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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樊崇义: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26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为论坛所作的主题报告,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天我作为会议的主办方之一,对大家的参会表示十分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关于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这个主题,我有一个稿子,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讲过几次了。如果要掰开揉碎了讲,大概得讲两个半小时,今天我把它压缩一下,不具体展开来讲,主要讲一个大纲。

 

在二十大以后,今年以来有四件事情引起老师的思考:第一件事情,过完春节以后,中央提出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都要强化基础理论研究。第二件事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决定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第三件事情,3月份总书记又通过中央政法委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法工作怎么办?总书记讲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创新改革,要大力推动政法工作的现代化,这是第三件大事。第四件大事,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共提出132项立法计划,把《刑事诉讼法》列为第62项,要修改刑诉法。

 

这四件事情发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每一件大事都和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关系非常密切。这四件大事的主题就是中华民族实现“四个现代化”,政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更要奋力推进司法现代化。“奋力推进”是总书记的话,什么叫“奋力推进”?在这个时候,同志们要动脑筋想一想,在这两个一百年之交,第二个一百年之初,我们的政法工作怎么搞,我们的刑辩工作怎么搞?我认为应该有一个新的转型。什么转型呢?就是要转向现代化。什么叫现代化?现代化有现代化的标准,我们要研究司法现代化、刑事辩护现代化的标准、任务和要求。

 

可是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是什么现状?我听到一些律师反映:有人说二审案件不开庭我不办;职务犯罪案件我不办;“扫黑除恶”的案件我不办,我把它总结为“三不办”。一些律师有悲观情绪、牢骚情绪,这种思想状态、观念形态,如何能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发展?

 

没过几天,又出了大事。某地法院通知9点钟开庭,8点47分律师到了法院,法院竟然说庭已经开完了。还有的地区,律师为了不被法官打断发言,向法官行贿20万。这些案例反映了我们刑辩律师的状况。我们要思考,怎么才能适应我们司法现代化的标准?现状和时代的差距实在太大。所以今天我想归纳三个题目来给大家讲,主要讲一讲个人的一些思考和想法,不对的地方大家来批评指正。第一,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关系。第二,从司法现代化视角看待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和现实难题。第三,关于刑事辩护改革完善的思考。

   

一、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关系

   

1.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涵

   

首先什么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有很多学法律的同志写了很多文章。我结合我们刑辩工作,司法工作,归纳为三条:第一条,中国的司法工作、刑事辩护工作,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条,必须吸收中国五千多年来的优秀司法文化。特别是从春秋战国以来,我中华民族倡导的“慎刑”的思想,到延安整风毛泽东同志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一直发展到现在的“慎诉、慎捕、少押”。大体上归纳这么三条。

 

2.司法现代化与司法规律的关系

 

(1)人类历史上关于司法职权的演变史

    

关于司法现代化与司法规律的关系,我想讲三个规律,同志们要认真思考。

    

第一个规律,从司法权的产生、发展规律来讲,大体经过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司法和行政不分,县太爷就是法官;第二个阶段是审判与起诉分离;第三个阶段,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再发展到近五年来的刑事协商,这段历史的具体时间我就不说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刑辩律师们应运而生。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刑事协商,这些离开律师行不行啊?被告人从客体变成主体了,刑事辩护律师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制度应运而生,地位相应变化。司法现代化,这一个基本规律我们不能抛弃。这是第一个规律。

 

(2)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转型

 

第二个规律,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转型。人类历史以来,经过几种诉讼方法和模式,一是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前期,叫压制型诉讼。刑讯逼供成风,打人成风,我叫你往东,你不能往西,你不听话就打断你的腿、割掉你的耳朵,这叫压制型诉讼。二是产业革命以后,兴起了权利型诉讼,司法机关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制定了刑诉法,一直到现在基本上还是权利型诉讼。第三个阶段,从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开始,近五年来我们也在搞认罪认罚协商,诉讼模式开始转向协商型诉讼。谁协商?控辩双方协商,避开辩护人行吗?所以我们律师是协商的主体。从诉讼的模式和方法沿革来看,我们律师制度是不可逆转的。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修改的发展规律——“科学、民主、文明”的定力

    

第三个规律,我国刑诉法产生和三次大修的发展方向。有一种“定力”。什么叫定力,就是规律。我把这个规律总结为“科学、民主、文明”。“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不可逆转。1979年刑诉法制订由彭真同志主持,他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八个字,叫“拨乱反正,有法可依”,不能随便再抓人了。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我们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引进法典,虽然没有这么明确写,但涵盖了这个意思。2012年刑诉法修改,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引进法典。2018年的小修,又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大家想一想,从我国刑诉法的产生到发展,一个基本规律就是“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我们刑辩律师的参与,随着刑诉法的修订,参与的程度、承担的任务、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加强和扩大。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不能离开全人类的司法文明的发展规律,不能离开我国整个司法发展的规律。在这个规律面前,大家想一想,我们的律师辩护是怎么产生的,怎么发展的,怎么扩大的?从1978年的200人,发展到现在将近70万人。所以律师悲观的论调、不想干的论调,人家不叫你上法庭,把你从法庭上赶出来,不能因为一个案件、一次辩护、一次失利,就丧失了信心,更不能躺平。这个我也不干了,那个我也不干了,挣一点钱算一算到退休也够花了。这种心态要不得。

    

所以我们讲中国司法现代化,一要明确它的含义,二是要遵守规律,遵守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司法文明规律,更要遵守全人类文明的司法规律。这个规律在呼唤着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壮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不能降低标准,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最近说刑诉法要修改,我在想有几项制度,律师到场制度要不要上法典?沉默权要不要上法典?希望同志们要认真思考。实现中国式的司法现代化就要高标准、严要求,首先是思想观念的转化,要有一种现代化的理念,要求我们的刑事诉讼的质量,要求我们刑事辩护的质量要有一个新的提高。一句话,首先要增强信心,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题目。

    

二、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和现实难题

 

1.四十年来的进步与发展

 

对刑事辩护四十年来的进步与发展,这里面每个进步都有数字和指标,我就不具体念了。可以概括为这么几条:

 

第一是刑事辩护的法律定位发生变化。也就是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再到法律服务人员的这么一个转变。一共三个定位,不详细论述了。

    

第二是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从刑诉法的产生,到1996年、2012年,一直到现在,时间点不断提前。

    

第三是辩护律师帮助被追诉人的范围不断扩大。

    

第四是辩护律师权益的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最高检发文件、最高法文件,不断地保护律师的权益。

    

第五是刑辩律师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大家可以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道路,像尚权律师事务所这样。第一阶段是市场阶段、投资阶段;第二阶段是名牌阶段;第三阶段是走向文化阶段。尚权律师事务所走的就是这个道路。我们今天这个论坛是第十七届,这就是从名牌走向文化。刑辩的质量不断提高,影响越来越大,希望每个律师事务所不要光埋头办案。要按照创业——名牌——文化这么一个规律来发展壮大。

    

2.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完善的现实难题

    

第一个困难,是辩护制度的功能定位受制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局限性。当前的侦查中心主义和“配合有余制约较少”等问题困扰着我们。什么是现代化的诉讼?现代化的诉讼都是平等的主体,如果以人家为中心了,人家是主导,那你律师就只能靠边站。所以法官就能把你轰出去,9点开庭,法官说你8点47分到都不行,我已经开完了。这行不行?所以影响深远、根深蒂固的“侦查为中心、公检法为主导、律师靠边站”的观念和体制要改变。当然,我们的侦查体制改革和检察体制改革,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这是第一个现实困难。

    

二是律师辩护权的扩展受制于被追诉人的地位。我们的被告人、嫌疑人,在封建专制时期他是一个受审查的客体,是诉讼的客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他变成诉讼的主体。但现在被告人、被追诉人的地位,仍然地位低下。自白规则没有在我国正式的立法确定下来,口供还是逼出来的、压出来的、诱出来的。“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1996年的刑诉法有所体现,但还没有成为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罪推定”形形色色。从观念到做法,问题都一大堆,我不在这地方展开了。“无罪推定”这四个字,第一,能不能进我国的宪法;第二,这一次大修,能不能把十二条改成“无罪推定”原则?这是第二个现实困难。

    

第三个现实困难,是法官的中立性不足影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法官中立,控辩平等,这一个三角形怎么样?大家回想你参与的案件中法官的中立性又怎么样?中立性不足影响了辩护权的实现。法官他不是中立的,他是听检察官的。那还要你法院干什么啊?审判的地位,法院的地位,法官的中立,影响着我们的司法改革,影响着我们的辩护制度的发展。这是第三个现实困难。

    

第四个现实困难是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权尚未得到及时、全面的保障。我们帮了没有,到位了没有?律师突然接到电话,检察官说快来吧,问来干什么啊?检察官说量刑建议都写好了,你过去签个字就行了。很多律师是充当这样的角色。你帮助了没有?程序选择权你给了没有?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了没有?帮助权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开展,这是个很现实的困难。我把它总结叫做不及时、不全面、不平等。这是第四个现实困难。

 

第五个现实困难是有效辩护的问题受制于辩护权的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完善。我提到“有效辩护”,大家不要把辩护的效果和“有效辩护制度”混淆起来。一个是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效辩护制度还没有确立起来,第二个是我们律师这次辩护的效果怎么样,这两个东西要把它区分开来。最近有很多律师发表文章,把这两个东西混淆了。实事求是讲,当前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还没有确立,还有很大困难。1996年刑诉法修改,我到美国去,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说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话,法院做出裁决,对律师进行了处罚,而且可以构成上诉的理由,作为无效辩护。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效辩护制度的确立还处在非常困难的阶段,大家不要把这个制度和辩护的效果怎么样、这次出庭的效果怎么样给混淆起来,这是两个概念。当然,困难很多,律师辩护权在我们这个国家怎么把他变成一个平等的主体,信息平等、地位平等、效力平等,现在问题还很大。大家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要认识到这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奋力推进司法现代化。

 

这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要看到成绩,同时也要看到问题。

    

三、关于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几个思考

 

1.司法现代化与轻罪辩护

 

第一个要完善的,司法现代化与轻罪辩护的问题。轻罪辩护,我列了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根据近四十年来、近二十年来、近五年来,中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的变化、犯罪生态发生的变化,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轻罪时代。这个提法背后都是有大量的根据和数字的,不在这里展开;第二,实体法上和刑诉法上和实践中,关于轻罪、重罪标准的划分。现在检察机关都是以3年以下作为划分标准,最近陈兴良还有许多同志对这个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第三个问题,是辩护模式转型和协商程序建构;第四个问题是轻罪辩护方式、方法的参与、谈判、交流、协商的程序;第五个问题是重点的转移,如何从“治罪”转向“治理”;最后一个是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关于轻罪的立法问题,内容我就不讲了。这是我的第一个思考。

 

2.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

 

应当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充分体现庭审实质化的制度。这个问题涉及到以下几点:第一点是什么叫庭审实质化;第二点,是认罪认罚,后来又不认罪的案件,到法庭上又翻了,这种案件要庭审实质化;第三点,是刑辩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点,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体现庭审实质化,辩护律师要有三个作用,即如何保障自愿性,如何保障准确性,还有量刑的正确性。

 

3.正确理解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职责

 

要正确理解律师值班制度,律师帮助制度的定位和性质,这个大家有很多争议,我就不再讲争议的点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三大作用

 

要注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的保障问题、准确性的保障问题、协商性的保障问题,量刑正当性的保障问题。

 

5.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刑事辩护引入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之中

 

关于这个问题,同志们要积极地想办法、出主意,推动这个程序的改革。最近我发表了一篇文章,在人大的《法学家》杂志上,也引起了不少的议论。什么叫调查权?调查就是特殊的侦查。有个同志发表文章,讲“程序两元,证据一体”。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你的调查程序就相当于我们侦查程序,不能搞两元化。监察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扣押、搜查、冻结、讯问都是按照我们证据规则来进行的,不能搞“程序两元,证据一体”。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当前我们的刑诉法修改,面临的一个非常的问题,就是两个程序的衔接。刑法一共才430多个罪名,88种案件都归调查程序,我们今后的刑事法治怎么办?所以非得改革不行。

 

6.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

 

对这个问题,我列举了一系列数字,覆盖之难问题还很严重。现在距离全覆盖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要进一步来解决。

 

7.加强刑辩律师基本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提升刑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学习问题、刑诉法的学习问题、证据法学理论学习的问题。我有很多事例,说明当前律师的基础理论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好了,我就讲这七个思考的问题提供给大家思考。话没说完,但是没有时间了,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