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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冯俊伟:刑事辩护中证据分析的三个层面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1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师长、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我们这一单元的主题是证据分析与证据辩护,刚才潘老师讲法庭上无事实,更多的是呈现证据,我沿着这一思路往下讲。
 
证据分析,其实是对证据运用的一种更精细化的努力。传统的证据法更多的是站在宏观立场讲证据审查判断。当谈证据分析时,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对于单个证据的分析。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有一个观点,以前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以及各类笔录类证据,更多是从静态的、结果性的角度来思考。如果我们认真观察最生动的司法实践,会有这样一个感触:一个刑事证据,从生成、收集、保存、提出、送检,再到法庭运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侦查学者也指出,“证据动态变化始终存在,并且在证据的整个存在过程中一直对证据产生着影响”。所以,我们需要从过程视角来理解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以笔录等书面形式存在的言词证据。无论是证据保管链,还是最近很多学者研究的电子证据的“生命周期”,讲的都是要关注、了解一个证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经过了哪些环节,有哪些人接触过它,在整个流转的过程中有没有信息耗损,有没有被污染或者信息增减的其他可能。此外,对证据的理解、分析离不开背景知识。通说认为证据事实本身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但对证据的理解需要很多经验知识和背景知识,我们也会使用辅助证据佐证或者证实关键证据。当然,在对单个证据分析的过程中,经验法则具有一定的可错性,证据推理的结论也是或然性的。
 
第二,多个证据之间的分析。在具体个案中,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不是只有一个证据,而是有多个证据。多个证据之间的证据分析,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提高准确性和可靠性呢?我以前也写过一篇文章,提出了一个观点,以往我们更多是从统一的角度看待刑事证据法,而刑法分则中有400多个罪名,我们可以思考,不同罪名下的证据运用、事实认定问题是否有差异。文章中我选了6个罪名作了分析,展现了不同罪名之下证据问题的差异性。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在认定有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的非常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证据特点是“呼气检测+血液鉴定”,这类案件的证据要点是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和鉴定。在职务犯罪中,关于受贿罪的证据分布,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对比可以发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两类证据较多,一部分案件中还有财物认定,其他的证据种类出现的并不多。如果再去看故意杀人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发现,类罪在证据问题上有一定的特点。除了上述方面之外,我们要关注两对概念:
 
1.在案证据与不在案证据。司法解释里已经出现了“在案证据”的表述,我们做证据辩护、证据分析的都知道,刑事案件办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但很多案件在辩护时,会发现一些应在案而不在案的证据。比如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检材送检了,但是翻阅全案材料都没有对应的鉴定意见。在聂树斌再审案的判决书中,对应在案而未在案的证据问题作了回应,法院认定,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予以采纳。我们在辩护过程中不能只关注在案证据,还要以一种全局的、证据分布的思维,考虑是否有应在案而未在案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提出辩护意见。
 
2.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已发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很多老师之前都提过这一重要分类,按照这个分类去比照一些已纠正的冤错案件会发现,很多案件中有不同种类的证据,但大多数都是证明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已发生的证据,而证明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据相对薄弱。这个分类非常重要,但在一些证据法教科书并没有关注这一证据分类。
 
此外,当我们说到客观性证据、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时,要注意将物证、书证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结合起来,同样是物证但证明对象不同,其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之前读毛立新主任讲座的整理文稿,也很受启发,即从动态的、过程性角度看全案证据,还需要关注案件推进过程中证据之间的联动变化。比如,一些错案中,在发现了新的实物证据后,口供也随之变化,这一变化在辩护中值得关注。
 
第三,证据分析与全案的事实认定。证据不等于事实,证据要通过证明的过程才能证明事实,在证明过程中需要用到一些方法和工具。有学者总结了故事法、论证法、概要法等证据分析方法。我在攻读博士期间与导师和同门一起翻译过一本专著《证据分析》,该书的作者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书中细致介绍了概要法、时序法、图示法、故事法(叙事法)等证据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对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方法论上讲,我们需要关注、学习证据分析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
 

以上是我的一些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