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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付润琴:固化、精进与飞跃:量刑建议的适用实操——以认罪认罚抗诉案件的改判结果为视角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22

 

  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与深入,量刑建议已日渐成为刑事审判格局中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联结纽带。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从法院自身的职能角度考虑,量刑建议仅仅是一个建议,其并非正式的法源,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人民法院究竟该如何采纳以及采纳的标准是什么是模糊和不确定的。虽然刑诉法对其适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法律文本的简约性永远无法反应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表面上看似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但也许有更多的外在因素占据主导,故对于量刑建议这一不明确的规定,应从法社会学的角度,通过司法实践挖掘其真面目,使该制度的运行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使人民法院对其采纳与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于国民来说具有相应的预期,从而避免机会主义的产生。本文通过分析量刑建议在现行体制中的运行情况,通过分析其适用逻辑,进而提出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操建议(全文共10554字)。

 

付润琴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

 

  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刑建议的运用及制度价值不断凸显。但实践中关于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问题与困惑也不断增多,法官如何高效、正确地采纳量刑建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找寻方法。

  一、检视: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现实探析

  (一)外在因素:检察机关变相成为量刑建议“主宰者”  

  为详细了解检察机关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作量刑建议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参与方式、参与度等情况,笔者通过求助于同一辖区基层法院同事帮忙的方式,先后向律师和刑事法官制发了若干份调查问卷,法院同事通过实地走访、面谈等方式,分别向当地30位刑事辩护律师(含法律工作者)及23名刑事法官发出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结果反馈给我,内容真实、可靠。

  1、检察机关单方掌控量刑建议

  表1:受访人员认为量刑建议的启动各项指标统计表

  《指导意见》第3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该规定中“听取意见”“协商一致”蕴含着量刑建议产生的协商性。中国目前认罪认罚中的控辩协商程序不是完整意义的、有严格边界限制的控辩协商,其程序内容更偏向于控方单方的合意邀约和辩方的自主同意。1上述表1表明,受访律师和法官普遍认为目前认罪认罚的启动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被告人是否构成认罪、认罚由检察机关进行综合权衡与判断。控辩双方虽然在程序上表现出平等协商的地位,但参与时间、方式、程序及保障机制等不完善,而检察机关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真实了解及指导意见所赋予的权力,造就了其在量刑建议生成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整个协商程序中实际上的“主宰者”。

  2、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不深

  实践中,被告人基于多方面原因,在未能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其对量刑建议适当是否缺乏正确、合理的判断。量刑建议的生成系基于被告人及辩护人通过与检察机关就犯罪事实及定罪裁量所达成的,以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结果为交换条件,而承诺对部分权利的自愿放弃来实现的。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协商互助下,减少对事实的调查,不排除存在部分事实认定的相对“模糊化”,这与职权主义追求实质真实也是相背离的。2迫于工作需要,检察机关为了说服被告人达到认罪认罚的结果,往往对认罪认罚可能带来好处的阐述比对拟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更为详尽、深入,在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及资源不对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获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结态度,并制作符合其自愿性、合法性等形式要件的量刑建议,这也是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和情节当庭翻供的根源。

  3、辩护人未发挥实质上的作用

  表2 :对量刑建议制作过程中采纳意见统计情况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辩护人不敢贸然拒绝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控辩失衡现象在量刑建议中引发的权力及权利关系互动中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表2表明,检察机关在拟定及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被告人并未掌握太多话语权及争辩机会,而参与其中的辩论人,其担任的角色也并非谈判桌前的协商者,而仅仅是被告人提供意见的辅助者。基于相关的法律规范文本,检察机关的“听取意见”其实不过是一种行为姿态,而很难影响诉讼走向的实质结果。3且实践中值班律师只能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没有能力及动力代表被告人向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磋商。至此,控辩平衡便不能成为量刑建议被采纳的前提要件。

  (二)内部因素:审判机关过多承担案件改判风险

  1、“一般应当采纳”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一般应当采纳”。该规定在形式上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做出了明确,但实践中却给了法官左右为难的权衡空间,同时也对量刑建议的实际运行情况埋下隐患。量刑建议的提出集了诉讼参与各方的合意成果,故迅速简约地被法院采纳即构成了效率价值的突出彰显。4而为了稳妥起见,非认罪案件一般不提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当庭提出幅度型建议的做法,已被检察机关坚持了相当长的时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4条规定:“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进一步论,法院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裁判倾向进行审查把关,也即各级法院普遍侧重于理解阐述所谓“一般应当采纳”条款中的“一般”,而非 “应当”。

  2、维系良好的法检关系

  “一般应当采纳”促使检察机关积极追求精准的量刑建议,以便量刑建议能够最大限度的被采纳,但无疑为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添加了层层枷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检之间日常互动、协作频率较高,法官与检察官私下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双方工作的配合程度及效率的高低。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基于与检察机关的日常友好、互动关系及办案风险自担的情况,只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明显违背法律,法官原则上将对量刑建议予以照单全收,至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是否自愿、真实暂且不问。

  3、案件改判一审法官担责过大

  无论法官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具有无条件的上诉权及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即提起抗诉的权力,这也体现了控辩审三方相互制约关系的立法初衷。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力被放大,但责任与风险也增加,错案追究终生制大大限缩了法官的办案思维和冒险精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往往将量刑建议视为法、检责任共担的稻草,故一般不轻易改变或不采纳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机关抗诉后,一审法官对二审改判结果需要承担的责任表现在:

  一是法官未采纳量刑建议,而是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二是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三是检察机关为了完成抗诉指标,在征得法官的同意后,对采纳了量刑建议的案件提起抗诉。

  四是量刑建议属于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法官提出后检察机关坚持不调整,法官采纳该量刑建议进行判决的。

  五是法官采纳量刑建议进行判决,案件生效后,因新事实、新证据的出现,二审检察机关以一审审判错误为由直接启动抗诉再审(见图1)。

  图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形

  (三)制度因素:重工作业绩轻程序正义

  1、认罪认罚签署率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标准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及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固然能评价一个人在该方面的工作成效,但衡量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的指标从不是孤立和有限的,过度膨胀的结果便是破坏诉讼体系的总体平衡。量刑建议向量刑裁决的转化进程减少了办案时间的损耗,却给诉讼效率以外的其他价值实现埋下隐患,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和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迫使员额检察官为了追求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效果,往往过于追求案件实体上的结果,而忽略了程序上的正义。否则,检察权自不必大费周章与裁判者争执量刑建议的可采性。这其间的症结,在于无论是侦查权抑或审判主体,都不存在必须达成从宽合意的强烈动机;而检察机关则不然,量刑建议的采纳数据是利益攸关的。6

  2、二审改判结果影响法官绩效

  当前,法官的绩效考核是各级法院检验法官工作成效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办案质效又是法官绩效考核的重中之重。衡量一个法官办案质效高低的主要因素有结案率、案件审理天案,即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比、案件改判数、庭审直播数、发回重审数等方面。在当前法院系统,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同一辖区范围内的基层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开展工作对标对表的情形屡见不鲜,且做法日新月异,在对标对表项目中,案件结案率、息诉服判率及案件发改率成为对标对标的重要考核指标。一个上诉、抗诉案件在二审法院中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影响一审办案法官的切身利益。笔者通过内网查询,对中部某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系统影响法官绩效考核的前五项指标进行罗列(见表3)。

  表3:中部某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系统影响法官绩效考核的前五项指标

  3、法院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需要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案件审判质效中的发改率已经不单纯是衡量法官绩效考核等次的指标了,更是体现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选择中部某省全省法院以及全国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进行查询,在“核心指标”项中,排名前三的考核指标分别是:刑事、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申率及结案率;在“审判执行质效”中,排名前三的考核指标分别是:刑事、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及执行质效(如图2)。

  图2:中部某省法院及全国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排名前三的考核指标

  二、思辨: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的理性逻辑

  (一)二审改判随意性过大

  1、改判理由不充分。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中部某省全省法院8242件认罪认罚案件中的400件案件做标本,通过对该400件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其中上诉、抗诉案件数共计23件,笔者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该23件上诉、抗诉案件中,有9件案件被改判,对该二审改判案件的理由进行统计分析,表明以量刑不当改判的占比52%、二审期间被告人积极赔偿及缴纳罚金的占比22%、其他理由占26%。

  表4:二审法院改判理由占比情况

  2、改判案件占比不受限。上诉审的功能之一是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二审法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再审,并按照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进行判决,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选择维持、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法律未规定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有数量限制,二审法院对于基层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相同案件判决严重不平衡及同一基层法院不同法官或同一法官对于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不一的情况,只要二审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认定,可以全部或者大部门改判。这便导致“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均衡、不规范,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表5表明,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在上诉率下降的情况下,改判率却逐年上升。

  3、不受一审裁判结果的牵扯。一、二审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除非有新的证据或原判决确有错误等。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受一审法院裁判结果的影响,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的随意性较大,这大大损害了一审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调度中部某省近五年来上诉审改判案件的审理情况看,一审判决之量刑系在法定刑范围内,在未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改判主要以被告人上诉、一审量刑不当及抗诉为由对案件进行改判,而大多数案件改判的幅度不大,且部分不应适用缓刑的案件改判适用缓刑,量刑不当改判的比例也在上升(见表5)。

  表5:中部某省近五年来认罪认罚案件审结及上诉改判情况

  (二)检察机关过度启动抗诉程序

  1、抗诉案件数的硬性考核指标

  抗诉权的职能定位是一种审判监督权,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以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处理,做到无罪不罚、罚当其罪,同时制约法院的审判权,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7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对检察官依法履行抗诉权提出了硬性考核指标,要求检察官每年度必须完成相应数量的抗诉案件,否则将影响年终的绩效考核及选拔任用。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求,检察官不得不想方设法去抗诉,以结果为导向的业绩考评,忽视 了对侦办过程的评价,导致考评不科学。这种检察机关以完成抗诉指标作为是否发起抗诉的事由,显然是对抗诉权法理基础的背离,违背了抗诉是针对法院错误裁判的对象指向,不再是对权力的制约而成为对“权利”的制约,违背了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8

  2、抗诉门槛过低、标准模糊

  案例1:2001年7月的一天,因被告人蒋某某的朋友被周某等人砍伤,蒋某某与傅某某、肖某某、余某等人商议找周某报仇,并约定看到周某互相通知一声。同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傅某某看见周某骑摩托车在某村委处,遂电话通知了肖某、余某和被告人蒋某某,并要被告人蒋某某联系姜某。后被告人蒋某某联系姜某,并要其带人去某村委砍周某。肖某、余某、姜某及应某、黄某、杨某等11人会和后,持菜刀将周某砍伤。事发后,肖某、余某、应某、黄某等人自行逃离现场,姜某、杨某等人被被告人蒋某某租车接走。被害人周某在被送医途中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系从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且刑罚执行完毕。2021年12月,随着同案犯的侦破到案,二审检察机关认为蒋某某在该起事件中系主犯,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不当,且量刑太轻,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例2: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聂某与刘某在某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入40升/瓶的一氧化二氮以及气体充装设备、小钢瓶、香精、包装盒等,雇请肖某等人将一氧化二氮气体罐装入小钢瓶,包装后以每箱(一箱10盒,一盒24支)330元至550元不等价格出售。被告人聂某等人共生产罐装一氧化二氮小钢瓶6032951支,累计非法经营额达到829.5307万元以上。经鉴定,上述钢瓶气体均含有一氧化二氮(笑气)成份。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品,吸入对身体有害。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聂某对量刑建议反悔,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聂某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一审判决过轻为由,提出抗诉。

  上述二起案列,表明检察机关对于是否提起抗诉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抗诉以及能否抗诉的标准较模糊。抗诉权作为权利内部制约的重要权利,必须严格行使,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六大理由,但由于法律文本的简约性永远无法反应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这也给了检察机关较大的抗诉裁量自主权。秉持公平正义优先、维护司法诚信的价值取向,可以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理由进行类别化分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由不是限制上诉的理由,而是提起抗诉与否的考虑因素。9

  3、其他监督手段未发挥有效作用

  当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除了提出抗诉之外,还有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但对于上诉审判决改判理由不充分,但改判结果仍在法定刑范围内,并非量刑畸轻畸重等情形,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则受限,检察机关习惯性选择抗诉来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忽略其他监督手段的行使。笔者通过审管办调度中部某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自2017年至2021年,五年以来抗诉案件数、接收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数据,结果如表6。

  表6 :中部某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来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情况

  同样,上述案例1中,如若二审检察机关事先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或者通过与法官私下沟通等方式将一审判决可能有误的情况告知法院,则该案可由一审法院院长自行启动再审进行补救。因为法院被动启动再审与主动启动再审之启动方式的不同,将导致一审法院及承办法官承担的错案风险及过错追责大不一样。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3:2019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2005年11月出生,初三学生)在网吧上网,准备离开时看到对面刘某的包敞开着,遂故意与刘某搭讪,并趁机将其包里的钱包拿走迅速离开。刘某发现钱包被偷后,跑出网吧拉扯杨某某衣服要其归还钱包,杨某某拒不承认,并用力将刘某推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刘某因头部撞上栏杆利器,造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次日,杨某某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所抢钱包归还于刘某,并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其未成年人,且自首,建议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法院亦采纳了该量刑建议进行判决。

  判后,该案在当地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二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及同学、所属社区,均以杨某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在年级成绩较好,有望考上重点高中为由,联名向法院出具请求书,请求法院对杨某某适用缓刑。最终,二审法院出于对杨某某未来前途及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考虑,将杨某某的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案例3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实现法律效果的完美之外,应同时兼顾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及避免不良后果产生等社会因素,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建构: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基本构想

  由于量刑建议的产生受其内在因素、外在因素及制度因素、司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也不断凸显,而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法官错案追究制将始终牵引着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心,因此,实践中法官该如何具体适用该建议、适用的标准如何以及是否可以构建一套更为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用指南,能够指导法官更为高效、合理地适用量刑建议,势在必行。

  (一)采纳前提:形式上审查量刑建议的制作

  虽然刑诉法从法律实质的角度出发,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结合法院自身职能及审判实际看,量刑建议要获得法官的好评并将其采纳,其在制作过程中还需要具备形式上的相关要求。法官对于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除了考虑刑诉法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情况,还需要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具备以下形式上的要件:

  1.审查是否依据统一的标准来制定。检察机关是否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度、所处诉讼阶段、量刑范围所具备的条件、值班律师的参与度等情况,根据统一的认定标准来制定的量刑建议。同时审查检察机关制作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是否有以下内容;

  (1)被告人:已完全清楚并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并承诺在案件判决后不得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述。

  (2)检察机关:确保已将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情节完全向被告人释明,且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卷,该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在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3)辩护人(值班律师):代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充分发表了定罪量刑的建议,取得了被告人的理解。

  2、审查量刑建议的移送事宜。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是否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到法院,还是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补充移送的,明确移送时间、审查流程,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经过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签字、认可,并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后移送至人民法院,避免量刑建议存在因案外因素而朝令夕改的可能。

  3、审查量刑建议是否符合共商的结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举行过听证会或者公检法等多家单位联合会商的,应审查定罪量刑是否参考了听证会和联合会商的分析意见,量刑建议的制作是否参考了听证会及联合会商的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的事实和情节,才能确保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10

  1、规范法庭审理

  (1)分层次审理。对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要遵循严格的举证程序、充分的质证过程和规范的认证结果,全面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力的实现,而对于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可适当简化和省略,突出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中立和主导地位,发挥法官在庭审中 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2)邀请专家陪审。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邀请具备专业知识或者具备行业专家资质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庭审,使具有特定事实或特殊人群的案件在专家陪审员的指导下做到最大限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

  (3)强化裁判说理。一是讲清事实和理由。强化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价,对于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要做全面阐述与分析。二是讲清法律规定。克服简单机械引用法条的做法,将认罪认罚所涉权利义务关系与法条规定相结合,使法律规定形象化、通俗化。三是说明情理。将法与情相融合,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均应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常识、常情和常理,既坚持法律原则,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在不断平衡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1

  2、完善法检关系

  (1)联合出台相关规定,统一适用标准。如联合出台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细则、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规则、认罪认罚案件移送流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等规定。

  (2)强化会商与沟通机制。落实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形成统一认识,对量刑建议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对上诉案件及办理情况加强探讨和沟通。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量刑沟通。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有选择性地召开庭前会议。12

  (3)健全量刑协商和庭审实质化衔接。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并不矛盾,目标是一致的,不存在谁主导谁的问题,更不存在谁否定谁的问题。13只要控审双方就量刑建议的大致思路或具体内容进行事先协调,且未持任何重大异议,则庭审活动便顺理成章进行确认。反之,即便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已经完成了所有分内工作,只要未就求刑目标的某些细节展开足够的私下沟通,就极容易给量刑建议的落实造成不良影响。14

  (三)健全机制:明确法官业绩考核与错案追究风险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基于合意达成了契约,该契约不仅对被告人有约束力,对检察机关同样具有拘束力,只有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才符合制度的效率导向和满足司法公正的价值需求。因此,设置更全面、更科学的法官考核及错案追究机制,对于激发法官的办案热情、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1、业绩考评体系。将法官个体的审判行为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日常工作表现及完成工作态度等,均属于法官行为的考核指标。法官业绩考核包含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流程、办案效果等内容。认罪认罚案件中,二审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考核比重不应超过办案质量的百分之十五,重点突出办案效率、办案流程及判后效果等指标。对于办案质量的考核,着重从案件数量、庭审质量及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考评,突出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指标。

  2、错案追究风险。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结果对法官的影响,避免产生“跟着检察机关走”的畏难心理。

  (1)未采纳量刑建议的风险:一审法官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以自己的认定进行判决的,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二审以量刑不当改判后,该错案责任由一审法院法官承担。

  (2)未查明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后,二审查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理由不成立,以一审判决有误予以改判的,一审法院法官对该案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3)盲目采纳量刑建议的风险:量刑建议属于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检察机关坚持不调整量刑建议,一审法官避免独自担责仍采纳该量刑建议进行判决,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改判后,一审法院法官承担该案件的错案责任风险。

  (4)出现新事实、新证据的风险:案件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以新事实、新证据启动再审抗诉,二审根据该新事实、新证据予以改判的,一审法院法官不应对此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5)钻法律空子的风险:一审法官采纳量刑建议进行判决后,被告人提出“空白上诉”或检察机关为完成指标提起提出抗诉,二审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企图钻法律空子逃避打击为由进行改判的,一审法官法院对该案不承担错案追究风险。

  结语

  作为刑事审判领域改革的领头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有效运用,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维护了刑事审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到毕竟该制度运行不久,尚不成熟,且未形成有效的经验可供借鉴,在适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频发在所难免,故探索一条更切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运行道路势在必行。

 

注释: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 年第 2 期。

  [2]卞建林、钱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3]林喜芬:《论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结构与模式———从<刑事诉讼法>到<指导意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6页。

  [4]郭烁:《控辩主导下的‘一般应当’:量刑建议的效力转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 期,第20页。

  [5]孙皓:《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误区》,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第1505页。

  [6]同上注,第1510页。

  [7]同注7,第1512页。

  [8]潘金贵、吴庆棒:《认罪认罚案件上诉、 抗诉问题研究》,载《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 年第 34 卷第 6 期。

  [9]谢其生:《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应对路径分析——以抗诉权的行使为视角》,载《中国会议》,第三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优秀奖,第10页。

  [10]陈学勇:《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报,2021 年7 月29 日,第 002 版。

  [11]邓丹云、苏 映:《“ 以审判为中心 ” 的实证图景与理想建构-以2185份刑事裁判 书为分析视角》,载《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第一编《法院改革》,第396页。

  [12]王素丽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提倡及完善》,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 年第 11 卷。

  [13]同注12。

  [14]同注7,第15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