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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熊晓彪:证明标准界定的困境与理论重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1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熊晓彪

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非常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提供的学习机会,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证明标准界定的困境与理论重构》,将从下面三个部分跟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第一部分是证明标准界定难题。刚才各位老师的汇报中提到的证明标准,实际上都存在一个如何去界定的问题。也就是到底要达到什么尺度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证明标准的界定存在以下观点:第一个是客观真实判准,认为根据证明标准所认定的事实就是客观真实的,这也被称为绝对性标准或是铁案标准,但是此种标准存在一个问题,即需要预设裁判者已经达到真实,再看控辩双方的举证与主张是否符合此种“硬梆梆的事实”。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无效的,真相需要通过一定证据加以揭示,所以才会有一系列的推理与证明方法、证明标准的预设。第二个是用概率阈值去解释标准,这种认定非常清晰的,但也存在问题,即实际适用过程中无法将证据进行量化。第三种是层次性标准,如英美法九层次的标准。这种标准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有不同的表达,这意味着我们面临在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是否需要设置不一样的标准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用“证据确实充分”统率三大诉讼证明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三大诉讼证明标准并不统一。第四是模糊性标准,认为证明标准是一种“乌托邦”的构想。

 

 第二部分是具象证明标准设置难题,即如何设置证明标准的问题。有学者将证明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性质层面,对此学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根据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得出的事实的性质就是一个案件事实,而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是一个客观真实,否则会难以实现。第二是表述层面。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等表述存在一定强弱之分。第三是具象层面。目前这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对于影响具象证明标准设置的核心因素,应当被界定为我们所允许的未知部分的空间大小。对于如何界定可错性空间的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如劳丹的判决错误分配模型,将错误有罪判决与错误无罪判决的社会成本比例进行计算。南斯教授则在劳丹的模型上加入收益与成本,提出了决策模型。此外,还包括道德确定性、绝对信念、相对似真性等观点。

 

 第三部分是证明标准的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客观性成分。一是必须具备证据基础,二是需要符合实体法规定的案件事实,三是需要指向事实认定的内部结果,四是需要与案件判决结果的利害关系呈正相关,五是还需要经得起主体间性标准的检验。第二个维度是主观性内容,需要从语境性、道德性、谨慎性和确信性四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三个维度是潜在法律政策。

 

 第四部分是证明标准理论重构。一是证明标准可以统一进行表述。二是证明标准功能,就是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判准。三是证明标准的实质,就是判决错误风险分配机制。四是证明标准具象尺度,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五是证明标准的达成方式,客观方面表现为牢固的证据基础,包括证据分量和区分力量。主观方面则表现为一种绝对信念,且此种信念区别于绝对真实和部分信念。

 

 我的汇报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