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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韩旭:刑事辩护质量高低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否实现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24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0月21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安徽大学法学院在合肥共同召开了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论坛。笔者有幸参加,并与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律师朋友就该话题进行了交流。针对该次论坛主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思考。我认为,律师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群体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是防范司法冤错的重要力量。律师辩护事关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律师的辩护质量直接影响一国的人权保障程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既需要法治的保障,同时法治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刑事案件辩护质量直接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否实现。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至少应具备以下三项要素,这也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标准。

 

一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根据亚里斯多德对“法治”(rule of law)的解析,是“已经公布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前者就是讲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后者是讲“良法之治”。按照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律师是法律之师、专业之师,其从事刑事辩护必须依法言法,这是辩护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就是向法律的外行人士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除了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外,没有别的“辩护武器”,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信仰法律。

 

党的文件中提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试问还有比法治更大的政治了吗?对领导干部而言,讲政治首先就是要讲法治,要树立“法治是最大政治”的理念。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一体遵守法律,而不是公检法机关照顾情面的“关系至上”或者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配合考核得分”至上。否则,“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现象难以避免。

 

二是司法公正。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律师参与、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均是“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司法最大的不公正就是出现冤假错案。而律师通过辩护让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可以最大限度防范司法冤错。律师参与、有效辩护本身也是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和判断要素。律师参与可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力的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离开了律师的参与和监督,就无法避免“权力任性”,出现恣意和擅断。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律师在辩护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如何促使检察院和法院对认罪认罚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关乎司法公正,关乎该项制度能否行稳致远。

 

三是人权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入宪,而且也已写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试金石之一便是人权保障状况。律师作为人权卫士,在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律师通过辩护活动的开展,让不该被羁押的人获得人身自由,让不该定罪的人洗脱指控罪名,这本身就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刑事辩护是一项人权事业,辩护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人权保障状况。因此,提高辩护质量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律师为他人辩护,自身辩护权应得到充分保障,否则其他人的人权也无法实现。

 

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旧“三难”问题尚未解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又已经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从根本上剥夺了律师出庭辩护权。“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律师辩护权遭受侵害时,如果没有中立者提供有效救济,辩护权不可能实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检察救济”,但是律师寻求自己的“对手”给予救济,无异于“与虎谋皮”。域外普遍由法院提供权利救济,但是我国的法院并不具有“中立性”,如此也难以为权利受侵害的辩护律师提供有效救济。正是由于救济程序不畅,才会出现律师“死磕”、愤而退庭,甚至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律师办理案件中,司法人员认为其违法违纪违规,会向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发出惩戒或者处罚建议,但是如果司法人员违法剥夺或者限制律师辩护权,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律师们便“无处诉说”,只能“忍气吞声”或者寻求舆论监督。没有权利监督和权利救济,所谓的“庭审实质化”“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云云,必将是痴人说梦。

 

二、刑事辩护质量亟待提升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整体上辩护质量不高,辩护的有效性尚无法实现。律师执业权利不受尊重,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律师无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庭审辩护。这些均反映出公权力问题。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老师所言:侦查中心、检察主导、律师靠边。上述问题目前并未得到改变。除此之外,律师自身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律师辩护充当“第二公诉人”。这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坑式辩护”“指控式辩护”“配合式辩护”即是明证。实践中,有律师称:自己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其他同案被告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还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还喋喋不休地指责其他律师太较真、太天真。如杭州某律师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贩卖毒品一案二审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依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但该律师不仅未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字未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而以文白相间的语言,“引经据典”地痛斥被告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自古法律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并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之艰、国破之痛,直指被告人为“宵小之徒”“国之忧民之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可见,辩护人严重背离其职责,充当了指控者角色。

 

二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质量不高。毋庸置疑,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和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刑事辩护呈现出“国进民退”的趋势。律师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不勤勉尽责,不进行独立辩护,导致一些案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律师作量刑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却宣告被告人无罪。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这一类案例全国法院共判决案件30件36人,涉及41名辩护律师。主要罪名有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

 

三是缺乏职业伦理,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老师介绍:有律师为死刑案件进行辩护,辩护词不足800字。还有少数律师在前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之前并未与被追诉人沟通协商,只管“签字收费”,一个下午可以签20余份具结书。还有律师辩护只有三句话“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如此辩护怎能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又怎能称得上辩护具有有效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辜负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也玷污了律师的整体形象,距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渐行渐远。

 

律师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在如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颁行和法官、检察官加强学习培训的情况下,律师也应同步提升专业能力,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职业伦理方面,律师应坚守两项义务: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和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消极真实义务。律师不必像检察官一样具有客观义务,其具有当事人性,只需注意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

 

三、刑事辩护质量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刑事辩护质量之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推进或者阻碍作用。历史和域外经验证明,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律师地位较高、具有职业尊严,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国家。英国的出庭律师在刑事法庭出庭时佩戴假发,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律师与法官同属于贵族阶层,其他职业人员不能戴假发。这也说明,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律师职业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如“庭审已结束,辩护律师尚未进入到法庭”,“律师进入法庭不得携带电脑”,“法官、检察官当庭或者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律师和贬损律师人格”等,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乱象。虽然我们是“中国式”的,具有自己的法治特色,但是法治国家具有共性的、全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不能违背。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法治化的高度发展阶段,也可称之为“法治发达”。法治现代化的衡量标志是法治文明、进步,能与国际社会接轨。

 

在刑事司法领域,应当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否则,很难说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无疑要求刑事辩护制度高度发达,律师社会地位空前提高,律师执业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异常活跃,辩护的有效性显著增强。高质量的律师辩护则是法治国家共同的特征。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推动人权保障水平提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走专业化之路、加强公权力对辩护权保障、律师职业伦理的和专业素养的提升均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上述方面可以早日实现,则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推动作用,否则,将会阻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没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职业地位的提升,就不可能有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必然不能实现现代化。为了早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请善待律师吧!当然,律师也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真正成为法律之师、专业之师。务必谨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