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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 | 周玉辉:辩诉交易背景下的有效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5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玉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周玉辉

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樊崇义老师的开篇之论,高屋建瓴,将论坛的水准和格局提升到新的高度,我也听了前几位发言人就这个主题发表的研究、思考,很有收获。王亚林主任作为第一位与谈人,他的发言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思考。所以我们要与优秀的人在一起,可以使自己得到很多成长。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想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件谈一下想法。

 

这个板块的主题是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庭审实质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有之义,但我们也意识到实现庭审实质化还在路上。作为律师,我们希望在庭审时,事实证据调查能被充分展开,判决能完整体现控辩双方的观点,如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我想我们也可以主动作为,贡献力量。早上有老师说了,“有效辩护不一定是有效果的辩护,”那如何界定有效或者无效呢?从实务的角度出发,我想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列出有效辩护的清单,我们做了哪些?哪些还有待加强?协商诉讼制度下,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我们该怎么做?面临认罪认罚过程中当事人不认的庭审,我们又该怎么做?我想,不论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否,不论我们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我们都要认真审查在案证据、相关的事实、证据之间的冲突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提炼出来,以便充分行使独立辩护权。我希望这些提议可以给同行带来一些借鉴。

 

作为律师,我想重点谈谈自己对有效辩护的理解与体会。

 

轻罪时代,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非分为两种:认罪认罚或者不认罪认罚。通过梳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我发现,当事人会有这样的心理:这个事是我干的,但是犯了什么罪?怎么判罚?我搞不清。如果检察院能给我一个很满意的量刑,我非常乐意接受。但是等到开庭阶段时,希望我们律师能给他争取到更有利的审判结果。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充分行使独立辩护权。有些律师会有这样的想法:既然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很简单,也不用多说些什么,甚至于没有很认真地做客观事实的调查了解、证据质证及辩护等工作。这种想法千万不能有。拿个案件来说:我的一个当事人,他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家人找到我为他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我与承办检察官就到底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贩卖毒品罪,沟通了很多次。当事人本人一直坚持自己只是出于医疗目的在网上销售管制类精神药品,而在案证据也能反映,几乎所有的购买者的确是经医院诊疗后确定需要服用这类药物。所以当事人认为自己就是用于医疗目的,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认罪认罚了,检察院也给了相对轻的建议量刑,但同时希望我能通过庭审辩护为他变更罪名,因为他不能接受卖药变成卖毒品的这个事实。但通过庭审,我就发现这个罪名定性的关键问题出在侦查阶段相应证据上,有时候我们律师对于事实与证据,与罪名之前的逻辑顺序要调整,这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点心得,对我后来做案件有很大的启发。

 

相反,当事人不认罪认罚的庭审,我们又该怎么办?我之前辩护过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被另案处理了,当事人一开始还挺开心,他觉得做了另案处理,是不是结果会比较好。公诉人认定他的犯罪数额达到了近300万,包括主犯在内的十几名被告人那个案件是一个星期之前开庭的,我辩护的案件是在一个星期后开庭。庭审时,我对公诉人将主犯电脑中的电子Word文档作为证据使用提出异议,我认为它不是一个证据,更不能证明我当事人的犯罪数额。公诉人觉得很奇怪,他觉得之前的庭审中没有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后来我通过我的阅卷笔录,详细并清楚地列举出哪几项、哪几笔的犯罪数额可能跟我当事人没有关系,再结合法庭调查,把这个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问题充分展现出来。后来审判长把我提出异议的数字加加减减,他问我“辩护人,你是不是认可你的当事人犯罪数额至少100万?”这样的问题。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表达,虽然这不一定是个有效果的辩护,但是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学界给我们提供的很多的法律武器,我们要充分使用上,并且让它发挥效果。

    

再比如说关于职务犯罪,我认为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作用相较于检察机关还有待开发。如何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就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我代理的一起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庭前法官问我“辩护人你对这个案件事实部分和证据方面有没有什么异议或是补充?”我说:“没有。”但是,在庭审中我就量刑这块提出新的意见。咱们合肥市律协第六届刑委会换届后做的第一项工作是调研看守所羁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表现,因为有从轻量刑的相关规定。庭审中,我就提出应结合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予以考虑量刑,但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量刑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包括应我们要求的提交,由看守所出具的在押期间表现证明,形成时间也晚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间,所以我们在庭审中提出来,希望有利于被告人。这一点也是我希望可以分享给大家的。

    

最后再回到咱们这个主题。协商诉讼制度下,谈有效辩论就不能脱离与检察官的顺畅沟通、观点互换,如何共建良好的检律沟通机制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同时,在辩护全覆盖阶段,我们的有效辩护是不是应该把外延更扩大化,充分延展至侦查阶段,希望大家共同思考。

    

以上是我的一些个人体会,再次感谢主办方,也祝愿律师同仁,以后在工作中,咱们能在实质化的庭审过程中有效辩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