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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小包公:反杀家暴男,正当防卫否!? ——以323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17

前  言

 

近年,有关妇女反杀家暴中的丈夫,造成其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成为热点。案中妇女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这令人唏嘘。然而,对于该类案件,被告人的画像怎样?能否以正当防卫为由出罪?法院对此如何认定?值得深究。本文以323个受虐妇女杀夫案为样本,予以实证回答。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83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文书日期:2016-01-01至2023-01-01”、”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被告人性别:女”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6-01-06 至 2022-06-29 的案件为323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323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被告人画像

 

(一)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

 

 

如上图所示,被告人学历大部分为小学及以下,占比为58.39%;文盲占比为21.94%,初中学历占比为28.06%,高中学历占比7.1%,大学学历占比3.23%,大专学历占比1.94%,中专学历占比1.29%。

 

(二)被告人多为农民或无业

 

 

如上图所示,被告人多为农民,占比50.58%;其次为无职业者,占比30.89%;职工占比12.36%,个体户占比6.18%。近八成被告人处于收入不稳定或收入较低的经济状态。

 

(三)约三分之一被告人曾遭受长期家暴

 

 

如上图所示,在323件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有100件案件被告人曾遭受长期或经常性家暴,占比30.96%;有81件案件的被害人存在酒后家暴的现象,占比25.08%

 

(四)近四成被告人曾向外求助

 

 

如上图所示,共134件案件的被告人在遭遇家暴后曾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外求助。其中,选择报警的案件数最多,共75件,占比57.25%;企图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摆脱家暴的案件有24件,占比18.32%;申请村委会调解的有12件,占比9.16%;向妇联反映情况的案件有10件,占比7.63%;通过其他方式求助,如向司法所寻求帮助,或向施暴者单位反映情况的案件共6件,占比4.58%;向亲戚朋友求助,请求其从中调解的案件共4件,占比3.05%。

 

(五)小结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被告人缺少摆脱家暴的经济能力。超过80%的被告人仅有初中及以下学历,间接导致近八成的被告人职业为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或无经济来源的无业者。因此在经济上难以实现独立,对家庭或丈夫的依赖性较强,即使丈夫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也因经济上无法自立而难以摆脱。

 

第二,大部分被告人缺乏向外求助意识。仅有近四成的被告人会通过报警、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妇联反映等方式向外求助,大部分被告人面对家暴时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从多数被告人采取报警的方式求助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事件中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大部分被告人仍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上述图表显示,只有三名被告人曾经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暴的被告人法治意识较低。

 

第三,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渠道缺乏有效性。据上图显示,家庭暴力受害者向外求助的渠道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受理家庭暴力的公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法院、村委会、妇联、司法所等。但上述官方主体在处理具有一定私人性质的家庭暴力事件时多数只能采取调解、劝导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效果微乎其微。如果勤娟故意杀人案((2016)云23刑初15号)中,被告人果勤娟在遭受丈夫刘某某的家庭暴力后,曾多次采取请亲戚朋友帮忙劝解、向妇联、司法所等部门反映情况,向法院起诉离婚、报警等方式,均无法制止刘某某的暴力行为,无奈在丈夫的最后一次家暴中,用木棒奋起反抗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家暴公力救济渠道有效性的不足,间接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能通过杀死施暴者的极端方式摆脱家暴阴影,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如上图所示,在323个案件中,有14个案件成立防卫过当,有且仅有1个案件成立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对家暴反杀案件的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有认识且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实践中,被告人在不法侵害中止后的继续反击行为,不视为具有防卫意图。

 

典型案例——(2020)云03刑初32号:李某6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某6与被害人吕某1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吕某1用烟筒打李某6未果,又捡起家中一块角铁欲殴打被告人,李某6将角铁抢到手后先击打被害人吕某1头部一下,致吕某1被打倒在地,被害人吕某1辱骂被告人李某6,被告人李某6遂又用角铁击打被害人吕某1头部两下,吕某1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6在抢夺下角铁后对被害人头部进行击打,导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后并未停手,而又持角铁对被害人吕某1头部继续殴打,最终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人李某6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意图。

 

(二)防卫时间

 

1.非家暴过程中的反杀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防卫时间通常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尽管学界对非家暴过程中实施的反杀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时间条件存在争议,如陈兴良教授在《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一文中将家庭暴力分为即时性家庭暴力和虐待性家庭暴力,认为虐待性家庭暴力的虐待行为处于持续之中,为避免将要到来的虐待性家庭暴力而实施的制止行为,完全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而张明楷教授对此持反对观点,他在《受虐妇女反杀案的出罪事由》一文中表示“受虐妇女不仅是在施虐者没有实施不法侵害时,而且是在施虐者处于不能抵抗状态的情形下实施杀害行为的,无论如何都难以认定此时施虐者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十分一致,即非家暴过程中的反杀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典型案例:(2020)湘0112刑初56号:罗彩枚故意杀人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彩枚系在被害人唐某1熟睡过程中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2.具有防卫因素可从宽处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下称《家暴意见》)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尽管根据该条规定,非家暴过程中的反杀行为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却可以从宽处理,但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的使用属于少数:

 

 

如上图所示,在74件非家暴过程中反杀的案件中,仅有2件案件因具有防卫因素而从宽处理,占比为2.7%。

 

典型案例——(2017)鲁0481刑初307号:王万英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万英因害怕邱某6的长期虐待,遂趁邱某6熟睡之际,用木棍反复击打邱某6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万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可以认定其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防卫限度的认定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采取综合判断

 

根据《家暴意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2018)皖刑终307号:黄世玉故意伤害案。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仅因家庭琐事殴打黄世玉,其殴打行为暴力程度一般,因此黄世玉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严重。而其持单刃刺器捅刺被害人的胸部,至被害人心脏破裂合并心包填塞死亡,且从黄世玉防卫所使用的工具、刺击的部位、捅刺的力度等综合分析,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因此认定黄世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下称《正当防卫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典型案例——(2021)鲁0724刑初92号:马宁故意伤害案。法官认为,被告人马宁遭受其夫被害人袁某1殴打,但无证据证明该殴打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马宁面对不法侵害,采取随意抓取刀具捅刺袁某1身体要害部位并致其受伤后死亡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

 

个案分析—法律理性与法官温情的结合

 

在323件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有且仅有一件案件被认定成立正当防卫。下文分析其裁判理由。

 

1.案情简介——邱冬梅故意伤害案((2019)鄂0117刑初637号)

 

被告人邱冬梅与被害人张某1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案发前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1来到邱冬梅与其子张某2的住所,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冬梅均未开门和回应。邱冬梅报警后,出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1电话劝说警告。邱冬梅又向张某1之母张某4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邱冬梅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1进屋后即对邱冬梅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冬梅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冬梅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某2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1背部,张某1随即一手将张某2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张某2的臀部。邱冬梅为防止张某2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在徒手制止张某1未果的情形下,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1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后邱冬梅将张某1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邱冬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2.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从防卫意图、起因、时间上看,被告人都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邱冬梅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被告人事先准备水果刀并用水果刀进行防卫的的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该案法官认为,首先,被告人事前曾多次遭受被害人的滋扰,在报警和向亲友求助无果后,只能独自面对力量差距悬殊、满腔怒火、脾气暴躁的被害人,“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在水果刀的使用上,被告人邱冬梅面对被害人的打骂,并没有立即使用水果刀反抗,而是将刀藏匿于床头,“反映邱冬梅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直到被害人儿子张某2实施殴打,“具有造成张某2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且徒手制止无果时,被告人为保护儿子才拿起水果刀刺向张某1。体现了被告人对水果刀的使用秉持着最后手段性和防卫性原则。

 

最后,从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邱冬梅在用水果刀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目的后立即停止防卫行为,并积极救治被害人,而不是听之任之、放任不管,避免了更严重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体现了其主观上强烈的防卫意识和对死亡结果的反对态度。

 

此外,该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判断邱冬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冬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某2身体的特殊状况。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该法官的说理,在紧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而又温情的法律语言,充分展现了对一位护子心切的母亲,一位孤立无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同理心,体现了法与情的高度融合。

 

结语

 

家庭和谐事关个人幸福与社会稳定。面对家庭暴力现象,若仅以受害者自身进行反抗,最终只会造成越来越多受虐妇女反杀案件的发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探寻公权力的介入途径,寻找合理的介入方式,提升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必要时对施暴者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制止家暴行为。同时,加强家暴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施暴者敬畏法律,让受害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更多女性被迫走上歧途。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