做到工业化,更类似于艺术品,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诉讼程序都是一种独特的体验。

 

司法要面对的就是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的独特性,就是要把每一个案件当作艺术品来看待,把每一个当事人的人生捧到手心里来审视。

 

以这样态度办理司法案件才有可能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官已经在意了每一个人的感受,尊重了每一个人的独特诉求。

 

而这样的司法模式必然比把司法当作流水线式的司法模式要耗费时间。

 

因此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不可能无限低。

 

越是复杂的案件,越是要把案件办的透一点,就要多耗费一些司法成本。

 

这个成本一方面是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就是时间成本。

 

因此,快与好有时候无法兼得,就像鱼和熊掌难以兼得一样。

 

那么在快与好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我们如何选择,就体现了我们有着什么样的司法价值观。

 

也就是体现了我们看重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司法效果?

 

如果我们要求快是第一位的,那说明优先选择了效率。

 

如果我们说时间服从于质量,那说明我们选择了质量和效果。

 

十多年前,我从基层院刚来市院的时候,部门的领导就跟我说,市院的工作就是宁可慢一点,也要尽量保证质量,因为我们的工作质量是影响全市的。

 

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我对这句话理解得越来越深。

 

这是一个辩证法问题,也是一个影响面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

 

一件事情的影响越大,我们就要越慎重,因为失误、错误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会被放大。

 

你的一个小瑕疵,就可能将很多人带沟里去了,就会付出很多人的很多成本。

 

这对于案件来说也一样,影响越大的案件,我们越是要重视效果,因为它的辐射面太大了,负面效果将是难以挽回的,相比于此效率虽然低一点,也变得可以忍受了。同样的,也是宁可慢一点,也要保证质量。

 

这就比如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都是这个道理。

 

这些案件不能,也不应该按照与普通案件一样的效率标准来要求。

 

如果这么要求的,那一定是忽视了这些案件的影响面。

 

那是不是普通案件,简单案件,就可以放松了对效果的追求,而一味追求效率。

 

我认为这样理解也不对。

 

在我的心目中,效果永远是第一位的,只不过简单案件应该在效率上较之复杂案件有更高的要求。

 

但在追求这个更高的效率要求时,也不能以牺牲效果和质量为代价,应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追求效率。

 

也就是任何案件都不能一味求快,都要跟别人说明白。

 

比如你告诉一个人说你去八楼,但是当我上了电梯我才发现这个楼只有六楼,根本就没有八楼。我到了六楼发现这就已经是顶楼了。然后我又下到一楼,东问西问,得知可能在十公里之外的另一个办公区的楼可能有八楼。所以我怀疑,你说的八楼可能是指另一个办公区的地方。然后我又跑过来问你一遍,您说的八楼是另一个办公区的八楼吧?你不耐烦的说了一句:是的。

 

我心里想:你当初怎么不告诉我是另一个院子的呢,害得我差点跑断腿,耽误事,对你来说只是举手之劳。

 

当然了,对于情况都非常熟悉的你可能认为,这个八楼当然指的是另一个办公区的八楼,但是对于情况并不熟悉的我,以及情况并不熟悉的任何一个陌生人,我们都可能要跑断腿。

 

你这个只告诉我八楼的快,就肯定不是有效率的快。

 

对你来说似乎提高效率了,对当事人来说是跑断腿的低效率,这就不就提高效率,更加损害办案的效果。

 

以自己专业非常熟悉的简单一说,应付了事,是无法满足并不专业的当事人的认知能力的,这是让人听不懂的、记不住的“高效率”,也必然的无法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觉得好的效果应该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1.要有耐心,要把该强调的细节都说到,要允许对方提问题,尽量当面把疑惑都解决掉,尽量不要让当事人带着疑惑离开,如果内容比较多,最好附有书面说明,防止当事人记不住;

 

2.要从受众角度考虑表达方式,也就是要以别人听明白为准,而不是以自己说明白为准,要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专业问题说清楚,不要以为自己明白当事人就一定明白,要对双方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有清醒的认识;

 

3.要有同理心,要对当事人有一份了解之同情,愿意耐心倾听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体会当事人的不得已之处,并将这些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4.不要有优越感,不要以为自己比当事人高人一等,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在判断刑事处罚性的时候不要强人所难,在做出处罚裁决之前要思考一下换做自己当事人都怎么做,如果自己可能都无法避免做出相应的反应,那这个处罚就会显得过于牵强;

 

5.要充分注意细节,魔鬼藏在细节之中,正义也藏在细节之中,在串联证据链条的时候,我们要高度重视链条细节上的吻合度,如果有些关键链条一到细节就不能合拢,在案件事实描述只能粗线条,一旦进行细节展开就说不下去,那就要反思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是不是还不牢固,是不是还要进一步完善,在实在完善不下去的时候不能硬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6.要不断增强说理性,无论是在文书当中,当面沟通当中,还是法庭上,说理性都至关重要,这是让诉讼各方及公众能够心悦诚服的关键,连自己都说服不了的,自然也就难以说服别人;

 

7.要高度重视程序的严谨性,要保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要在严格的程序正义框架下去追求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和容器,任何理由的重实体轻程序都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8.要对常情常理常识有深刻的理解,还有一种司法自觉,法律的适用不是机械化,不能脱离伦理基础,不能违背常识,司法官虽然也专业法律人,但首先是人,要运用人的一般良知来检验法律的伦理基础,要敬畏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还用朴素正义感来校正法律的滞后性。

 

好的效果,一定不是忙乱的、仓促的,而应该是有耐心的;一定不是凑数的、应付的,而应该是用心用情的;不一定是完美的,但一定是尽力的,而且这份努力是能够让人“感受到”;不一定让每个人的诉求都被满足,但能够让人理解不被满足的理由,能够让人有一种被尊重、被理解、被重视的感觉;实体上可能有不同意见,但程序上一定挑不出毛病;能够让司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可能心有不甘,但对过程心悦诚服;如果以后有事,还能够相信司法和法律。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