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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赵春雨:死刑复核案件的有效援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21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赵春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诉讼

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尊敬的吴老师,尊敬的毛主任,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专题研讨活动。今天不仅有学界、律师界的同仁,还有司法实务部门相关的负责人来参会,应当说观点是非常多元的,而且探讨是非常深入的。在有效辩护这个环节,我认为主讲人和前面两位与谈人的分享非常务实,也提出了很多问题,我都非常认同。由于时间关系,就本着补充的原则来进行简要与谈。

 

一、 调研层面

 

 参加论坛之前我在律所内部做了一个调研,2022年北京律师入库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名单,盈科北京共有10位律师加入,在2022年度共计办理了21件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说指派的比例还是蛮高的。整体来讲,大家普遍反映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在规范上是相对完备的,在程序上是相对顺畅的,与最高院法官的沟通也是比较畅通的。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利好的方面,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要明显高于其他普通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

 

二、 问题层面

 

 我进行了一个总结,细节问题与前面几位嘉宾会有交叉。

 

 第一,阅卷问题。首先,最高院不能提供电子卷的问题,希望尽快予以解决,这是技术层面完全可以实现的。没有困难,创造困难,就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人工成本。其次,最高院法官对律师带助理协助阅卷的要求是不统一的,有的要求助理拿证件陪同阅卷即可,有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函,有的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出盖章的委托书,这种差异化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必要的,最高院内部完全可以统一。

 

 第二,会见问题。方才大家都提到了会见次数问题,我就不再强调。我想着重申明的一点是,死刑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大多是比较偏远的,与其他委托案件不同,当地没有被告人家属联系,律师不知道地址,网上的电话有时也打不通,存在很多客观上的困难,并且往返差旅成本比较高,以至于法律援助中心不鼓励多次会见。但是,据了解最高院的法官是可以远程提审的,在会见权与提审权的保障上实现均衡,相应的会见质量也会提升。

 

 第三,期限问题。一个半月的期限,是大家普遍的一个痛点,因为一个半月之内律师既要阅卷又要会见,又要分析要讨论,还要拿出来准确的、严谨的、完整的法律意见,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遇到了其他庭审的冲突,这个时间还会进一步的挤压,导致辩护质量必然受到影响。死刑案件关乎生命权这一最高的价值位阶,在如此重要、重大的案件当中,无疑应当坚持公正优先,不能为了效率影响公正。

 

 第四,送达问题。目前我们办理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中,只收到了一个裁定,而且是在裁定作出5个月之后收到的,死刑早已经执行完毕了。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原因在于最高院既不向律师送达裁定,又不告知律师裁定结果,由省高院来送达给律师,不仅需要辗转几个月,还可能导致裁定根本没有向法律援助律师送达的极端结果。在死刑案件法律援助中,信息公开、送达及时,是对法律援助律师权利的基本保障。

 

 第五,交流问题。目前最高院法官不论是电话交流还是当面交流,对律师都是很友善的。但是,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法官限于单方面听取意见,而缺少互动性,就让律师无从获悉辩护观点是否引发共鸣,或者还可以从哪个角度进行深化。在死刑案件法律援助中,我们更希望法官能够跟律师切磋观点,指出观点的不足,因为大家共同的目标是在“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下维护死刑的正确适用。

 

三、 建议层面

 

 第一, 思想重视。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法律援助律师,都要把法律援助的质量摆在第一位,而不是单纯的履行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卷宗当中一般都有一审、二审律师的联系方式,我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主动联系到二审律师,我们交流了三、四十分钟,这样深入的对话,解决了我的一些疑惑,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

 

 第二, 技能提升。现在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对律师执业期限的要求是三年以上,但是很多律师在承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之前,并没有办理过死刑案件,或者没有办理过这个罪名的案件。这种情况下辩护质量如何去保障?我认为就是两个层面:一是培训,要长期的、定期的、循环的、不断补充的,而且培训要有考核;二是定向,指定案件的时候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专业方向,比如毒品案件,应当指定给有办案经验的律师,这点上应该有一些精细化的这种考量。

 

 第三, 制度保障。刚才提到会见问题,一是建议在补贴方面适当提升,解决青年律师的刚需问题,增强工作的投入度,保障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二是建议尝试在省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设置视频会见,这样可以辐射全省,节约偏远地区在途往返时间,将精力放到案件研究和会见沟通上,助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更加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