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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张德强:法律援助视角下刑事辩护全覆盖质量提高路径探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12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由此引起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司法制度、机制的一系列调整与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地见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不断推进,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得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执业律师人数逐年递增,律师行业监管日趋严格,等等,都给我国刑事辩护带来了新变化、新机遇、新挑战。可以说,我国刑事辩护正面临40年未有之大变局,未来刑事辩护将走向何方,刑事辩护专业化道路还能走多远,刑事辩护的理念、形态、方法、技术等将发生哪些变化,这些都备受律师界、法律界关注,值得加以研讨和澄清。笔者以试图以法律援助律师为视角,就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全覆盖辩护质量,管中窥豹。

 

张德强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司法局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定义及特点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定义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有权成为辩护人的主体,以反驳控诉目的,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以及指定辩护。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探讨的刑事案件全覆盖辩护是指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司法机关指定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司法公正及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职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彰显了一国刑事法治的发展水平。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如果说刑事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的话,支撑这座大厦的就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根支柱,三根支柱缺少或削弱任何一根,司法公正的大厦就将倾覆,或遭受严重损坏。

 

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是指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告知方式启动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全方位介入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特点

 

1、全覆盖试点的提速性。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等8个省(直辖市)正式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2022年10月12日,两高两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全面试点由审判阶段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用了不到4年时间,可谓兵贵神速。

 

全覆盖内涵的全面性。一是刑事案件程序的全覆盖。从刑事案件整个流程来看,涵盖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的各个环节。二是辩护对象的全覆盖。根据《试点办法》通知精神,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由《刑事诉讼法》第34条、26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辩护范围。从开始的“残、疾、重、未”四类人员,囊括了所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全覆盖试点的阶段性。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深化试点意见》),从而将刑事案件辩护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由点到面的全方位突破。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目前各地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予以解决。

 

(一)地方政法部门认知不足

 

尤其是地市级以下地方政法部门认识存在偏差,有的片面认为是一阵风,看不出国家在保障人权坚持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导向。反映在具体工作上,有的是闭塞眼睛抓麻雀,有的是和尚撞钟过一天算一天,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应付敷衍。甚至存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出现采取临时通知、事后通知,事后补鉴证、辩护不会见,庭前不阅卷等刑事辩护弄虚作假的奇葩现象。不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辩护权形同虚设,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败坏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形象。

 

(二)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匮乏

 

根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多万人,律师事务所3.86多万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3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6万多人。在律师办理的824.4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99万多件,占诉讼案件的12.01%;民事诉讼代理697.5万多件,占诉讼案件的84.61%;行政诉讼代理25.4万多件,占诉讼案件的3.09%;代理申诉2.3万多件,占诉讼案件的0.29%。2022年,律师共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141.3万多件,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7.1万多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95万余件,受援人241万余人,提供法律咨询1980万余人次。而全国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足20万人。

 

(三)刑事辩护补贴标准偏低

 

我国目前律师收费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方法,但是正常的刑事辩护代理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民商事案件代理收费标准,而且刑事辩护收费是按刑事案件阶段收取。刑事案件收费一审侦查阶段收费标准(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与民商事案件动辄上万、十几万元的收费来说只能是自愧不如自惭形秽。而且。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市为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补助标准如下:侦查阶段刑事案件:1600-2400元/件,其中参与逮捕听证的案件2000-2700元/件。审查起诉阶刑事案件:2000-2700元/件。审判阶段刑事案件:2700-4200元/件。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标准就更是低的一塌糊涂。

 

(四)地方政法各部门配合不周

 

虽然法律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或者由于工作惯性,或者出于部门利益各自为政,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中,地方政法各部门配合协调不是很好,存在执行的置后性、随意性。有的故意不告知当事人有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有的案件不提前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有的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现场鉴证事后背书,有的人为设置阅卷、会见障碍,律师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不一而足,从而使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改革的应有之义,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质量提高路径

 

(一)地方政法部门要提高对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认识

 

各政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有序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开展。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提高刑事辩护全覆盖质量实现从形式辩护到有效辩护转化

 

1、“建库扩容”,加强刑事辩护全覆盖人才队伍建设。可以先通过行政规章试行成熟后立法确认的方式,将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高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师、相关法律专业学生、政法部门公职律师及退休人员和其它具备相关法律专业背景的社会志愿者,全部纳入刑事辩护全覆盖人才库,以缓解刑事辩护专业人才不足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全面推进需求差距的巨大矛盾。

 

2、统筹调配,提高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匮乏的地方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调配、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3、明确赋权,提高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能力。应当赋予刑事辩护律师司法豁免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全覆盖指定代理后,正常诉讼辩护活动不受干扰和在司法机关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的追究,辩护律师代当事人所呈交的相关证据和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赋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阻或难以完成调查工作时,可以视刑事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分别申请公、检、法予以调查,或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调查,从而使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大大提升,真正赶到实质辩护作用。

 

4、提高补贴,吸引更多优秀律师投身刑事辩护全覆盖事业。相对于民商事案件代理,我国当前刑事案件不仅正常代理费用偏低,办理法律援助辩护的补贴也就聊胜于无。加之刑事辩护的法律风险较高,所以看似日益庞大的律师大军,真正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比例很小,能够守住清贫坚持下来又是凤毛麟角。鉴于后疫情时期,多数地方政府捉襟见肘的现状,建议除了保持目前的中央国家转移支付专项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和基金外,还可以考虑发行政府债券形式筹集资金,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优化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能。通过提高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补贴力度,以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的刑事辩护专业人才。

 

同时,各级律协、法学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尽快使广大非刑事专业律师尽快熟悉刑事辩护业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切实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从形式辩护到有效辩护的转变。

 

四、建立健全政法系统各部门配套衔接机制

 

1、建立健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业务的电子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业务数据,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3、提高部门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阅卷等各项业务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辩护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4、强化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建议在各级政法委或人大法工委设立刑事辩护律师投诉平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违法阻碍辩护律师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