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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小包公:微观网络暴力的丑恶画像——139个案例的实证剖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21

前言

 

2023年1月23日,“粉发女孩”不幸离世。去年7月,在爷爷的病床前的她分享了考上研究生的喜讯,并配图发到社交平台。原本温馨的一幕,却在发布后引来一场网络暴力:“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红毛怪”……此事引人深思:网络暴力到底是个啥?——其主要对象有哪些?呈现什么特点?可能涉嫌何罪?等等。就此实证予以回答。

 

一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83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网暴” 或 “全文:网络”、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含下级)、二审 (含下级)、再审 (含下级)”、  ”案由: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文书日期:2013-01-01至2022-12-31”、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4-01-17 至 2020-03-18 的案件为139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39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网络暴力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案件地域分布差异不大

 

 

如上图所示,各省网络暴力案件数量相差不大,其中多个省份案件数量相同。其中,河南省、河北省排名第一,案件数量为11件,各占比7.9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山西省、广东省。

 

(二)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如上图所示,网络暴力案件的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的案件数有104件,占比74.82%;而自诉案件仅有35件,占比25.18%,其主要案由为侮辱罪和诽谤罪。

 

(三)寻衅滋事罪是主要案由

 

 

如上图所示,在139个案件中,以寻衅滋事案件为案由的案件共91个。通过样本分析,发现其原因是:鲜少有网络暴力案件单纯只采用网暴手段,大部分网络暴力案件都伴随着线下骚扰等软暴力的行为,故寻衅滋事罪便成为了主要案由。相较,单纯采用造谣、诽谤等手段进行网络暴力常被归入诽谤罪。其它排名靠前的案由有侮辱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等,其数量不超过7件,总和占比约为5%。

 

(四)实施网络暴力的平台分布情况

 

 

如上图所示,微信因其使用的普遍性而成为实施网络暴力的主要平台。案件数量上,排名前三的平台分别为:微信(44件,占比31.65%)、腾讯微博(35件,占比23.49%)、天涯论坛(33件,占比22.15%)。地方新闻网为主要平台的案件很少。

 

(五)网络舆情助力上访是案件主因

 

 

如上图所示,因上访而引起的网络暴力高达58件,占比41.73%;因私人纠纷引起网络暴力的案件有48件,占比34.53;给政府施压以达到私人目的的案件有33件,占比23.74;不满法院判决而采用网络暴力手段的案件有4件,占比2.87%;以获取流量为目的的案件有3件,占比2.16%。

 

(六)诽谤、造谣为常见行为方式

 

 

如上图所示,诽谤、造谣他人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5.4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及其占比分别为:诽谤、造谣他人(91件,占比65.47%),网络曝光发帖(41件,占比29.5%),编造、发布虚假信息(37件,占比26.62%)。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件数量少,仅1件。

 

(七)网暴多体现为言论和文章帖子

 

 

由上图所示,言论案件有91件,占比65.47%;文章帖子案件有90件,占比64.47%;第三的是视频录像,有72件,占比51.8%。分析样本发现,网暴者为吸引更多人的关注,常常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

 

(八)网暴文章帖子的阅读量多在一万次以下

 

 

如上图所示,在82个采用文章、帖子进行网暴的案件里,阅读量为0-10000次的案件数最多,有36件,占比25.9%;阅读量为10000-50000次的案件有17件,占比12.23%;浏览次数在50000-100000区间的案件有12件。阅读量在100000次以上的案件有17件,占比12.23%。

 

三、涉网络暴力案件罪刑情况分析

 

(一)刑罚以有期徒刑为主

 

 

如上图所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管制的案件数少,分别占比1.3%;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有118个,占比30.73%。此外,还有28个案件被判处缓刑,8个案件被判处拘役。

 

(二)有期徒刑刑期主要集中在1至3年

 

 

如上图所示,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刑期集中在1-3年,共有75宗;其次是刑期为0-1年的案件,有32宗;刑期在3-5年的案件有27名宗;刑期在5-7年以上的案件,有9宗;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有1宗(涉及多罪,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11年)。

 

(三)并未捏造事实为最常见的辩护理由

 

 

如上图所示,在45个写明被告人意见的判决书中,“并未捏造事实”为最常见意见,有14个,占比10.07%;其次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有6件,占比4.32%;再次是以不会使用网络为由,有3件,占比2.16%;而以不是本人发布为由的案件仅有2件。

 

四、网络暴力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画像

 

(一)自诉人职业分布情况

 

 

如上图所示,在23宗显示自诉人职业的案例中,自诉人职业为公司企业高层、农民、公务员,其案件数各有6件,分别占比4.32%。而自诉人职业为警察的案件数有3例,占比2.16%;职业为律师或媒体人员的涉案数量都仅有1例。

 

(二)被告人多为农民

 

 

如上图所示,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被告人职业及其占比分别为:农民(47件,占比33.81%)、无业(28件,占比20.14%)、商人(8件,占比5.76%)。

 

(三)被告人的文化水平较低

 

 

结合图12,可知被告人的职业多为农民,而农民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如上图所示,排名前三的被告人文化水平及其占比分别为:初中文化(47件,占比33.81%)、小学文化(23件,占比16.55%)、专科文化(13件,占比9.35%)。

 

五、网络暴力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嫉妒”、“仇富”、“打抱不平”心态是网暴发酵的主要原因

 

如上述,自诉人的职业多为企业高管或公务员等;对于这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人员,在网络上对其进行造谣、诋毁,是快速获得关注的主要途径。此外,常人对于享受高待遇、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在羡慕羡慕之余不免会产生“嫉妒”、“仇富”的心理。当有人在网络上以正义之名“曝光”他们行为时,他们的不良心态将会披着“打抱不平”的外衣呈现在评论上。如案例:2015年村民曹慧离奇死亡,当地政府、公安局按程序处置该事,并在网上公布曹慧死亡事件的真实情况及处置过程,但在处置过程中,互联网、微信等网络媒体陆续出现了警察为毁尸灭迹“抢尸”的虚假信息。被告人肖某阅看到该信息后,为帮曹慧伸冤,建立多个微信群,来讨论、关注此事,并将群友拍摄的曹慧死亡事件处置现场的资料和照片,编造虚假图文信息,散布曹慧不是自杀、警察或政府“抢尸”、特警打死大学生等虚假信息。法院认定曹某阅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相对清晰

 

在网络暴力案例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认定情节恶劣的首要标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法官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通常体现为:明知散布的是虚假信息、被告人遭受到重大精神侵害、煽动群众引发群众不满、扰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浏览转发数据大等。如:2015年,被告人林瑞明与党员董某某、林某丙为了使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村委换届、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等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和重视决定假意退党,用退党之名行上访之实。后被告人林瑞明为扩大影响力,未经董某某等人同意,靠关系将“集体退党”的稿件当夜发给了三家网站,当夜被十余家网站转载,其中多家境外网站转载报道,浏览转发量超过十万。法院认定其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指使人散布,传播范围广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荡妇羞辱”是网暴女性的主要方式

 

通过实证,结合相关网络暴力数据,近几年女性被网暴的次数远高于男性,而施暴者多为男性。封建社会要求女性保守贞洁;即便是今天,“荡妇羞辱”也足以毁掉一名女性;荡妇羞辱、造黄谣的行为,将女性形象固化在“利用肉体换取资源”之中。另外,女性出于对同性的恶意产生的“排他”“雌竞”心理,进行的网暴也不在少数。

 

结合“粉发女孩”案件,亲昵的爷孙关系被造谣成了“爷孙恋”,一头粉发被当成“陪酒女”的标志,营销号盗取她的个人信息卖课。由此,治理网络暴力箭在弦上,刻不容缓。

 

六、网暴案件的审理重点

 

(一)审查案件事实

 

近几年,网络暴力已经成为社会难以回避的热点问题。在相关实证中,也曾发现以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提起诉讼的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罪的情形。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如起诉文书、被告人供述、各类证据等,利于辨清案件的性质归属,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参与人数认定

 

由于网络暴力参与人数众多,致使不能追究所有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仅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又难调众人之口,在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后,司法机关可根据平台的作为与不作为情况对失职失责的网站平台进行问责处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认定

 

对于以“不知情”为抗辩理由的网络平台,人民法院应结合最高法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明知”:“(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四)传播范围认定

 

网络暴力涉嫌的侮辱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便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说明传播范围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被删除的网贴证据,司法机关常寻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以确定网暴帖子或文章的真实传播范围。

 

七、网络暴力案件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层出不穷:施暴者被网暴

 

在世人获知网暴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后,将又会产生一个群体以正义之名网暴施暴者以获得复仇的快感,故而导致网暴案件陷入一个死循环。网络暴力案件源源不断,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和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只有上网者树立正确的冲浪观,文明发表意见,不造谣不传谣,才能有效减少网暴事件。

 

(二)扑朔迷离:调查取证和涉案人数确认困难

 

尽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网络用户实名登记,但是用户在平台上登记的信息不完全都是真实的个人信息,平台对于这些信息往往也难辨真假。当网暴事件发生后,获取的施暴者信息有真有假,难以保存相关证据。并且某些施暴者会采取修改、删除原先的发布转发痕迹,注销账号的方式损毁原始证据,企图逃避责任。除此之外,网络提供商提供的网暴帖子浏览转发数据的真实性也有待确证。侧面上,正是由于调查取证的困难,形成了网暴犯罪成本低的局面。犯罪成本低下,执法成本较高的两级分化,让治理网暴案件雪上加霜,加之参与人数多,结局往往是几个流量大V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许多叫嚣者仍逍遥法外。

 

(三)无法可依: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民法典》、《行政法》和《刑法》中,同时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为补充。司法解释的不健全将会让有心人钻了漏洞,也会衍生出如下问题:网暴的对象一定是人吗?网暴地区是否归属于网暴案件等等。在此情况下,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更多的是来源于自由裁量,各地难以实现同案同判。因而,需要重视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现状规定较少这一问题,争取实现有法可依。

 

余论

 

“粉发研究生遭网暴抑郁致死”案的网络施暴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民事责任,即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最后是刑事责任,网络暴力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情节恶劣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清网暴的主要原因、实施方式、网络平台、行为人身份、文化水平等,有利于对其进行综合治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者应有“报应”!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