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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刘卫东:刑事二审开庭审理若干问题之我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3

编者按

 

2023年4月15日下午,第十四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作为点评嘉宾。

 

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实务界及法治日报、法治网、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7300多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二审的开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辩界的痛点。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承担着对一审程序的纠错和监督功能,但现实中仍存在二审难以开庭、二审庭审虚化运行的状况,不仅使被告人难以有效捍卫自身权利,也不利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针对二审不开庭问题,我谈几点看法。

 

一、刑事二审不开庭的原因分析

 

 1、开庭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承办法官自由裁量

 

 “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才开庭审理,一方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弹性,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法院内部究竟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进而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应当达到何种内心确信的程度这些关键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一切解释权归二审法院。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承办法官单独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承办法官做出的不开庭决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二审承办法官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2、二审“全面审查”的审理范围与司法实践中“以不开庭为原则,开庭为例外”审判方式的错位

 

 现行以不开庭为原则的书面审查的二审审判方式无法实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不仅与“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等基本理念相背离,也潜在加大了二审法院的工作量,削弱了一审判决的稳定性。实际上,具体在实践中,法院也并不是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所有罪名和事实都开庭审理。例如在二审案件开庭时,法院仅就部分罪名进行了审理,其他部分罪名则以书面方式审理。

 

 3、司法资源不足、被告人异地羁押等原因造成二审开庭耗费成本较大

 

 司法资源不足、案多人少的现状导致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处理在办案件、消化案件数量,加之被告人大部分被异地羁押,法官出于安全考虑,即使决定二审开庭审理,也一般会去到被告人羁押地开庭,期间耗费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不言而喻,亦成为阻碍二审开庭审理的一大现实原因。

 

 此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关系导致二审更倾向于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司法责任追究带来的压力、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内部请示”因素都加剧了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倾向。

 

二、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害

 

 1、有违司法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是法官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当下正在推进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其实就是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改变长期以来法官书面办案的方式。

 

 2、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仅能通过书面辩护词表达意见。这种间接方式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采取“两造对抗”的方式。

 

 3、不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和准确的“心证”。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影响证言质量的一些因素无法得到检验。

 

 4、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应仅局限于一审案件,二审案件面临的改革任务更加艰巨。

 

三、促使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建议

 

 1、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和限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 

 

 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一情形,能否将其进一步限缩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相当于只要当事人对二审开庭审理提出了要求,就应当二审开庭审理,将其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下来。可能立法并不会很快修改,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限定。

 

 2、对“全面审理”的审理范围进行必要限缩

 

 目前刑事二审仍坚持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但更为合理的是仅对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要求二审程序全面审查究其原因,是早先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辩护权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二审如果不再全面审查,可能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当前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后,虽然律师的辩护质量可能还有不同水平的差别,但总体来讲,当前每一个被告人都获得了基本的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就可以适当限缩审查的范围,把开庭率提高起来。

 

 3、借助技术手段降低二审开庭成本

 

 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借助科技力量,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来进行刑事二审开庭。如此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前提是被告人同意。

 

 4、尽量避免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后程序空转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批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最终依然是原封不动维持了原判决,并且这个比例是不小的。我的观点是二审能改的就尽量直接改,不要再来回折腾。另外一种情形是可改可不改的,也应该改,因为改判后即使减轻了半年的刑期,对被告人而言也是意义重大。类似这样的案件,刑事二审程序还是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与此相配套,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考核指标也应该作出同步修改,对仅改变法律适用的,以及由于出现新证据法官对事实重新认定并进行改判的,都不应进行错案追究。通过充分贯彻落实这些举措,促使二审改判能够真正得以实施。

 

 5、逐步废止法院“内部请示”制度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内部请示”操作程序并不公开明确,严重损害了我国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影响判决的公平正义。根据当前的诉讼体制,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改掉,但起码应该发出一些声音,这种请示制度还是应该逐步废除,否则都已经内部请示过了二审怎么可能改判,以此保障和发挥刑事二审程序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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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四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