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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常亚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18

 

  摘要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队伍中的一员,其任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奉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宽严相济理念的组成部分之一,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力。该制度的应用已经在刑事诉讼中有常态化的趋势,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的作用体现相对有所降低。如何提升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关键在于如何在该制度下进行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错案预防;有效辩护

 

  常亚欣

  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中国裁判文书已收录的文书中输入“认罪认罚”关键词,可以看出仅在2023年涉及该制度的裁决、判决已经有18776篇,从现阶段来看,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不断增加,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了解并享受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忽略辩护律师甚至代替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参与,这样不仅会造成请律师无用的观念,还不能在诉讼中最大化维护自身的权益。笔者认为,即使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是无法代替的。解决该问题的重点应该在于提高辩护质量,做到有效辩护。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全面进行,使诉讼数量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数形成了反比状态。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省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18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发布了该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没有转移财产、暗中串供,真诚悔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必要性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从2017年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从之前的不足30%到现在的66%。可见在刑事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专业的律师为其维权。在调查问卷涉及刑事诉讼时,你是否会选择律师进行辩护,有96%的人选择会,仅有4%的人选择不会。(如图1)而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有68%的人选择帮助了解案件情况;72%的选择准备辩护策略;84%选择为其提供法律意见;76%的人选择代表其出庭辩护。(如图2)

 

图1

 

图2

  那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如实供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享受到了量刑从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作用还大吗?大部分人认为,已经认罪认罚,并且得到了从宽制度的待遇,就不再需要律师的介入,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是仍有律师为其辩护,甚至作无罪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被一些学者称为“矛盾性辩护”。既然已经认罪认罚,为何又存在无罪之说?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同时进行,虽然存在一定的逻辑悖论,但实践中并不影响其实施,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此种辩护下,成功则获得无罪判决,即使失败,也可以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例如,覃斌、齐伟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覃斌一审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28万罚金。覃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覃斌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一审事实不清,应当撤销,改判无罪。二是如二审认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坦白情节,对其从轻改判。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从犯,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对上诉人覃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所以有些辩护律师对此种“矛盾性辩护”颇为青睐。这也从一方面证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了,但仍需律师介入为其辩护,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存在问题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认罪认罚应重点审查是否自愿,是否受到胁迫是否有认知能力,是否理解该制度,是否真诚悔罪等。笔者为客观性进行了调查问卷,根据该调查问卷如果你选择认罪认罚,那你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中,有28%的人选择了想尽早结束案件,有12%的人选择了担心被判更重的刑罚,有60%的人选择了认为自己犯了罪,应该承担责任。(详情如图3)

 

图3

  可见,认罪认罚的初心并不是百分百地因为自身真诚悔过,自愿担责。而是存在一部分别的原因,比如担心法律不公,怕被判更重的刑罚,比如想尽早结束案件等等原因。虽然这些从表面上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没有深究背后原因,就会产生一定的表面现象,甚至会发生一些为钱认罪,为情揽罪的情况。这将会与该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二)有效辩护性低

  197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了有效辩护这一概念,之后1970年将有效辩护确认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我国虽然为了更好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还规定了对经济困难、盲、聋、哑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但是辩护的有效性仍存在局限。由于我国并没有对有效辩护作出明文规定,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这恰恰更加促进了学者们对有效辩护标准讨论、研究。那如何才是有效辩护呢?笔者认为,从字面意思来看,有效辩护,则是辩护观点在案件的审判中起到了或多或少的作用,通过辩护,即使所受刑罚比原来少了一点,甚至少一天,都属于有效辩护。但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是远远不够的,这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区别,无法从中体会到辩护的意义所在,价值所在,他们认为,有效辩护则是通过辩护将起诉变为不起诉,将立马执行变为缓期执行。可见,对于案例中的当事人,刑罚的直接承担者来说,他们对于辩护的有效性有着更高的期许。

  但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足,有些人不知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有些人则认为律师是拿钱办事,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不会尽心尽责的责任自身案件。再加上现有律师的执业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参差不齐,导致有部分人对律师存在偏见。有些人认为律师对待案件缺乏认真,在承接案件之后,呈现出高冷形象,收大钱、办小事;有些人认为律师唯利是图,为了赚钱鼓动群众诉讼,甚至违背“正义”为杀人犯、强奸犯等坏人作辩护。

  由于各方原因导致社会对律师的缺乏正确认识,以至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对自己的辩护律师有所隐瞒,不能完全信任,将案件的事实与细节如实相告。辩护律师得不到准确完整的信息,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使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率降低。

  四、完善建议

  (一)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防止被迫认罪认罚,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司法机关审查方式应该提高实质性。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应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让其充分了解该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减少引导

  在案件中,做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含义,作用,其认罪认罚可以从中享受到何待遇即可。不可从中进行诱导,从而导致该犯罪嫌疑的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出现反悔的情形。

  2、重视普法

  普法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是让民众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给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重视普法工作,使其不流于表面,不完成在形式。

  (二)做到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利,为社会公平正义奉献力量。作为律师本身,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在办案过程中要有尽职尽责的态度,不能为尽快结案而未做全面的调查分析就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更不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而降低对案件的认真度。具体做法如下:

  1、重视沟通

  与当事人、家属及司法工作人员沟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在涉诉后,并不能坦然,此时的心理需要一定的疏导,辩护律师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不仅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对其有利的证据等,还可以了解其真实意思,对案件的态度等,以更好地为辩护方案打下基础。

  2、提升自身

  刑事辩护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有时是剥夺几个月的人身自由,有时则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刑事辩护律师在承接案件后,身上所承载的责任,要远远大于承接案件的费用。想要担起这份责任和价值,不仅需要坚守职业道德,更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宝贵的实践经验。这需要辩护律师不断学习,不断实践,在承接案件时,不给当事人夸海口,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接,在办理案件时,应认真准备,多方位思考,在最大范围内寻找辩点,为当事人争议重罪变轻罪、无期变有期等最为有利的结果。在案件结束后,辩护律师应该及时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双方的观点和遗漏的地方,以不断充实自身,提高辩护水平。

  3、提高积极性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杜绝采用消极的态度去行使辩护权,即使是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是作为辩护律师,仍要坚持本心,寻求真相,维护正义,以防止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公民,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将本应为轻罪变为重罪,本该无罪变为有罪。

  4、坚持独立辩护权的行使

  独立辩护权是指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和意见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为了保护其权益,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做出最适合的辩护意见。避免当事人作出对自身不利的选择。只有杜绝一味顺从当事人的观点,才能使辩护律师发挥更大的价值。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重要制度之一,对未来的刑事诉讼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律师作为法治队伍的成员之一,对于良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赢,辩护律师需不断提升自身,丰富知识,积累经验,以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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