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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韩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司法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8

摘要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适用中确实存在着主观性太强,适用随意性较大,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的确有助于促使司法实务人员统一适用标准。目前,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是从理论上来进行探讨,我想给大家分享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适用中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我只提观点,不展开讲。我想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法官是如何运用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结合自己的感受给大家谈谈:我是如何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判案。因为20年前我曾经在河南省某法院刑庭担任法官,当时在我离开法院前所办理的最后一个二审案件中,我在裁判文书里面写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此为由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奸淫幼女案件,一个7、8岁小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个单身老汉猥亵,后来这个小女孩回去跟她母亲说她下体有红肿,她的母亲就带着她去诊所检查,发现确实有红肿,但是被告人一直不供认,并否认有罪。对于这起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上儿童证人的证据能力、证人资格等判断的问题,该儿童的陈述只能证明性侵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是否为该老汉所为,因此我认为能够证明性侵事实存在的只有该名儿童的陈述,证据显然不充分。所以合议庭就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虽然直至10年后的2012年,“排除合理怀疑”才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当时我运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此案,我记得很清楚,因为这是我法官职业生涯中的最后一个案件。我觉得无论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好,还是“内心确信”也罢,“确信”和“怀疑”都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因此,证据“三性”中的客观性,我觉得它是不客观的,而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侦查人员取证的时候,侦查人员对于该材料是否与案件有关联,即我们所说的“相关性”问题,其判断是一种主观认识。如果没有关联,侦查人员可能不会收集。你能说证据是纯客观的吗?

 

 接下来我给各位报告分享一下我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第一,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是什么?我认为是情理判断而非事实判断。第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事实和量刑事实。比如说,是否故意杀人中的主观故意,不能因为犯罪人捅了被害人三刀,就推定他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可以反驳的,如激情行凶时犯罪人可能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健康。所以,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适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只能适用于客观的基本事实,主观层面很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第三,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主体是控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是控方的责任,是证明有罪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辩方,辩方并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为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不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辩方只需要制造一个“合理怀疑”即可。这是一种权利。第四,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方式。我觉得它是一种经验判断而非证据判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对单个证据也可以审查它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和印证的关系,实践中司法证明采用的是印证模式、印证规则,印证是将证据客观化,完全排除、排斥了法官的心证,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对印证、极端印证局限性的一种矫正,不能将司法官当作“自动售货机”,他还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经验判断。第五,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是控方需要用证据进行证明或者反驳,只有用证据才能排除,但是辩方不一定用证据来产生合理怀疑,可以根据情理推断,使用经验法则进行论证或者驳斥。第六,不同证据结构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程度是不同的。有些案件仅仅是靠言词证据来定案的,那么这个证明标准把握就要高一点,例如死刑案件的证明,要坚持最高的证据标准;但是人证、物证相结合的证据结构需要相互印证,要做到没有矛盾,或矛盾能找到一种合理解释进行排除。第七,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对于控方是定罪的证明要求,对辩方是出罪的证据权利和重要的辩点,辩护人对有利事实或者情节的证明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制造一个“合理怀疑”就行了。第八,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践反思,要认真落实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早些年前,我去最高法院开会,最高法内部掌握的一个标准是,故意杀人案件找不到凶器和尸体的,一般不核准死刑,我觉得这个是“疑罪从轻”,其实应该“疑罪从无”。第九,排除合理怀疑对司法官员的要求,即司法官员要善于运用用经验法则进行情理推断。第十,对“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适用的研究,应该多进行一些实证研究,梳理司法实践中“合理怀疑”的类型和何谓“排除合理怀疑”,重点关注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宣告无罪的案件,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这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