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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邓志勇:轻罪治理视域下刑事辩护的困境与破解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30

 

摘要

 

为适应社会治理形势,一方面刑事实体法通过增加轻罪罪名加强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法积极探索轻罪案件的程序性出罪方案。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司法政策密切相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轻罪案件横向分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促进轻罪案件通过不起诉方式纵向分流。轻罪时代,赋予了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积极转变辩护理念,把握辩护阶段重心,提升业务能力是轻罪治理时代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向。

 

关键词:认罪认罚;协商性辩护;轻罪治理;刑事辩护

 

邓志勇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引言

 

犯罪分层制度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或刑罚轻重,将所有犯罪划分为不同轻重层次的法律制度。1基于不同国家的刑罚结构差异,区分轻重罪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轻罪化”的标准只能根据本国刑事法规定间接确立。我国采取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在刑事立法上尚未明确区分何为轻罪?对此学术界颇有争议。对轻罪的界定存在罪名、法定刑等多重标准。中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3年”为分水岭将犯罪体系分为重罪和轻罪2,但也有观点主张应以“5年”区分重罪和轻罪。根据多数学者的观点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内容分析,将轻罪的范围量化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适宜。3轻罪治理时代诉讼制度的转型升级和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都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方向上的转变,辩护阶段前移、辩护空间压缩、协商性辩护完善等问题,都是当代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轻罪治理时代的到来

 

我国刑事犯罪正经历着从自然犯向法定犯过渡的阶段,积极刑法观之下增设轻罪参与社会治理是应对社会形势变化的合理对策。立法上的轻罪罪名增加、司法上的轻罪处理实践以及理念上的轻罪化治理思路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轻罪治理模式。

 

(一)刑事立法增加轻罪罪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实施社会治理,则社会治理必须同时是“法治化治理”即“法律之治”和“良法善治”。4次刑法修正都是立足于国情,通过对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梳理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即可发现轻罪治理的思路与方向。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以来,新增了一系列罪名,表明轻罪立法的时代全面到来。

 

例如《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等14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新增了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截至目前,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共新增轻罪28个,现存轻罪105个,“轻罪化”在近十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具有明显的体现。在这种立法图景中,轻罪化立法的增多将更多社会失范行为纳入犯罪圈,轻罪制度为此就需要更多正当化说明。我国刑事法网精细化是刑事手段积极全面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刑事法网的进一步严密化以及轻微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比例的上升,也是我国刑法结构向 “严而不厉”发展转变过程中呈现的具体现象。5

 

(二)轻罪治理的司法印证

 

尽管我国轻重罪分层的标准、模式在刑事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在刑法频繁修改背景下对刑法扩张具体情况的准确评价受到了一定掣肘。6但纵观我国司法现实,轻罪化倾向明显难以否认当前 “轻罪治理”时代到来的现实。

 

第一,两高工作报告体现轻罪化治理的趋势。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18-2022年全国法院机关共审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五年来,不断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妨害安全驾驶等公众担忧的安全问题,出台司法政策、促进综合治理,有力维护“头顶上”“脚底下”和出行中的安全。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逐渐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共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依法惩治恶意别车、危险竞速飙车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出行安全。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惩治促进社会秩序持续向好,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盗窃犯罪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从严惩治、有效遏制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枪涉爆、毒品犯罪,起诉81.4万人,比前五年下降31.7%。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与2020年相比,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也明确了轻罪化判决的详细数据。从2018-2022年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分析,2018年-2022年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判决生效情况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4.37%、83.92%、81.76%、85.11%、85.96%。在刑事判决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例长期稳居80%以上的高位。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的现代社会,进一步突显出犯罪结构仍在纵深调整。犯罪结构的“严而不厉”式重大变动,必然要求刑事治理机制及程序迎来新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积极治理理论和实践已提上议事日程。对犯罪进行精细化分类处理,充分运用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逐步探索中国式轻罪治理模式,优化轻罪治理的刑事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三)理念指引下轻罪化治理的现实思路

 

在多个刑法修正案增加新的罪名后,我国严密的刑事立法网络基本形成,对社会犯罪的危害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管控,有利于增强社会治理功效。在积极主义刑法观之下,越来越多的个体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为避免造成刑法对公民生活的过度干预和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我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设置了一系列程序性规模出罪的方案。因此,就会出现一种独特且看似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在逐渐批量增加轻微罪名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在程序上通过不起诉等多元方式贯彻规模性出罪的理念。

 

2021年国家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正式确立和推进实施是开启规模化出罪历史进程和维持规模化出罪稳定状态的根本原因,而现行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正是与程序性出罪最为配套的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个罪为例,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始终处于发案量首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数占比达到80%以上。7面对犯罪形势变化,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运用法治力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对轻微犯罪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立、促进和谐。各地积极探索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解决案件,越来越多地、结构性地转为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结案。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和实施必然造成司法相对非罪化案件整体增多,这是程序性规模化出罪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

 

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率已达22.45%,全国检察机关对超过五分之一的被追诉人予以酌定不起诉,以“免罪免刑”的法定方式终止了刑事追诉程序。保守估计,2022年全年的酌定不起诉人数预计会发展为50万人左右8刑事司法实践的运行状况往往受到司法理念影响,在轻罪罪名增加的时代,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现实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方案。

 

二、轻罪治理对刑事辩护的显著影响

  

在轻罪治理的大背景下,各界普遍呼吁诉讼制度的转型升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主要是借助多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将轻罪案件的处置中心从审判程序转移到审前程序。基于繁简分流的诉讼效率考虑,在部分案件中可能适用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的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程序的减少是对辩护权发挥场域的减损。近年来的重大诉讼程序改革既是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结构变化的有力举措,也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了革命性影响。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压缩辩护空间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探讨。最高检先后会同最高法等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初步构建起保障制度适用的规范体系。有数据显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实际上近两年的适用率均在90%左右,其他不认罪认罚案件只占一成左右。

 

在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需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准确提出量刑建议,使得工作量和难度倍增,但诉讼质效明显提升。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29.5个百分点。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演进趋势,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发生深刻转型。

 

在如火如荼推进制度的进程中,对辩护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首先是认罪案件的辩护率低。被告人受制于认罪即可“量刑优惠”的角度出发,往往自愿放弃辩护权以换取从轻处罚。加之我国“政策推动型”刑事辩护全覆盖模式未能合理考虑我国当前阶段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9,导致刑事辩护全覆盖落实不到位的影响下,认罪案件的辩护率低下成为常态。其次,认罪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人发挥作用的空间大大减少。相反,在 “检察官主导司法”的认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帮助制度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协商都将辩护的重心提前到审前阶段10在检察机关日渐提供精准量刑趋势下,辩护空间进一步被压缩。最后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易受同案犯认罪程度的影响,同案犯及其辩护人的认罪悔罪给不认罪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造成巨大阻力。因此,辩护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应紧随司法改革的潮流,密切关注改革方向,及时作出方案调整。

 

(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突显审前辩护功能  

 

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对轻罪案件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关、分流作用。11该政策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中少捕和慎押表达的都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方面,而慎诉则注重指引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二者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在犯罪分层由重罪轻罪二元化走向重罪轻罪和微罪三元化的现代社会治理阶段,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9.4万人;不捕36.6万人,不捕率43.4%。共决定起诉143.9万人,不起诉51.3万人,不起诉率26.3%。12以全国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量居于前列的危险驾驶罪为例,为调整醉驾入刑重打击犯罪与前科消灭制度缺失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浙江检察机关探索的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13是对轻罪附条件相对不起诉的有益探索。1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还有较大的扩展空间。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还可以扩展到轻罪案件,对降低轻罪案件的入罪比率具有重大意义。15因此,辩护律师在面对日益变化的司法环境,应当逐步调整辩护重心和辩护策略,主要集中于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以往案件侧重审判阶段的辩护相比,显然轻罪案件更加强调审前辩护的功效。

 

(三)企业合规要求律师掌握合规业务技能

 

自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机制,在通过合规整改并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之后,对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种针对涉案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主要范围就是轻微涉企犯罪案件。16言之,轻罪治理在企业犯罪领域的探索方案主要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研究。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开展,实际上为律师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带来了新的技术性挑战。律师在企业合规中根据阶段不同,具有两种身份。

 

一种是企业未受到刑事调查或企业涉嫌刑事风险时,作为涉案企业的合规顾问。在协助企业合规整改中可以充当三种角色:一是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申请者;二是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的应对者;三是检察机关合规验收听证的答辩者。17要想达到有效合规的目的,对合规顾问的要求极高。合规顾问必须全面了解企业的发展背景、治理结构、经营模式,从而发现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合规整改阶段,合规顾问要根据实际情况,快速帮助企业建立体系化的专项合规计划,并保证通过第三方机制的考察。

 

合规顾问服务本身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律师接受客户的合规法律顾问服务委托,律师会主动地去做相对应的合规动作,围绕受托合规服务事项主动关注并融入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而且需要贯穿企业委托的合规事宜始终。合规法律顾问服务有别于传统法律顾问服务的核心在于,合规法律顾问服务是主动性地围绕受托事项互动互融的法律顾问服务;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是被动性地有赖于委托企业单方面发起的围绕风险和潜在风险的现实法律问题解决或者纠纷应对。

 

另一种是律师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不同,律师作为违规企业的辩护人,首先可以根据案件特点考虑是否申请第三方考察机制,并提出第三方机制的申请。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充分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通过涉案企业退赔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接受行政处罚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争取各个环节得到相关部门支持。对涉案企业的个人也要主动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意见,助力企业成员及时摆脱刑事困境。

 

三、轻罪治理时代的刑事辩护策略应对

 

轻罪治理时代注重控辩双方的合意协商是大势所趋,新形势给辩护律师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和辩护方向。如何根据已有案件事实,有效运用辩护策略,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是现实问题。更新司法观念,把握阶段重心,加强协商能力是轻罪治理体系下辩护律师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协商性辩护的兴起与完善

 

起源于英格兰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在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叛逆罪审判法》中首次发挥作用,随后逐渐被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所吸收。18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和诉讼制度的转型升级,协商性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初步形成并焕发生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工作深刻印证了这一理念。

 

面对高达80%以上认罪案件的挑战和机遇,辩护律师在客观了解案情并内心确信有罪的案件中必须转变辩护策略,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商,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基于制度本身内涵的考虑,辩护律师应当改变过去注重“无罪辩护”的观念,转而将“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作为重点。一方面,在认罪案件多数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缺少辩护律师发挥实质作用即开庭审理和庭前会议空间,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审前的沟通交涉阶段。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认罪的砝码给被告人争取较大的量刑优惠。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专业知识迅速判断,确属案情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在被告人同意认罪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量刑建议后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加强沟通能力和协商能力是考验辩护律师功力的重要标准,沟通协商也是一种“谈判”的过程。辩护律师可以将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出现的程序瑕疵或者轻微程序违法作为与检察官量刑协商“讨价还价”的筹码。对于这类轻微程序违法尚不能达到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程度,反而可以借助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辩护律师的沟通对象不仅局限于检察官,也需要扩展到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和被害人的谅解等方面。总之,认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更是考验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

 

(二)把握审前辩护的工作重心  

 

刑事犯罪结构与社会治理方式变革带来了刑事辩护时间和空间上的转变,轻罪治理体系通过程序上的分流处理要求审前阶段的有效辩护。在这一过程中,很多辩护律师感到巨大压力,缺少有效指导和辩护策略,导致辩护质量不高,延误了最佳辩护时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接受委托后,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从而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完整的刑事辩护纵向范围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轻罪治理体系下的辩护空间前移至审前辩护,主要是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呈现官僚化司法的 “线性特征”,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发挥的作用有限。要走出这种“唯庭审主义”的关键就在于,增加刑事辩护律师的程序性权利,从而强化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参与能力。在具体的制度考虑上,建议明确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还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在场权,从而为律师能在诉讼中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创造条件。19这些建议是我国立法尚未明确的制度设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需要从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入手,提升审前辩护质效。

 

一方面,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第一个黄金节点,法律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要求时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普遍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状,轻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转变观念,加强诉讼参与意识,早期为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面对审查逮捕期限只有7日的困境,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信息,尽快提出不批捕的专业性意见。辩护律师在加强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提升业务技能,通过前期的有效沟通达到影响检察官对案件看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努力是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又一个黄金节点。我国刑诉法明确表明了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参与的重视20,辩护律师参与审查起诉是提升公诉质量,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迅速及时,检察机关面对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部分检察官在分到案件后研究案件精力有限,这就给辩护律师提供了机遇。辩护人可以在第一时间研究案件后,全面系统地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达到影响公诉人“自由心证”的目的,使得起诉书的内容尽量对嫌疑人有利。二是在辩护方向上要“求同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尊重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寻求高效处理纠纷是普遍共识。辩护律师要在案件中寻求利益共同点,主动引导检察官和法官共同寻求刑事案件的利益平衡点。比如,在事实清楚但证据存在轻微瑕疵且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中国式辩诉交易”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量刑空间。此外,辩护律师可以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消解矛盾,通过刑事和解促进刑事案件案结事了。辩护人要善于分析和发现可能的利益交叉,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主动引导检察官和法官寻求刑事案件的利益平衡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佳的刑罚处遇。

 

(三)刑事企业合规的全流程服务

 

无论是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还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企业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律师。21业合规试点改革为刑事辩护开辟了更广阔的辩护空间。新的刑事辩护方向需要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和策略,并熟练掌握刑事合规与辩护的技术路径。根据律师介入的时间节点不同,可以将刑事合规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风险预防阶段、事中应对阶段、事后减损阶段。

 

在事前阶段,出于预防目的,合规顾问应当注重培养企业的合规意识。从侦查思维角度入手,结合目标企业的业务类型与性质,发现其面临的潜在主要风险,有针对性的制定合规计划,并督促尽快落实合规计划才是前期工作重心。22

 

在事中阶段,代表企业进行合规协商,争取适用合规不起诉是这一阶段的关键。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作为进行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在全面客观评估案情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建议企业认罪以争取合规不起诉的程序出罪。同时,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合规整改方案也是对律师的一大业务能力考验。

 

在事后阶段,做好事后处置也是对律师的工作要求。因涉案企业曾因刑事案件调查和处理,难免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律师不仅具有法律业务的专业技能,也应当注重培养对外宣传能力,帮助涉案企业尽快恢复名誉。同时,就涉嫌犯罪相关的问题,要组织专门研究和分析,并制定详细的专项合规整改建议。刑事合规业务是律师业务的新蓝海,现阶段律师需要全方位掌握合规技能,助力企业常态化健康发展。

 

四、结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刑事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正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而更新优化。因我国社会矛盾转变和整体利益格局调整,新时代社会需要大量轻微罪名来保障,轻罪治理模式符合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轻罪治理模式的调整随之带来了刑事辩护领域的观念更新与策略变动,给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我国刑事诉讼从静态上看是“等腰三角”结构,法官居中裁判。传统的刑事辩护将工作重心放在审判阶段。但基于繁简分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保障人权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方案都深刻改变了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和辩护方向。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辩护律师业务的宗旨,面对新形势,辩护律师要转变观念积极适应新常态,加强业务能力研究和学习。在“协商性司法”背景下,主动发掘个案的特殊优势,注重沟通协商,展现出新时代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高超能力。

 

 

参考文献:

[1]叶希善:《论犯罪分层标准》,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肖中华:《轻罪的范围界定、设置原则与认定规则》,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3]因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是缓刑仅适用于管制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速裁程序审理的范围都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三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之一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4]周佑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4期。

[5]储槐植、何群:《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6]刘仁文、钱蕙:《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的路径选择》,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7]来源于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8]黄京平:《以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为根据的程序性规模化出罪》,载《公安学研究》2023年第6期。

[9]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4期。

[10]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11]孙长永、苗生明、彭胜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

[12]来源于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13] “瑞安模式”的主要做法是,允许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嫌疑人参加30小时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嫌疑人的服务表现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由司法局定期抽查犯罪嫌疑人的服务情况形 成抽查报告,检察院根据评估报告和抽查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1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醉驾附条件相对不起诉之探讨——以“瑞安模式”为蓝本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

[15]陈瑞华:《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1期。

[16]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年第1期。

[17]陈瑞华:《合规顾问在有效合规整改中的作用》,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18]【美】约翰·兰博约:《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王志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69-71页。

[19]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4期。

[20]《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1]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22] 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建构路径》,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